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答辯狀(共9篇)
2.健康權糾紛答辯狀范本
篇3:遺產繼承答辯狀
繼承答辯狀【例一】
答辯人:李某,女,漢族,50歲,現住*********。
現就原告訴李某繼承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本案中原告所提起的繼承訴訟請求已過訴訟時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八條之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原被告的母親于2005年去世,父親于2006年相繼去世,即原告自2006年就已經知道對其父母的遺產進行分割繼承事宜,但原告一直未提起也未對被告所居住房屋的所有權提出異議,直到2007年月,居委會舊村改造拆遷房屋置換樓房時,原告也未對此房屋所有權提出異議。故原告在2011年提起對父母的遺產繼承訴訟,已超過法定訴訟時效。
二、原告主張將***房產一套及安置款作為遺產繼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1、***為原被告生父母,原告與第二被告都已婚且一直都在外地居住,被告李某考慮到父母年事已高無人照料,婚后便與丈夫一起同父母共同居住,照顧其二人起居。父母生前居住的屋僅有兩間小屋,且該房屋早已坍塌殆盡,房屋坍塌時父母已將近60 歲,且已喪失勞動能力,被告李某與丈夫經村委同意后便在原宅基地上建蓋了三間北屋,后分別新建西屋三間、北屋一間、南屋三間、廁所一間,上述11間房屋即是2007年居委會舊村改造拆遷的房屋,即涉案房屋是由上述房屋置換而來。而上述11間房屋均由被告李某和丈夫出資建造,因此被告李某與丈夫為上述11間房屋的實際所有權人。故原告主張
涉案房屋一套為父母所留遺產并要求繼承此遺產份額無事實依據。
2、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四條之規定,被告李某與丈夫為涉案房屋的所有人即被拆遷人,故拆遷安置樓及安置款均應屬于李某和丈夫。故原告主張安置款作為遺產進行繼承亦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原告主張涉案房屋一套及安置款作為遺產繼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三、原告未盡贍養義務,無權要求繼承遺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有撫養能力或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應當不分或者少分遺產。本案中,被告李某對父母了全部的贍養義務,而原告未盡贍養義務,應當對其不分遺產。被告李某和丈夫自婚后一直與父母一起居住并贍養。而原告在未盡到子女應盡贍養義務的情況下,在其父母去世后卻要求分割與父母共同居住的妹妹李某及其丈夫的財產,不僅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而且違反了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已過訴訟時效,且原告主張對被告李某及丈夫的財產進行分割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貴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李某
2012年11月4 日
繼承答辯狀【例二】
原告:李,女,年月日出生,漢族,原籍省縣,農民,現住省縣鄉村。
被告:王,女,年月日出生,漢族,原籍省縣,農民,現住省縣鄉村。
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還原告應繼承的祖屋一棟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母親李,于年月日病故,死后留有祖屋一棟。被告王以“嫁出的女,潑出的水”和“女人不是李家后人,沒有繼承權”為由,剝奪了我的合法繼承權,將原告母親遺留的租屋私自占有。
原告對母親盡到了贍養義務,自本人獨自出社會工作后開始盡子女的義務開始贍養母親。在哥車禍去世后更多的責任落在自己的身上。在結婚后的2年里,每年送給母親生活費。不僅如此,在母親患病的一年多時間里,給母親買的食品、藥物。在母親病重的一個月時間里,整日住在母親家,伺候母親。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和條明確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第十條第二款還規定,“兄弟姐妹”同屬一個繼承順序,有平等的繼承權。據此,原告曾多次請求當地村民委員會及鄉政府協助解決這繼承糾紛,但由于被告一直不肯妥協,拒絕搬出祖屋。對此糾紛一直沒有取得處理結果。請求法院,依照事實和法律,確保原告的合法地位和權益,判處王-歸還原告應當繼承的合法財產。
此致
省縣人民法院
原告:李
年月____日
篇4:遺產繼承答辯狀
一、如果問的是格式,大致是這樣的:
X X 答 辯 狀【在中間位置】
一 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
二 被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
答辯人因XXXX(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三 請求事項:(寫明答辯所要達到的目的)
1 請求法庭依法判定 要求原告[合情 合理 合法 ]
2 訴訟費由原告承擔
四 事實和理由:(寫明答辯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原告所提問題
提出答辯,反駁原告所依據的事實、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張陳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X份(按被答辯人人數確定份數)。
【證據復印件】
二、如果是問寫答辯狀技巧,
重點要注意的是:
1.答辯的理由,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內容:就案件事實部分進行答辯;就適用法律方面進行答辯。
2.提出答辯主張,即對原告起訴狀或上訴人上訴狀中的請求是完全不接受,還是部分不接受,對本案的處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張,請求法院裁判時予以考慮。
篇5:遺產繼承答辯狀
答辯人一:宋xx,女,1xxx年2月2日出生,漢族人,現?。簒x市xx路xx號;
答辯人二:何xx,男,1xxx年4月4日出生,漢族人,現?。簒x市xx路xx號;
篇6:遺產繼承答辯狀
遺產繼承答辯狀范本【1】
答辯人王某,男,1xx3年1x月2x日出生,漢族,襄陽市人,住襄陽市某家屬院。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共有糾紛一案,根據原告的訴訟,答辯人作出如下答辯:
一、原告主體是否適格
原告需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與王甲的父子關系、王甲與其祖父母的的關系、祖父母與其曾祖父母的關系以及上述已死亡人員的死亡證明。
只有這些證據充分的情況下才能確定其原告主體適格。
因為即使我們認可上列一系列關系,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份關系的除外。
本案原告的主體資格涉及的就是身份關系,因此對于身份關系法律追究的是客觀事實而不是自認。
第一次開庭時對方未提交上述證據,若今天庭審對方仍不能提交,那么原告主體不適格。
二、原告的訴訟超過訴訟時效。
原告主張被告所有的位于襄陽市某居委會的房產拆遷補償份額。
而要求份額的理由是基于繼承權。
我們知道繼承開始于被繼承人死亡之時。
原告主張爭議的房屋系其曾祖父母所有。
而被告的祖父母系1xxx年前均已死亡,原告的父親也在1xxx年死亡,也就是說原告的轉繼承最早應在1xxx年,而距離現在主張權利已2x年,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最長訴訟時效2x年。
原告提交1xxx年x月1x日最高院對廣東省高院的案例,以此認為爭議的房屋是遺產,未過時效。
首先我國不是判例制國家,不應以判例來判案。
其次案例與本案有明顯的區別。
案例中被繼承人1xx4年死亡,1xxx年批復就下了,可以推斷案例中的繼承人是在1xx4或者1xxx年起訴,不存在時效問題。
而本案中被繼承人死亡2x年后,原告才主張,顯然已過訴訟時效。
三、原告所訴爭的財產已不在被繼承人名下,不應作為遺產。
物權法定,房屋登記在被告名下,房屋拆遷補償款應物權登記的所有權人享有。
被告1xx4年x月基于繼承取得了位于某居委會x組的房屋所有權,房產證號:襄房有權字第樊東某號。
因此被告對該房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原告并非該房的所有權人、也非共有權有,應法不應享有房屋拆遷補償款。
繼承有兩種形式,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
原告當時基于遺囑繼承已取得了房屋產權。
原告現無權主張權利。
四、本案不屬析產糾紛。
原告提交1xxx年1x月1x日對江蘇省高有人民法院的批復最高院的批復,以此認定該案應按析產案件處理。
首先我國不是判例制國家,不應以判例來判案。
其次本案與該批復中的案件有很明顯不同的區別。
案例中的房產登記一直沒有變,而本案爭議的房屋已于1xx4年登記在了被告名下。
所以本案不應按析產辦理。
五、法不溯及既往,被告在繼承法實施前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證。
原告不能用后法約束被告的先前行為。
1、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于1xxx年4月通過,1xxx年
1x月1日開始實施,而被告已于繼承法通過之前的1xx4年x月就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權。
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則。
不能用今天的規定去約束昨天的行為。
也就是原告用后法來約束被告的先前行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2早在六十年代之前城市的土地和房屋都是私人所有的,七十年代之后湖北省革命委員會就下達了關于城鎮私有土地收歸國有的通告,通告確定城鎮私有房屋基地收歸國有,但應按規定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費。
自1xxx年開始被告一直交納土地使用費。
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證。
1xx2年憲法明確規定了城鎮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
被告仍繼續交納土地使用費(詳見土地交納本),因此即使房屋坐落的土地即使原系被告祖父母所有,但已被收歸國有,被告是通過交納土使用費而取的土地使用權,被告不可能將自己交費取得的`財產與他人分割。
因此被告取得房屋產權是基于遺囑繼承、交納土地使用費等綜合取得。
他人無權分割被告交費取得的財產。
六、原告主張權利程序不合法。
原告要求直接繼承在被告名下的房產,程序不合法。
如果原告認為被告的房屋所有權證取得的程序不合法,或者不是遺囑繼承所得,應當先進行確權或走行政程序撤銷被告的產權證(并且適用的是當時的法律)。
篇7:遺產繼承答辯狀
答辯人:李(系原告李之長兄),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原籍省縣,農民,現住省縣鄉村。
我收到縣人民法院送達的李訴李、李要求繼承父親遺產的起訴狀副本一份,看后感到,李在起訴狀中講的事實不全面,其訴訟請求不合理,現提出答辯如下:
父親病故后,確實遺留四間房屋和一些家具、衣服、被褥,李也確實來索要多次,為此,我也確實罵過她和打過她,這都是事實。
至于為什么不給她遺產、為什么罵她和打她,她在起訴狀中回避了,這是不對的。
不全面反映真實事實,就不利于法院全面了解案情,不利于法院公正審理此案。
全面真實情況是這樣的:父親李病重時,曾留下口頭遺囑,說:“我住在、這哥倆跟前,近幾年我身體不好,他倆為照顧我,出了不少力,這四間房子就給他們哥倆。至于其他家產,要適當給一些?!备赣H立下這個遺囑時,不僅李本人在場,而且堂兄李、堂弟李也在場,他們與我同村居住,均可作證。
父親病故,我們將這四間房屋賣掉,按父親的遺囑,我和弟弟李平分了賣房錢,只是把父親遺留的衣物、被褥人給她三分之一。
可是,她嫌舊,不及時拿走。
在這種情況下,我和李才把她那份繼承的財產分掉。
她隨后哭鬧不休,并且無理索要賣房錢。
由于她的糾纏,干擾了我們的正常生活。
在這種情況下,我才罵了她、打了她,對這一點,我有錯誤,應該檢討。
總之,關于四間房屋的繼承問題,因父親已有口頭遺囑,她索要是無理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們不能把賣房款分給她。
至于其他遺產,我們愿意重新分配,由我和李、李三人平均繼承。
請求法院依法調解判決。
此致
省縣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1份。
篇8:遺產繼承答辯狀
答辯人:陳**,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
身份證號碼*****。
答辯人因陳**訴我繼承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第一、答辯人是按照父親的遺囑合法繼承爭議房屋。
答辯人之父在臨終彌留之際立下口頭遺囑將爭議房屋全部交由答辯人繼承,其他子女不得繼承。
所以,爭議房屋的繼承權早已確認為答辯人所有。
第二、答辯人一直同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且答辯人生活貧困,所以即使是通過法定繼承,在分配遺產時對于答辯人也應當多分。
第三、原告在訴狀中提到父母曾問其借款的`事實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實,原告提供的法院民事調解書只是體現原告同其前夫關于財產的處分,不能在雙方協議中強加義務給第三人,所以調解書中關于欠款的描述沒有法律效力。
且照原告的說法,如果這筆欠款真的存在也是25年前的事情,距離法院調解書的下達也有17余年的時間,早已超過了最長訴訟時效。
所以,請求法院不予認定這筆莫須有的欠款。
綜上所述,答辯人懇請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事實,結合法律規定,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決,以保障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人民法院
繼承案件答辯狀(口頭遺囑、房產糾紛)
答辯人:
二〇**年一月五日
篇9:遺產繼承答辯狀
答辯人郭×平,男,30歲,漢族,××廠工人,住××縣××大街××號 因原告郭×民起訴答辯人財產繼承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第一,起訴狀說答辯人對郭×松的關心與幫助是居心不良,其目的是奪取他的財產。
這種說法,純粹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的胡言亂語。
大家都知道,郭×松是我本家伯父又是我小學老師,我敬重他的學識和為人,多年來虛心向他學文化、幫助他料理家務,干體力活,彼此互相信任,建立了深厚的感情。
原告在外經商賺錢,對自己父親生活上的困難不聞不問。
郭老師一人生活困難不少,特別是退休以后,年老體弱,生活上困難更大,我主動關心、照顧他,使他愉快地安度晚年,這是有目共睹的事實。
我關心照顧郭老師是自覺自愿的,是盡了一個學生對老師應盡的義務,是報答郭老師對自己的教誨,從不想圖什么回報,更沒有鼓動郭老師立遺囑將財產遺贈給自己。
原告說答辯人居心不良,意圖奪取他家財產,這是沒有事實根據的,純粹是一派胡言。
第二,原告說他是郭×松的兒子,是法定繼承人,這話沒有錯。
但是法定繼承人不一定就能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這一點原告應當明白。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备鶕鲜龇梢幎?,郭老師完全有權通過立遺囑的形式,將自己的財產贈與我。
同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鄙鲜龇烧f得很明白,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
法律規定明確告訴我們,遺囑繼承優于法定繼承。
我按照郭老師的遺囑,繼承他的財產,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精神,是真正的依法辦事。
這怎能說是“凌駕于法律之上”呢?是誰在故意曲解法律?是誰故意把遺囑繼承排除在法律規定之外?是原告!原告這樣做是無知呢還是別有用心?請人民法院明察。
第三,原告懷疑遺囑的真實性毫無根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遺囑的有效條件是(1)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2)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3)遺囑不得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4)遺囑必須采用法定的形式。
郭老師立遺囑時身體健康,神志清楚,具有立遺囑的民事行為能力;他立遺囑完全自覺自愿,是自己真實意思的表示,沒有受到任何人的脅迫和欺騙;遺囑內容不違反法律和公共利益;自書遺囑符合法定形式。
綜上所述,郭老師的遺囑合法有效,請人民法院查明事實,確認答辯人按遺囑繼承郭老師的遺產合法有效,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縣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1份
答辯人:郭×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