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世治盜-熱讀
治盜之術,一賞一罰,迥異的結果證明,嚴不如寬,仁者無敵。
漢武帝末年,盜賊縱橫,群匪亂起,大小團伙若干,武帝派使者著繡衣,持虎符節仗,調動軍隊圍剿,斬首達一萬多首級。為徹底杜絕民眾造反,頒布了一道叫做“沈命法”的法令,該法規定:如果盜賊興起而沒有發覺;發覺了而不去剿捕,或剿捕盜賊的數量沒有達到規定的標準,各級主管官吏將受到嚴懲,二千石及以下的一律處死。
由于新法嚴苛,在推行之后,即便各地再次出現了盜賊,小官員怕被誅殺,縱然有盜賊也不敢上報,瞞著致使事態擴大。郡、縣的官員也害怕受到牽連,就裝聾作啞,閉口不言。如此上下相匿,盜賊越捕越多。
漢光武帝時,叛亂四起,光武帝派遣使者下到各郡,鼓勵盜賊們自己相互揭發糾紛,五個人共同斬殺一人的,免除罪行。官吏們即使停留拖延的,都不加追問,只以捉獲討伐的結果論處。那些郡守、縣令管轄區域內有盜賊沒有全部抓捕,都不看做過失,許其在圍寇剿賊過程中的立功自效。
這個政策先是分化瓦解盜賊內部,使得其內部不戰先亂,人人自危。第二是免除致使盜賊泛濫成災的官吏的責任,允許他們戴罪立功,勉勵他們積極作為,不要背思想包袱。第三條主要是調動各級官吏平叛的積極性。
受此鼓勵,各級官史大肆搜捕盜賊,對于投降的盜賊,朝廷將其遷移到異地,并分撥土地、供應糧食,使其安心生產。僅兩個月左右,為亂河北、河南數年之久的盜賊問題便得以根治。
同為治盜,武帝用罰,光武用賞,效果相去甚遠。飄風不終朝,暴雨不終夕,是謂剛不可久,過猶而不及,嚴刑只能威服一時,而不可行之一世,所以嚴不如寬,仁者無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