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案說法(二)裝飾裝修合同常見糾紛處理
其一、該施工單位是否具備承接該項目裝修工程的資質?
其二、甲方是否能以審計結果作為支付項目尾款的前提?
【法律分析】
首先,根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于委托中國室內裝飾協會承擔全國室內裝飾行業資質審查、頒發證書工作的通知》(國經貿產業[2001]297號)的規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委托中國室內裝飾協會實施室內裝飾行業企業資質等級和項目經理資格審查、頒發《室內裝飾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和《室內裝飾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格證書》的工作。同時根據《全國室內裝飾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十條之規定,丁級施工資質,可承擔工程造價100萬元人民幣以內的室內裝飾工程施工。因此,依據上述規定該施工單位具備專業承包100萬元以內室內裝飾工程施工的能力。
其次,根據《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因此,若雙方已就工程價款的結算方式形成合意,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且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則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各自的義務。審計部門的審計是國家對建設單位使用財政建設資金的監督管理,在合同未約定的情形下不影響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對合同義務的履行。故甲方的此項主張,既缺乏合同依據,也缺乏法律依據。
最后,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是否應屬于專屬管轄,實踐中尚存一定爭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2022修正)》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同時根據《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115個三級案由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由(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5)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6)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7)裝飾裝修合同糾紛(8)鐵路修建合同糾紛(9)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9個四級案由組成。由此可見裝飾裝修合同糾紛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本應是并列關系而非包含關系,而《民訴法解釋》明確列明的專屬管轄中僅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故按此邏輯分析,裝飾裝修合同糾紛理應不屬于專屬管轄范疇。但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轄94號管轄權異議裁定書的觀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本條規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還應當包括該項下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等其他與建設工程施工相關的糾紛。本案案由為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應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屬專屬管轄情形,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此外,經檢索,實踐中大部分法院亦采納裝飾裝修合同糾紛適用專屬管轄的觀點。當然,適用此觀點的前提的是爭議系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但生活中,也并非所有的裝飾裝修均為裝飾裝修合同糾紛,其中個人家庭裝修,部分室內裝修等法院亦將其歸類為承攬合同糾紛。而承攬合同糾紛,則并不適用民訴法司法解釋中專屬管轄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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