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締約過失責任的內容模板
無論是身處學校還是步入社會,大家都嘗試過寫作吧,借助寫作也可以提高我們的語言組織能力。相信許多人會覺得范文很難寫?這里我整理了一些優秀的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締約過失責任的內容篇一
(2)締約過失責任與合同自由原則并不矛盾。雙方當事人為締結合同進人磋商階段后,根據合同自由原則,任何一方均享有隨時中止磋商、拒絕訂立合同的自由。只要不違反先合同義務,就沒有違約責任。
2.締約過失責任構成要件有四:
(1)當事人為了訂立合同而接觸或磋商(這是時間界限,同時也是主體界限,締約過失責任僅發生在磋商當事人之間)。
(2)一方因過錯違反協助、照顧、保護、忠實、通知、保密等先合同義務。
(3)給對方造成合理的信賴利益的損失。“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
①締約費用及利息;
②為準備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及利息;
③喪失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所遭受的損失。
(4)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合理的信賴利益損失具有因果關系(見例1)。
例1甲向乙借錢10萬元蓋房,乙不愿意,礙于面子假裝答應。為了表明自己很夠哥們,乙對甲說: “15天后你到我家去取,錢沒問題。你抓緊時間動工,不要耽誤。”甲信以為真,立即開挖地基,購進部分原材料。15天后,甲前往乙家取錢,乙留下信件曰:“我已于昨日赴美留學3年,因學費昂貴,暫無錢可借,請海涵!”甲四處借錢未果,蓋房之日遙遙無期。①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屬于實踐合同,乙未交付金錢,甲、乙之間的借款合同未成立。②乙因過錯違反了忠實、照顧等先合同義務,并因此給甲造成了合理信賴利益的損失(開挖地基、借款、購買原材料會產生部分沉沒資本),應對甲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vs合同有效 (1)過去,我國通說認為,僅在一方違反先合同義務導致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時,違反先合同義務的一方才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如果合同有效成立,就不能產生締約過失責任。這一說法是不準確的(原因是:大家都在抄)現在:①我們只能說:當事人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往往導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②我們也只能說若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因無有效合同,故當事人不得主張違約責任,只能主張締約過失責任、侵權責任或者不當得利返還。 (2)正確的觀點是:即使合同已經成立并生效,只要一方因過錯違反先合同義務并給他方造成合理信賴利益的損失,就構成締約過失責任(見例2)。
例2北京的甲公司與天津的乙公司約定于某日在海口簽訂合同。后甲公司董事長應自己女秘書的要求決定改于哈爾濱簽訂合同,甲公司忘記通知乙公司。結果,乙公司一行八人乘飛機到達海口后才得知情況,輾轉到達哈爾濱后憤憤然與甲公司簽訂了合同。①甲、乙的合同有效成立;②甲公司因過錯違反了通知、照顧等先合同義務:③乙公司因此遭受合理的信賴利益損失;④乙公司有權要求甲公司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3.《合同法解釋(二)》規定的頗具特色的締約過失責任。最高人民法院發揚“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革命精神,在《合同法解釋(二)》第8條中開創性地設立了一種十分“獨特”的締約過失責任形態,應予了解(見例3)。
例3甲公司與韓國的乙公司簽訂了在南海合作開發天然氣的合同,約定由甲公司辦理相關批準手續。乙公司將主要設備運往南海開發區域并安裝后,甲公司依然沒有辦理有關手續。①甲的行為構成締約過失。乙公司有權起訴,要求法院判決由自己去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問題:乙為什么不能請求法院判決甲公司去辦理批準手續呢?答曰:甲公司違反的是先合同義務。先合同義務的特點是:(a)違反先合同義務的,對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b)但先合同義務不得訴請強制履行。②如果甲公司未能辦理相關手續,則合同未生效,乙公司有權請求甲公司賠償設備往返費用、裝卸費用等實際損失(合理的信賴利益損失)。③如果甲公司成功辦理批準手續,合同生效,乙公司仍有權請求甲公司賠償辦理手續的費用等損失(仍為合理的信賴利益損失)。
締約過失責任的內容篇二
〔i〕甲公司在與乙公司協商購買某種零件時提出,由于該零件的工藝要求高,只有乙公司先行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樣品后,才能考慮批量購買。乙公司完成樣品后,甲公司因經營戰略發生重大調整,遂通知乙公司:本公司已不需此種零件,終止談判。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07年·卷三·4題一d)
a.曱公司構成違約,應當賠償乙公司的損失
b.甲公司的行為構成締約過失,應當賠償乙公司的損失
c.甲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行為,應當賠償乙公司的損失
d.甲公司不應賠償乙公司的任何損失
[答案解析]甲、乙已經進入磋商階段,彼此均負有先合同義務。但甲并無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相反,甲已經盡到了照顧、忠實、告知等先合同義務,明確表示“只有乙公司先行制造由符合要求的樣品后,才能考慮批量購買”,故甲不承擔締約過失責任,b選項錯誤。須注意:根據合同自由原則,進入合同磋商的任何一方均享有隨時終止磋商的自由,只要沒有同時違反先合同義務,就無須承擔任何責任。因為合同未成立,談不上違約責任,故 a選項錯誤。甲并無侵權行為,乙遭受的損失屬于市場風險,應由乙自己承擔,故c選項錯誤,d選項正確。
〔ii〕甲、乙同為兒童玩具生產商。六一節前夕,丙與甲商談進貨事宜。乙知道后向丙提出更優惠條件,并指使丁假借訂貨與甲接洽,報價高于丙以阻止甲與丙簽約。丙經比較與乙簽約,丁隨即終止與甲的談判,甲因此遭受損失。對此,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10年·卷三·12題一c)
a.乙應對甲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b.丙應對甲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c.丁應對甲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d.乙、丙、丁無須對甲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答案解析]①原則上,締約過失責任只能成立于磋商合同的當事人之間,甲、乙之間并未進入磋商階段,因此二者之間不成立締約過失責任,故a選項錯誤。②根據合同自由原則,進入合同磋商的任何一方均有隨時退出磋商的自由。因此若丙無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丙退出與甲的磋商,另行選擇與乙訂立合同,丙就無須對甲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故b選項錯誤。③根據《合同法》第42條,丁的行為構成惡意磋商,應對甲因此造受的信賴利益損失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故c選項正確。須說明:丁系受乙的指示,并因此給甲造成純粹經濟損失,乙、丁是否構成共同侵權,應對甲承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屬于另一個問題(按照 《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可作如此認定)。但是,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尚不能認為乙、丁共同構成締約過失責任(當然,未來的法律制度可以朝這個方向發展)。④根據前述內容,亦可認定d選項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