“秋決制度”是怎么回事兒
“秋決制度”是怎么回事兒
古時候,“大逆”、“大盜”這類重犯,若被判斬立決,則立即執(zhí)行死刑。其他被判一般死罪的犯人,一律暫緩到霜降至冬至期間行刑。古人認為人的行為包括政治活動都要順應(yīng)天時,否則將會受到天神的懲罰。皇帝貴為天子,更要遵守天意,按照天時行事。而春夏是萬物復蘇的季節(jié),秋冬則是樹木凋零的季節(jié)象征著肅殺。所以處決犯人須在秋天霜降后冬至以前執(zhí)行。這也是古人的自然神權(quán)觀念在行刑制上的體現(xiàn)。古代行刑還有日期禁忌,如唐、宋規(guī)定正月、五月、九月為斷屠月,不可處決犯人。每月的十齋日為禁殺日也不可處決犯人,分別為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在這期間即便是犯了謀反重罪也不得行刑。明朝也規(guī)定十齋日禁止行刑,否則笞四十。國家進行較大的祭祀活動時,也要禁止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