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與借貸合同有哪些區別
關于借貸合同與借款合同區別如下:
1、兩者的主體要求不同。借款合同的貸款方只能是國家專業銀行、其他金融機構和信用合作社,借款方只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而借貸合同中的出借方和借用方,都可以是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公民個人等。
2、兩者的標的物范圍不同。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比較單
一,只能是貨幣;而借貸合同的標的物則包括貨幣和其他“種類物”。
借貸合同,是指出借人把一定數量的貨幣或種類物交付給借用人,借用人按照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將同等數量的貨幣或茼等數量質量的種類物歸還給出借人的協議。借用人一般要向出借人支付利息。按借貸標的不同,可分為貨幣借貸合同和實物借貸合同。按借貸合同主體的不同,可分為公民與公民之間的借貸合同;集體經濟組織與公民之間的借貸合同;國家銀行等金融組織與法人、公民之間的借貸合同。
特征
①屬于要物合同(實踐合同)。除當事人協議外,在出借人把貨幣或實物交付借用人時,合同才能成立,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才能發生。但《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規定,企、事業單位的借款合同根據國家批準的借貸計劃和有關規定簽訂,合同自簽訂時起成立。
②屬于單務合同,借貸合同成立后,只有借用人單方面承擔償還的義務。出借人則享有收回原本或收取本息的權利,而不負對待給付的義務。但對于有償的借貸,如標的物有瑕疵,出借人應另換無瑕疵的物,借用人并得請求賠償因此所受的損失。一般認為,出借人對故意隱瞞實物的瑕疵所發生的損害,負賠償責任。
③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借貸合同的目的,在以貨幣或實物供對方消費或處分,使借用人通過借用合同而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因此,出借人必須是有權處分標的物的人。標的物亦限于貨幣和其他代替物,其風險亦由借用人承擔。因此它與借用合同以及租賃合同以特定物為標的,且不移轉所有權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