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補繳滯納金的計算方法
社保滯納金怎么計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滯納金計算規則:每月應繳社會保險費×欠繳天數×萬分之五=滯納金(四舍五入到兩位小數);
滯納金天數計算方法:滯納金計算止日期-滯納金計算起日期+1;
滯納金計算起日期:取結算日期的第二個月1日開始計算;
滯納金計算止日期:取生成申報表補繳生成日期的前一天。
補繳滯納金注意事項
(1)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的主體是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給予罰款的主體是有關行政部門。如果是社保經辦機構征收的,由于其是事業單位,沒有行政處罰權,故應當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處罰決定。
(2)滯納金屬于間接強制執行,是一種敦促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手段,其征收標準應當適度、合理,既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關于滯納金的起算時間點,應當是自欠繳之日起即加收滯納金。
(3)經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助,用人單位逾期仍不繳納或者補足的,處以罰款。這里的“欠繳數額”是用人單位所欠的社會保險費金額,不包括滯納金。
(4)本條的違法主體只有用人單位,不包括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