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齋隨筆·赦恩為害》譯文與賞析
赦恩為害
赦恩為害
【原文】
赦過宥罪[1],自古不廢,然行之太頻[2],則惠奸長惡,引小人于大譴之域[3],其為害固不勝言矣。唐莊宗同光二年大赦,前云:“罪無輕重,常赦所不原[4]者,咸赦除之。”而又曰:“十惡,五逆,屠牛,鑄錢、故殺人[5],合造毒藥,持杖行劫、官典犯贓[6],不在此限。”此制正得其中[7]。當(dāng)亂離之朝,乃能如是[8],亦可取也,而今時或不然。
【注釋】
[1]赦過宥罪:赦免過錯、寬宥罪行。宥,寬宥,原諒。[2]惠奸長惡:姑息奸宄,助長邪惡。[3]引小人于大譴之域:將小人引導(dǎo)至犯罪的地步。[4]不原:不加原諒。[5]十惡:法律規(guī)定的不可赦免的十種重大罪名。包括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nèi)亂。五逆:泛指各種逆?zhèn)愔铩M琅#涸讱⒏!hT錢:私自鑄造錢幣。故殺人:故意殺人。[6]官典犯贓:官吏貪贓枉法。[7]中:宗旨。[8]乃能如是:尚且能做到這樣。
【譯文】
赦免過錯、寬宥罪行,自古沒有廢除過,但實(shí)行得太頻繁,就會姑息奸人、助長邪惡,引導(dǎo)小人陷入犯罪之地,這種危害是言語不能盡說的。唐莊宗同光二年大赦,前面說:“罪過不論輕重,常赦不予追究的,都赦免它。”而又說:“謀反、謀叛、謀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義等十惡五逆、屠殺耕牛、私自鑄錢、故意殺人、合造毒藥、持杖搶劫、官吏貪贓犯法,不在大赦之內(nèi)。”這一詔書正適合大赦的宗旨。后唐莊宗處在離亂的朝代,尚且能如此這樣,也有可取之處,而現(xiàn)在有時就不是這樣了。
【評析】
古時候歷代統(tǒng)治者為了標(biāo)榜自己的仁政,實(shí)行所謂以“德”治國,每遇新天子登基、改元,或皇室成員壽誕、婚嫁之時,往往會實(shí)行大赦。這種大赦一旦過濫,或大赦的人群過于寬泛,往往使真正的奸邪之徒成了漏網(wǎng)之魚,重新回到社會,危害他人。作者正是借后唐莊宗的大赦令,來暗諷南宋朝廷赦令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