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務合同糾紛
服務合同糾紛
家政服務合同糾紛
【釋義】
服務合同是指服務提供者與服務接受者之間約定的有關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服務合同的標的是提供服務而不是物的交付。服務合同的一方主體多為專門從事服務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多數服務合同具有人身性質,即必須由提供服務的義務方親自履行合同,而不得委托他人履行。根據服務內容不同,可將服務合同分為若干類。
家政服務合同是指家政服務機構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家政服務人員與家政服務對象之間、家政服務對象與家政服務機構之間達成的關于相互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中國家政服務業已具規模,有些甚至已形成一定品牌,服務范圍日益擴大,內部分工更加精細,服務內容開始分級,現代家政服務已不再是簡單的傳統意義上的保姆和用人,而是一項復雜的、綜合的、高技能的服務工作。
【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服務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適用】
處理服務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法典》《律師法》《郵政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會計法》《注冊會計師法》《食品安全法》《農業技術推廣法》《電信條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有線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管理暫行辦法》《物業管理條例》《殯葬管理條例》《保安服務管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問題的通知》等相關規定。
【確定該案由應當注意的問題】
服務業是隨著社會化大生產和社會分工的發展,繼商業之后產生的一個行業。隨著城市的繁榮,居民的日益增多,服務業在經濟活動 中和人們的日常生活中占據越來越重要的地位。適應服務業發展的需要,服務合同在經濟社會生活中普遍存在、由此,引發的爭議也日益 增多,因此,將其列為第三級案由。根據服務內容的不同和現行法律 法規的規定,又單獨列出了22類第四級案由,與買賣合同不同,服務合同的標的是服務產品,服務產品具有非實物性、不可儲存性和生產與消費同時性等特征。適用服務合同案由時應注意上述區別。
此外,“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原是“120.服務合同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民法典》合同編專章規定了“物業服務合同糾紛”,這也是《民法典》的亮點之一,關系社會民生,意義重大。本次修改案由規定將第四級案由“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升級為第三級案由,并按照《民法典》的編章順序排列,具有典型宣示意義。
冂凵()權威整理最高法民事案由
摘自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