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承包的林地,村委會可否單方收回?
——鄉村振興合規
劉彥敏 江西智橋律師事務所
【案例】
A村委會為發展集體經濟決定引進山羊放養項目。由于山羊放養對山場環境要求較高,計劃使用村里已發包的部分林地。于是村委會和相關林地承包農戶協商解除林地承包經營合同,但是有7家農戶不同意。為此,村委會準備召開村民大會,通過全體村民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收回已發包的林地。
問:A村委會通過村民大會表決,是否可以收回村民承包經營的林地?
【分析】
不可以。
土地承包合同一經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非因法定事由和程序,作為發包方的村委會無權單方解除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發包土地必須經過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但是,法律并未授權經過此程序村集體可以單方解除農村土地承包合同。
【合規建議】
發展村集體經濟,必須嚴格遵循法律法規,不得隨意而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作為村集體組織成員的農民最基本的經濟權利。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預期收益,督促各方全面實際履行承包經營合同,是發展農業經濟,穩定農村基層和保障農民利益的主要工作抓手。各級黨委和政府,尤其是農村基層管理組織,對此要高度重視并狠抓落實。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條發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四)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 ……
第十九條土地承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愿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
(二)民主協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應當按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 ……
第二十四條國家對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實行統一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應當將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列入。
…… ……
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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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