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關于公民代理的要求(附授權委托
這其實涉及到公民代理問題,答案是不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只有三類人可以被委托作為訴訟代理人。第一類,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第二類,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這里的近親屬是指與當事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關系以及其他有撫養、贍養關系的親屬。第三類,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實踐中比較少見。根據以上法律規定,朋友、同事、同學、未婚夫(妻),都不可以作為代理人來出庭參加民事訴訟。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六、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公民作為訴訟代理人應當向法院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以及相關證明材料,包括身份證件、與委托人有近親屬關系或者與單位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屬于該社區、單位的證明材料及相關推薦材料等證明材料。
生活中,許多當事人往往缺乏法律知識,因而求助于懂得基本法律知識的朋友或親屬幫忙參加訴訟。對于法官來說,有具備法律知識的人參加訴訟,可以省去很多解釋、引導工作,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因此,法院總體上對公民代理是比較歡迎的。如果對方當事人不提異議,法官很多時候甚至不會嚴格審查公民代理的相關證明材料。但是,如果一旦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經法院查明不符合公民代理的條件,則有被視為無故不到庭的風險。因此,筆者建議,為了穩妥起見,委托公民代理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委托手續,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關聯案例(2022)津0116民初號民事裁定書
裁判要旨:原告三鑫源建材經營部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某某未提供與三鑫源建材經營部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亦未提交三鑫源建材經營部所在社區、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材料,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某某不符合訴訟代理人條件,且原告三鑫源建材經營部經營者張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訴處理。
附:《授權委托書》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