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借條中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怎么處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680條第一款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款: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第三款: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舉例or解讀】
一、《民法典》明確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但所謂的國家規定,卻不在《民法典》中約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6條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出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稱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這么長的法律規定,簡單來講,就是法律能支持的最高利息是LPR的四倍。而LPR就是一年期貸款利率。
以前的《合同法》規定時間自然人之間沒有約定利息的視為沒有利息,但《民法典》調整了,拓展到所有類型的當事人,只要沒有約定利息的,就視為沒有利息。
第三款與第二款并不沖突,如果沒有約定利息的,那就沒有利息。但是如果寫了,沒寫清楚的,那可以去爭取達成補充協議。但如果雙方都是個人的,那約定不明的也視為沒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