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雅典人的迫捐-人與社會
早在兩千五百年前,雅典就取消了農業稅,他們的城市貧民也沒有稅費負擔,從國防到修路,包括戲劇節中合唱隊的費用,一切開支都是城邦里的富人買單。
打個比方,雅典發生了一場地震,房屋大面積倒塌,人畜大規模傷亡,政府決定抗震救災,重建家園,但是錢不夠,還有三千萬的資金缺口。怎么辦呢?大伙會讓富人捐款:小明是全國首富,出兩千萬;小強是雅典城首富,出一千萬。倆首富一湊合,缺口就補上了。
您會說,富人未必這么熱心公益,讓他們捐多少,他們就捐多少,哪有這么便宜的事?這個擔心并非多余,確實有富人不愿出錢。例如小明可能會說:“抗震救災人人有份,憑什么讓我一個人挑大梁?”對于小明的質問,我能想到的回答是:“您老哥最有錢,多捐一些是應該的,能量越大,責任越大嘛。”然后再幫他算筆賬:“您身家過億,只讓您捐兩千萬;人家小強兩千萬的資產,卻捐了一千萬。這么一比,小強的責任心比您強多啦!”我這么說,是想用道德的力量感化小明,讓他明白捐款很崇高,并為自己捐得還不夠多而慚愧。當然,我一個人去感化遠遠不夠,最好全國人民一起上,你一嘴我一句,有的捧他有的啐他,把道德的力量變成輿論的力量。
讓我感到遺憾的是,雅典人沒有借助道德,也沒有動用輿論,更沒有依靠行政命令,他們逼迫富人捐款的武器是法律———雅典有一部《交換法》,按富人在財富榜上的名次,規定他們捐款的數額,排名越靠前的人,捐款必須越多,就像現在單位里級別越高的人捐款必須越多一樣。如果某個富人不愿捐款,那么他必須找出來一個比他更有錢但卻沒捐款的人,被找出來的那位要么承認自己確實有錢并承擔捐助,要么否認自己有錢并跟原告交換財產,然后迫使原告承擔捐助。
雅典人用法律迫捐,跟咱們通過輿論和行政命令迫捐具有一樣的效果:被要求捐款的人很聽話地捐了款,并且捐得還不少,這對災區人民來說絕對是好事兒。當然也有弊端:不管用哪種形式迫捐,都威脅到了捐助者的自由———自愿捐款和不受干涉的自由。
可是再設想一下,如果雅典沒有迫捐的法律,如果我們沒有迫捐的輿論,如果政府在募捐的時候,所有人的自由都不受侵犯,還能在同樣短的時間內籌到同樣多的錢嗎?如果不能,相信會有更多的人在災后丟失生命。跟受捐者的生命一比,捐助者的自由似乎變得不那么重要起來。
理想的狀態是,大伙都不小氣,都有同情心,我們憑借自愿和自律就能更加有效地抗震救災,從此謝絕一切惡毒的善意、瘋狂的情緒、煽情的鏡頭,以及任何人對捐款數額的任何攤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