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未簽字但實際履行,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張某因資金周轉于2021年向李某借款10萬元,并于借款當日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后張某償還部分借款,剩余借款李某多次催要,張某卻一拖再拖,無奈之下,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李某將張某訴至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被告張某認為,雖然雙方存在借款合同,但該借款合同并未生效。案涉借款合同中約定:“本借條一式兩份,經雙方簽字后立即生效”,張某認為,雖然自己在案涉借款合同上簽字,但原告李某并沒有簽字,所以借款合同并未生效。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這是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本案中,案涉借條經被告本人簽字捺印確認,在借條關于收據部分的內容經被告二次簽字捺印確認,雖雙方約定了合同簽字的生效條款,原告李某未進行簽字確認,但因原告李某已將案涉借條作為其主張還款的依據并提起本案訴訟,說明原告作為合同主體亦對該借條予以認可,且從雙方實際履行情況來看,被告張某不但簽字確認也償還了部分借款,原告李某雖未簽字但借條中收據部分的內容亦可佐證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借款,庭審中原告也承認被告償還了部分借款,說明雙方已實際履行了借條的內容,原告作為出借人未在借條中簽字亦符合民間借貸的交易習慣,故案涉借條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綜上,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對原告的主張予以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在借款過程中,出借人要仔細核對借款合同并保留好證據,例如借條、微信、短信聊天記錄、電話錄音等,以便降低訴訟風險,更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借款人也要樹立誠信意識,方能“有借有還,再借不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