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糾紛影響孩子上學?法院發出家庭教
人民法院報微信公眾號2023.05.1523:08
5月15日是第三十個“國際家庭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團河法庭在一起離婚糾紛案件中首次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及時督促未成年人父母履行監護職責,糾正監護人失職行為,引導其正確實施家庭教育,關注孩子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權利。
北京一中院在審理一起離婚糾紛案件時,發現女方在收到一審判決并提出上訴之后,自行將正在就讀小學的女兒從學校接走,使孩子未到學校接受教育已達一月之久。庭審中,法官向作為監護人的父母雙方詢問孩子的相關現況,了解到孩子并不存在不適宜去學校上學的客觀情況。法官向當事人進行了法律釋明,告知監護人要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并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女方的上述行為已影響到孩子的受教育權利,為了及時、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該院在庭審結束后即向父母雙方發出了《家庭教育指導令》。責令二人:
一、相互配合,切實履行監護職責,及時將孩子送往學校接受義務教育;
二、不得以婚姻關系發生變化為由阻礙對方行使監護權利,要妥善處理分歧,加強親子陪伴,共同完成家庭教育;
三、承擔起家庭教育主體責任,及時關注孩子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
為了及時督促監護人履責,形成多部門合力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第四章社會協同的相關規定,居民委員會、中小學校作為家庭教育指導的社會協同部門,有義務配合、督促家庭教育指導相關工作,北京一中院亦向孩子所在學校以及住所地居委會同步發送了該《家庭教育指導令》。
目前該離婚糾紛所涉上訴爭點尚在審理中。承辦法官魏浩鋒表示,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責任人。婚姻破裂后,雙方關注點多集中在處理夫妻身份關系和財產關系上,對因婚姻產生的親子關系缺乏責任主體意識。生而不養、養而不教、教而不當等現象頻發。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發現未成年人的父母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以監督和責令父母正確履行職責,將離婚對未成年子女的影響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