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樓盤買賣合同 買賣樓合同精選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鄲腊伞O旅媸切【帪榇蠹規淼暮贤瑑炐惴段模M蠹铱梢韵矚g。
樓盤買賣合同 買賣樓合同篇一
第七條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7.1買受人如未按本
合同
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方式處理:(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60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次日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60日后,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10%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合同解除后,買受人應協助出賣人辦理相關退房手續,費用由買受人承擔。全部手續辦理完畢后,出賣人于十日內辦理退費手續,違約金和辦理退房所需費用從已繳納房款中扣除。
(3)逾期超過60日,買受人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次日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
7.2買受人未按銀行要求持有關材料按時到銀行辦妥按揭貸款手續的,視為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本條第一款承擔違約責任。
7.3經過銀行審查后,銀行不能為買受人提供貸款或不能提供足額貸款的,買受人應自收到出賣人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向出賣人付清房款;否則,買受人應按本條第一款承擔未按時付款的違約責任。
第八條 交付
8.1西脈大廈預計于*年4月30日前竣工,竣工后**日內,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應簽署房屋交接單。房屋提前竣工的,出賣人可提前交付,買受人不得拒絕。
8.2 符合交付使用條件后,將取得交付使用批準文件并符合本合同約定的房屋交付買受人使用,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十日內通知買受人的;
(2)因重大政策性影響或其他特殊情況,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十日內通知買受人。
8.3買受人不辦理房屋交接手續,或由于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出賣人不承擔逾期交房的責任。從出賣人入住
通知書
規定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視為已經交付,房屋損毀滅失的風險歸買受人,基于該房屋產生的物業管理等費用由買受人承擔。第九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雙方約定的期限交付房屋的,按下列方式處理(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9.1逾期不超過60日,自雙方約定的交付期限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付款的萬分之一作為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9.2逾期超過60日后,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60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逾期天數,支付買受人累計已付房款的萬分之一作為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雙方約定的交付期限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逾期交房期間已付房款的萬分之一作為違約金。
第十條 產權糾紛
10.1出賣人保證銷售的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
10.2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房屋不能辦理產權登記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10.3因買受人原因或行政機關原因導致房產證逾期或不能辦理的,出賣人不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產權登記
11.1出賣人應當在房屋交付使用后三年內,為買受人辦理房屋產權,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 1,2 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書面退房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出賣人自違約之日起每天按已付房款的萬分之一支付違約金。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自違約之日起每天按已付房款的萬分之一支付違約金。
第十二條 保修責任
12.1雙方按照國家政策法規的規定履行房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
12.2在房屋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購買人承擔。
12.3出賣人履行維修義務時,買受人應該盡力配合維修。由于買受人原因造成維修延誤而導致損失擴大,相關責任和損失由買受人自行承擔?;卩徖镪P系產生的協助維修事項,出賣人可進行協調,買受人有義務配合,如果由于買受人不配合維修造成其他業主的損失擴大,由不盡配合義務的買受人承擔相關責任及損失。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
13.1前期的物業管理公司由出賣人和買受人選擇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保證物業管理公司有相應的資質與能力來維護買受人的各項權利;買受人應遵守該物業公司的管理規定。
13.2買受人承諾:服從并遵守有限責任公司的管理及規定,交納物業管理費(*元/平米)及其他應交費用。
13.3買受人應按房屋價款的1%向出賣人繳納房屋的公共維修基金,再由出賣人向政府管理部門繳納。
第十四條 樓宇管理
14.1房屋所在樓宇的屋面、外墻面由出賣人和買受人委托的物業服務公司統一管理。
14.2房屋所在樓宇的命名權歸西脈公司所有。
14.3房屋外墻、公共內墻、該房屋所在項目的公共廣告位的設立、管理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
14.4車庫/車位歸出賣人所有,出賣人有權對外出售、出租自己擁有所有權的車庫/車位。
14.5買受人放棄對屋面和地下停車場、人防工程的使用權(戰爭期間除外),買受人也可不放棄,但向出賣人支付的房屋價款每平方米上調*元。
14.6買受人自交房之日起應按時繳納物業服務費用并遵守臨時管理規約。
第十五條 買受人義務
15.1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房屋的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否則將承擔全部責任及損失。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房屋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15.2買受人不得在公共部位和設施設置任何物品、任何圖文信息、宣傳廣告及其他設施,不得妨礙其他買受人正常使用公共部位和設施,否則將承擔全部責任及損失。
第十六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八條 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 頁,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賣人 份,買受人 份。
第二十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共
3
頁,當前第3
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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