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在勞動合同未到期的時候,勞動者采取與用人單位協商的方式,如果雙方就離職事項協商一致,那么勞動者可以就協商好的事宜進行離職。
二、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有哪些
找法網提醒您,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通知勞動者。
三、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
一般會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時間來確定具體的賠償金額。如果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給勞動者。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