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未到期起訴
我們都有向他人借錢或者他人向自己借錢的情況,為了保障雙方的的利益,都會簽訂借款合同。但很多時候會出現這樣那樣的事故糾紛,起訴無疑是解決糾紛最佳的辦法之一。那么,借款合同未到期起訴呢?我相信你對這個問題產生濃厚的興趣。今天的小編就帶你詳細了解這些問題。下面,請看詳細介紹。
一、借款合同未到期起訴
借款合同未到期起訴不安抗辯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八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的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1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時,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但應當立即通知另一方;當另一方對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保證時,應當履行合同;當事人一方沒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中止履行合同的,應當負違反合同的責任。”
二、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有:
(一)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系
不安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樣,均只能發生于雙務合同。因此,單務合同以及不完全的雙務合同均不能產生不安抗辯權。
(二)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于異時履行
異時履行是指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對一些買賣合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一般采用同時履行主義。而對于以下合同,我國合同法規定,除當事人有特別規定外,應采用異時履行主義,這些合同包括租賃、承攬、保管、倉儲、委托、行紀、居間等。
(三)先履行方債務已屆清償期
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
它包括三個要素:
1.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能力。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①財產顯形減少。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②喪失商業信譽;
③提供勞務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
④給付特定物的債務中,該特定物喪失;
⑤其他情形。我國合同法規定的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與大陸法系各國的規定有較大差異,即較寬松,這顯系參考了《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的相關規定。
2.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發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在大陸法系各國,后履行方財產顯形減少應發生于何時,有兩種不同的立法例,一是訂立后財產顯形減少,如德國、瑞士等民法采用;二是訂立時財產已減少,如奧地利民法第165條規定。筆者認為,第一種立法例較為妥當。因為若訂立時后履行方財產已減少,先履行方已知或因過失而不知,主觀上有過錯,應當承受不利,沒有必要保護,非因過失而不知,可以重大誤解或受欺詐為由主張救濟。我國合同法沒有規定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應發生于何時,筆者認為,在解釋時采用第一立法例較為妥當。
3.先履行方對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先履行方主張不安抗辯權,必須有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確切證據,而不能憑自己的主觀猜測。否則,將會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擔違約責任,從而使自己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
三、借款合同變更解除應注意的問題
(一)借款合同訂立一樣,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如果合同一方當事人是在對方脅迫、欺詐等情況下,違背自己真實意思而作出變更或解除借款合同的行為,依法應認定無效。
第九,合同當事人一方發生關閉、停產、轉產的,承辦人應注意審查其關、停、轉是否依法進行,是否經原登記主管機關進行變更登記,或經有關主管機關指定或批準,若不按規定辦事,自行關、停、轉的,不能作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理由。若要求破產的,應依破產法規定辦理,清理完債權債務后,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準許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合同承辦人應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期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議或答復,在雙方協議的期限內或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雙方協議的期限,是指雙方在原合同中規定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議和答復的期限;沒有約定期限的,就按有關合同的條例規定辦理;雙方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協議的時間和對方答復的時間,只有符合了雙方約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或法律規定的期限的才合法有效,否則,違反的一方要承擔違約責任。
以上就是小編的資料整理。我相信大家通過閱讀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借款合同未到期起訴。無論什么樣的糾紛都要和和氣氣的去解決,俗話說和氣生財。不要傷了彼此之間的感情。如果大家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