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你可以申請律師調查令啦
世人都說執行難
那么執行難究竟難在哪?
執行有“四大難題”:
一是查人找物難
二是應對規避執行難
三是財產變現難
四是有效管理難
其中最直接的就是這第一難題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孟祥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提到,查人找物是執行工作面臨的第一項任務,查不到財產、找不到人后續的執行工作就無從談起。在傳統執行工作模式下,執行人員要到各個部門“登門臨柜”查找財產,比如銀行存款,要至少兩名執行人員,帶上證件材料實地去各個銀行柜臺查控財產,效率非常低,一天也就跑兩三家銀行。且實踐中,當事人往往隱匿財產、規避執行,有時還遇到不協助執行的問題和其他狀況,很難完成查詢任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
為解決這一難題,律師調查令來了!
為加大執行工作力度,把“窮盡財產調查措施”落得更實更細,強化申請人在執行程序中發現、提供財產線索意識,同時更加有效保障申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盡可能全面地發現被執行財產,六盤水市中院執行局自2018年以來,積極探索嘗試,認真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及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等相關規定,創新發現財產方式,加大執行案件發現可供執行財產力度,根據案件辦理需要,依當事人申請簽發委托調查令,委托申請人代理律師調查與案件執行有關的信息,運行正常,效果良好。一年以來。市中院共簽發了10余份律師調查令,委托律師實施調查,發現被執行房產、車輛等財產線索,被執行人迫于壓力自動履行近300萬元。
今年以來,根據院黨組對執行工作高水平運行的要求和安排部署,進一步推進在執行程序中委托律師調查與執行有關的被執行人身份、財產等信息工作,認真落實基本解決執行難綜合治理相關要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省高院《關于在執行程序中使用律師調查令的若干規定(試行)》,商全市執行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市司法局和市律師協會,聯合制定《關于在執行程序中試行律師調查令的實施細則》,對執行程序中調查令的使用范圍和情形、調查搜集證據、接受調查單位及個人的權利義務等方面作了詳細規定,明確了執行案件申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委托其代理人調查執行案件相關信息。同時,為規范、督促持令律師調查中依法正當行使調查權,對律師實施調查及違反調查規定的懲戒和責任追究作了規定。
在執行程序中推行律師調查制度,更加有效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和懲戒失信被執行人。下一步,全市兩級法院將嚴格按照最高院和省高院的規定和要求,全面推行律師調查制度的落實,進一步加大對被執行財產的發現力度,助推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的實際執行,有力推動執行工作更好發展。
關于律師調查令,還應知道
調查令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調查令適用于對被執行人有無實際履行能力的證據材料調查收集,包括:(一)被執行人的基本情況;(二)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三)能夠證明被執行人有無實際履行能力的其他情況。如申請執行人提供材料證明被執行人有將財產轉移給第三人規避執行的嫌疑,并申請人民法院作出調查令,由申請執行人的代理律師調查收集第三人的基本情況和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根據案情需要決定是否準許。
手持調查令可以調查什么內容么?
(一)調查被執行人的基本情況,包括被執行人戶籍登記、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婚姻登記、護照信息、社會保障情況等;(二)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包括房地產登記、機動車登記、機器設備登記、船舶登記、航空器登記、知識產權登記、股權登記、網絡虛擬賬號信息,以及股票、債券、基金等有價證券登記情況、拆遷補償安置情況等;(三)調查被執行人對外債權情況;(四)調查被執行人隱藏、轉移、變賣、損毀財產等證據;(五)調查能夠證明被執行人有無履行能力的其他情況。
申請人申領調查令,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呢?
申請執行人申領調查令的,必須提供下列材料:(一)申領調查令申請書,載明申領人和持令人的身份情況、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目的及其理由等;(二)申請調查特定證據材料的具體、明確線索;(三)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手續及其合法有效的律師執業證;(四)人民法院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律師持調查令有什么后續義務?
代理律師持令調查取證后,應當將調查收集的所有證據于調查結束后五日內提交人民法院。
對持令調查中獲得的證據及信息,代理律師應當承擔保密責任,且僅限于本案執行目的使用,不得泄露或在其他事務中使用。
來源 六盤水中院執行局
編輯 姜紅燕
審核 常桂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