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財產繼承制度,如何劃清“大”宗族和“小”家庭的財產界限?
明代財產繼承制度,如何劃清“大”宗族和“小”家庭的財產界限?
引言
繼承制度由來已久,它是關系到整個家庭與個人利益的法律制度,在中國古代,繼承制度是跟隨著私有制和商品經濟的發展逐步完善的。早在夏商周時期,就出現了繼承制度,其制度的核心是身份繼承,到了春秋戰國時期,雖然承襲了夏商周時期的繼承制度,但是在細節上還是有略微的差異。
繼承制度經過各個朝代不斷地加強與完善,發展到明代已經形成較為完整的法律體系。明代的財產繼承制度無論是法律規定還是民間流行的習慣都恪守著古代法的固有傳統,但是明代的財產繼承在一些細枝末節上又有著自己獨特的理念。
一、歷史朝代的更替與繼承制度的承襲
繼承制度作為一種法律制度伴隨著歷史朝代的更替從而進行不斷地完善,繼承制度從我國最早的朝代開始一直伴隨我們走到今天,它不會因為朝代的更替而毀滅,也不會因為歷史的走向而消失。從夏商周開始,繼承制度就存在人們的生活中,由于夏朝史料的缺乏,其繼承制度也無法考察,但是發展到商周與春秋時期,繼承制度在史料中就有所記載。
商周與春秋時期的繼承制度主要分為兩個方面:其一是宗祧繼承,它是集祭祀、身份和財產于一體的繼承制度,適用于所有等級的人,但是由于不同等級的人擁有的身份和地位都不相同,所以在繼承的內容上也不盡相同。其二是政治權利和財產權利的繼承,商朝最開始采用的是父死子繼和兄終弟及的繼承方式,但是這種方式容易引起王位的爭奪,不利于王族內部的穩定,為了改變這種局面,到了西周時期,形成了奴隸制宗法繼承制。
宗法繼承制在于把宗族內部的人分為大宗、小宗,周王是天下的大宗,王位由其嫡長子繼承,除嫡長子之外的其他子嗣都被分封為諸侯,對于周王來說諸侯就是小宗,這種宗法繼承制不僅適用于皇族內部,對諸侯、卿、士大夫來說同樣適用。
戰國、秦漢時期的繼承制度主要囊括政治權利繼承和財產權利繼承,政治權利繼承較為復雜,分為皇位繼承、官職繼承以及爵位繼承,而財產繼承則是適用于諸子平分家產,值得一提的是,這一時期的政治權利繼承與財產權利繼承都與婦女無關。
到了宋元時期,繼承制度的發展已經較為完善了,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也確認了繼承制度,這一時期的繼承制分為宗祧繼承、爵位繼承與財產繼承,《唐律》中對于家庭財產的繼承有了明確的表示,承認女子在特殊情況下擁有財產繼承的權利,也確認了在死去的丈夫享有繼承先人財產權利的情況下,其守寡的妻子可以代替丈夫繼承應有的財產。
繼承制度發展到明清時期基本上承襲了唐朝的規定,在宗祧繼承方面《大明律》補充了唐代律法中立嫡的規定,在無嫡子的情況下,可以立同宗的子侄為繼子,從而由其繼承宗祧繼承權。在家產繼承方面,明代律法提出婦女享有繼承權,也明確了養子及贅婿的財產繼承權。
二、明代家族宗法制的強化:共財與私財觀念的碰撞
專偶制不以自然條件為基礎,而以經濟條件為基礎,即以私有制對原始的自然產生的公有制的勝利為基礎的第一個家庭形式,丈夫在家庭中居于統治地位。——馬克思
家庭關系是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它以血緣關系作為紐帶,婚姻關系作為基礎,因而家庭承擔了人類繁衍的主要功能。經濟的發展決定了社會的形態,在家庭的這個特殊社會環境中,也需要共同的財產作為 基礎,維護家庭秩序的和諧。
明代非常重視家族制度的規定,家族觀念在明代人們心中留下了極為深刻的痕跡。這種家族觀念表現為宗法血緣意識和聚居的觀念,家族的發展離不開相聚的興盛之道,親族的聚居是明代人們生活的理想模式,家族和睦則是興旺之路,家族離散則是衰亡之道。家族離散就會產生家產的爭奪,財產紛爭會導致家族人員內部關系的破壞,這對家族的興旺產生了威脅,所以明代人們非常重視家族聚居的生活模式,將家庭歸置與宗法之中是中國古代社會最重要的特點之一。
家可以作為一個經濟單位而存在,這就產生了共財的觀念,共財是家庭之間的共有財產,與私財相對,共財以整個家族為基準。共財中最為特殊的是“累世同居共財”,由于中國古代長期存在“累世同居共財”的家庭生活觀念,許多家庭數代不進行分家析產,即使已經沒有共同在世的直系親屬,仍然以同一個家庭的名義生活在一起,這樣“累世同居共財”的家庭還會被稱為“義門”。“累世同居共財”的家庭生活形式初見于漢代,歷朝歷代統治者都宣揚累世同居共財的做法,使之成為主流的家庭結構,更有甚者還會被載入史冊。
王者始起,封諸父昆弟,示與己共財之義。故可以共土也。——《白虎通·封公侯》
明代家庭在共財的觀念下也存在私財因素,私財因素在一定程度上能夠防止管理權缺位,保證家產能夠產生更高的效益,避免因共財而產生的各種家庭矛盾。家庭成員日常生活的支配、消費與裝讓等經濟活動并非是一個靜態的過程,但是家庭財產公有制是法律以家庭為單位對家庭財產經濟形態方面的外觀描述,在財產的繼承中由于成員的身份地位不同,共財并不能保障家庭成員分配的公平性,而私財這一因素能夠在分析家產中按每個成員的身份和地位進行分割,實現家產代際傳承的有序性。
明代家產的實物形態表現為田宅以及財務,田宅作為不動產成為家庭糾紛的主要因素,這些不動產會帶來固定的收益,從而影響家庭成員的生產生活等各個方面。明代財產以及財產的權利主要包括田產、租、房產、重要的動產以及祭租。田產是傳統農業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不但是重要的財產也是重要的生產資料。明代的田產分為官田和民田,民田以家產的形式而存在,家庭內部田產的多少直接影響家庭的收入和開銷。租是在明代田產所有權作為共財的情況下而存在的,田產可以對外進行租賃,將田地的征收款分配給家庭內部成員。明代家庭的財產主要包括田宅,基本是以實物的狀態呈現的。
凡嫡庶子男,除有官蔭襲先盡嫡長子孫,其分析家財田產,不問妻妾婢生,止依子數均分。《大明律》
三、“遠祖廟為祧”:明代立嗣規則中的家產分配
明代立嗣非常注重血緣關系,認為立嗣必須以血緣為核心規則。如若收養異姓子嗣擾亂了宗族,根據法律規定杖責六十,這足以看出明代對于血統的重視程度。在明代以前,從官方規則來看,是否在宗祧繼承中有血緣關系并非十分的嚴格,但是明代官方認為繼嗣會帶來家庭成員上的變化,因而利益分配就會受到更大的爭議,所以嚴格地將立嗣制度限制在宗法血緣所確立的親疏關系中。
明代在處理入繼次序上的主要原則是:除應繼長房長子外,任何一房長子不出繼,以次子一下出繼。如果有一房故絕,長房次子以下為首先考慮的人選,若果只有一子,應立即返回本宗,不得出繼。明代的這種入繼的次序也被稱為“同父同親理論”,入繼的人選局限于近親,防止加的血緣關系遭到破壞。
人們對于物質利益的追求明顯的反映在了宗祧繼承上,嗣父母正常的家庭生活與立嗣密切相關,因而“人情因素”在宗祧繼承中逐漸得到承認。宗祧繼承中入繼的繼子實際上占據了法定繼承中“宗子”的地位,在繼承宗祧的同時也繼承了嗣父母的遺產,從這一方面看增強了繼承的功利性,爭繼成為了爭奪家產的主要手段。在爭繼的過程中,部分未能繼嗣者也能獲得一定的財產份額,這筆錢財被稱為“抽分”。
總結
繼承制與宗法制歷來是古代生活的焦點,明代的家產繼承制度是明代國家政治理念與社會生活共同作用的結果,宗法制的加強帶來的倫理觀念同生產力共同發展。社會私有制與商品經濟的快速發展促使家產繼承的變革,明代的家產繼承制度既保留了共財的傳統家庭倫理觀念,又在宗法制的框架內最大限度的適應了社會的發展。
家庭財產在家庭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明代的家庭財產制度在繼承傳統的基礎上,進行了發展與變革,這是中國傳統社會依照自身歷史發展規律而形成的制度體系,也是經濟發展在社會中的側面反映。
參考文獻:
《大明律》
《漢書》
《民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