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裝承包合同
生活當中,合同是出現頻率很高的,那么還是應該要準備好一份勞動合同。那么合同應該怎么制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合同優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歡。
建筑工程安裝承包合同篇一
二、乙方在開工前應組織有關人員研究和熟悉圖紙,參與設計交底;編好施工圖預算;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進行施工場地的平整,施工界區內的用水、用電、道路以及搭建施工臨時設施,安排施工總進度計劃,儲備材料,加工構件,做好一切施工準備。
第四條 物資供應
一、本合同全部所需材料按下列第( )項供應方式辦理:
3.包工不包料工程,全部材料由甲方采購供應到現場或指定的加工地點;
建筑工程安裝承包合同篇二
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按照《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1條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
1.2、工程地點:
1.3、承包范圍:以預算所列單項為準,增加項甲乙雙方在施工工程中商定。
1.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1.5、工期:本工程自年月日開工,于年月日竣工。
1.7、合同價款(人民幣大寫):
第2條甲方工作
2.1、開工前2天,甲方騰空或部分騰空房屋,清除影響施工的障礙物。
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電、氣及電訊等設備,并說明使用注意事項。
辦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種申請、批件等手續。
2.2、指派為甲方駐工地代表,聯系方式負責合同履行。
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監督檢查,辦理驗收、變更、登記手續和其他事宜。
2.3、如確實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結構或設備管線,負責到有關部門辦理相應審批手續。
第3條乙方工作
3.1、參加乙方組織的施工圖紙或作法說明的現場交底,擬定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交甲方審定。
3.2、指派為乙方駐工地代表,聯系方式負責合同履行。
按要求組織施工,保質、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務,解決由乙方負責的各項事宜。
3.3、嚴格執行施工規范、安全操作規程、防火安全規定、環境保護規定。
嚴格按照圖紙或作法說明進行施工,做好各項質量檢查記錄。
參加竣工驗收,編制工程結算。
3.4、遵守國家或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管理的規定,妥善保護好施工現場周圍建筑物、設備管線、古樹名木不受損壞。
做好施工現場保衛和垃圾消納等工作,處理好由于施工帶來的擾民問題及周圍單位(住戶)的關系。
3.5、施工中未經甲方同意或有關部門批準,不得隨意拆改原建筑結構及各種設備管線。
3.6、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負責對現場的一切設施和工程成品進行保護。
第4條關于工期的約定
4.1、甲方要求比合同約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時,應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趕工采取的措施費用。
4.2、因甲方未按約定完成工作,影響工期,工期順延。
4.3、因乙方責任,不能按期開工或中途無故停工,影響工期,工期不順延。
第5條關于工程質量及驗收的約定
5.1、本工程以施工圖紙、作法說明、設計變更和《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建筑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統一標準》等國家制訂的施工及驗收規范為質量評定驗收標準。
5.2、本工程質量應達到國家質量評定合格標準。
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項目達到優良標準時,應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費用。
5.3、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設備質量不合格而影響工程質量,其返工費用由甲方承擔,工期順延。
5.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質量事故,其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工期不順延。
5.5、工程竣工后,乙方應通知甲方驗收,甲方自接到驗收通知日歷天內組織驗收,并辦理驗收、移交手續。
如甲方在規定時間內未能組織驗收,需及時通知乙方,另定驗收日期。
但甲方應承認竣工日期,并承擔乙方的看管費用和相關費用。
5.6、如工程竣工后,甲方未驗收而投入使用,則視為驗收甲方驗收合格。
正式進入維保期。
第6條關于工程價款及結算的約定
6.1、雙方商定本合同采用可調價格:
可調價格:按照國家有關工程計價規定計算造價,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整和竣工結算。
因本工程是拆除重新裝飾工程,為節省造價存在很多不確定因素,工程量以現場實際發生的具體工程量為準,主要材料價格以工程預算書報價中材料價格為參考價格,人工費、輔助材料價格參照河北省造價信息。
6.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次,按下表約定支付工程款,尾款竣工結算時一次結清。
6.3、工程竣工驗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結算并將有關資料送交甲方。
甲方自接到上述資料14天內審查完畢,到期未提出異議,視為同意。
并在7天內,結清尾款。
第7條關于材料供應的約定
7.1、本工程甲方負責采購供應的材料、1設備,應為符合設計要求的合格產品,并應按時供應到現場。
凡約定由乙方提貨的,甲方應將提貨手續移交給乙方,由乙方承擔運輸費用。
由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發生了質量問題或規格差異,對工程造成損失,責任由甲方承擔。
甲方供應的材料,經乙方驗收后,由乙方負責保管,甲方應支付材料價值5%的保管費。
由于乙方保管不當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7.2、凡由乙方采購的材料、設備,如不符合質量要求或規格有差異,應禁止使用。
若已使用,對工程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第8條有關安全生產和防火的約定
8.1、甲方提供或由乙方設計的施工圖紙或作法說明,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有關防火設計規范。
8.2、乙方在施工期間應嚴格遵守《建筑安全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建筑安裝工人安全操作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其他相關的法規、規范。
8.3、由于甲方確認的圖紙或作法說明,違反有關安全操作規程1消防條例和防火設計規范,導致發生安全或火災事故,甲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
8.4、由于乙方在施工生產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操作規程、消防條例,導致發生安全或火災事故,乙方應承擔由此引發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9條獎勵和違約責任
9.1、乙方應妥善保護甲方提供的設備及現場堆放的家具、陳設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損失,應照價賠償。
9.2、甲方未辦理任何手續,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結構或設備管線,由此發生的損失或事故(包括罰款),由甲方負責并承擔損失。
9.3、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結構或設備管線,由此發生的損失或事故(包括罰款),由乙方負責并承擔損失。
9.4、未辦理驗收手續,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造成損失由甲方負責。
9.5、因一方原因,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應通知對方,辦理合同終止協議,并由責任方賠償對方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10條爭議或糾紛處理
10.1、本合同在履行期間,雙方發生爭議時,在不影響工作進度的前提下,雙方可采取協商解決或請有關部門進行調解。
10.2、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時,本合同在執行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不在本合同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11條附則
12.1、本工程需要進行保修或保險時,應另訂協議。
12.2、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12.3、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動終止。
12.4、附件
(1)建設工程預算書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代理人:
單位地址:單位地址:
電話:電話:
年月日年月日
建筑工程安裝承包合同篇三
鑒于……
鑒于……
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一定義與解釋
第一條定義
本合同(按下文所定義的)中的下列詞和用語,除文中另有要求者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含義:
1.1雇主是指本合同所指明的當事人以及取得此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除非承包商同意,不包括此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本合同中的雇主為……(填入名稱)。
1.2承包商是指其投標書已為雇主接受的當事人以及取得此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除非雇主同意,不指此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本合同中的承包商為……(填入名稱)。
1.3分包商是指本合同中指定作為分包工程某一部分的分包商的任何當事人,或由工程師同意已將工程的某一部分分包給他的任何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不指此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
1.4工程師是指雇主為本合同目的而指定作為工程師,或由雇主隨時指定并書面通知承包人要為本合同的目的替代上述指定的工程師以工程師身份行事的工程師。本合同中的工程師是指……(填入名稱)。
1.5工程師代表是指由工程師根據本合同隨時指定的人員。
1.6合同是指合同條款及其附件,包括說明書、圖紙、規范、工程量表、投標書、中標函、合同協議書,以及其他明確列入中標函或合同協議書(如已完成)中的此類進一步的文件。
1.7規范是指合同中包括工程規范,以及根據第95條規定的或由承包商提出并經工程師批準的對規范的任何修改或增補。
1.8圖紙是指工程師根據合同規定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圖紙、計算書和類似性質的技術資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供并經工程師批準的所有圖紙、計算書、樣品、圖樣、模型、操作和維修手冊以及類似性質的其他技術資料。
1.9工程量表是指構成投標書一部分的已標價的以及完成的工程量表。
1.10投標書是指承包商根據合同的各項規定,為工程的實施、完成和任何缺陷的修補,向雇主提出并為中標函接受的報價書。
1.11中標函是指雇主對投標書的正式書面接受。
1.12合同協議書是指本合同第26條所述的合同協議書。
1.13投標書附件是指附于本合同之后并包括在投標書格式內的附件。
1.14開工日期是指承包商接到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發出開工通知書的日期。
1.15竣工時間是指合同規定從工程開工日期算起到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區段施工結束并且通過竣工檢驗的時間。
1.16竣工檢驗指合同規定的或由工程師與承包商另行商定的檢驗,這些檢驗是由承包商在雇主對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區段接收之前進行的。
1.17移交證書是指依據第93條頒發的證書。
1.18合同價格是指中標函中寫明的按照合同規定,為了工程的實施、完成及其任何缺陷的修補應付給承包商的金額。
1.19保留金是指雇主根據第92.2(a)規定留存的所有金額的總和。
1.20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或視情況為二者之一。
1.21永久工程是指根據合同將實施建造的永久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1.22臨時工程是指在工程實施、完成和修補其任何缺陷時需要或有關的所有各種臨時工程,但承包人的設備除外。
1.23工程設備是指預定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械、儀器以及類似設備。
1.24承包商的設備是指在工程實施、完成及其缺陷修補中所需要的全部裝置和任何性質的物品,但不包括預定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設備、材料或其他物品。
1.25區段是指在合同中具體指定作為一個區段的工程的一部分。
1.26現場是指由雇主提供的用于進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確指定為現場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場所。
1.27費用是指在現場之內或之外已正當發生或將要發生的全部費用,包括管理費和應合理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潤補貼。
1.28日是指歷法日。
1.29外幣是指工程所在國之外的任一國家的貨幣。
1.30書面函件是指任何手寫、打或印刷的通訊,包括電傳、電報和傳真。
第二條解釋
2.1凡指當事人或當事人各方的詞應包括公司和企業以及任何具有法定資格的組織。
第三條單數和復數
3.1僅表明單數形式的詞也包括復數含義,視合同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第四條通知、同意、批準、證明和決定
4.1在合同條款中,無論何處述及由任何人發出或頒發任何通知、同意、批準、證明或決定,除另有說明者外,均指書面的通知、同意、批準、證明或決定,而通知、證明或決定樣均應據此解釋。對于任何此類同意、批準、證明或決定都不應被無故扣壓或拖延。
二合同的內容和范圍
第五條一般規定
5.1本合同的內容和范圍詳細規定在本合同的附件當中,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還包括提供本合同指定或從本合同中合理地推知需要提供的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所需的一切勞力、材料、施工設備、臨時性工程和不論臨時性或永久性的各物。
第六條承包商的工作范圍
……
第七條雇主的工作范圍
……
三工程師及工程師代表
第八條工程師的職責和權力
8.1工程師應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
8.2工程師可行使合同中規定的或者合同中必然隱含的權力。但是,如果根據雇主任命的工程師的條件,要求工程師在行使上述權力之前,應得到雇主的具體批準,則此類要求的細節應在本合同予以表明。否則,即應視為工程師在行使此類權力時均已事先經雇主批準。
8.3除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外,工程師無權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義務。
第九條工程師代表
9.1工程師代表應由工程師任命并對工程師負責,應該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師根據第9.2、9.3款可能授予他的職責和權力。
9.2工程師可以將賦予他自己的職責和權力委托給工程師代表并可隨時撤回此種委托。任何此類委托或撤回均應采取書面形式,并且在其副本送達雇主和承包商之后,始得發生效力。
9.3由工程師代表按工程師的委托向承包商發出的任何信函均與工程師發出的信函具有同等效力。但:
(b)若承包商對工程師代表的任何函件有任何質疑,他可將該問題提交給工程師,工程師應對此信函的內容進行確認,否定或更改。
9.4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可任命任意數量的人員協助工程師代表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工程師代表應將此類人員的姓名、職責和權力范圍通知承包商。上述助理無權對承包商發布任何指示,除非此類指示對他們行使助理的職責和確保他們根據合同規定材料、工程設備或工藝質量進行驗收是必不可少的,任何助理為此目的的發出的任何指示均應視為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示。
第十條書面指示
10.1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發出指示,若工程師認為由于某種原因有必要以口頭形式發出任何此類指示,承包商應遵守該指示。工程師可在該指示執行之前或之后,用書面形式對其口頭指示加以確認,在這種情況下應認為此類指示是符合本款規定的。若承包商在7天內以書面形式加以否認,則此項指示應視為是工程師的指示。
本條規定應同樣適用于工程師代表和任何根據合同任命的工程師的或工程師代表的助理發出的指示。
第十一條工程師應行為公正
11.1凡按照合同規定要求工程師自行:
(a)表明他的決定、意見或同意,或
(b)表示他的滿意或批準,或
(c)確定價值,或
(d)采取可能影響雇主或承包商的權利和義務的行動時,他應在合同條款規定內,并兼顧所有條件的情況下,做出公正的處理。任何此類決定、意見、贊同,表示滿意或批準、確定的價值或采取的行動,均可按合同規定予以公開、復查或修正。
四轉讓與分包
第十二條合同轉讓
12.1沒有雇主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將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利益或好處進行轉讓,但下列情況除外:
(a)按合同規定應支付或將支付的以承包商的銀行為受款人的費用,或者
(b)把承包商從任何責任方那里獲得免除其責任的權利轉讓給承包商的保險人。
第十三條分包
13.1承包商不得將整個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沒有工程師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將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此類同意均不應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責任或義務,承包商應將任何分包商、分包商的代理人、雇員或工人的行為、違約或疏忽,完全視為承包商自己及其代理人、雇員或工人的行為、違約或疏忽一樣,并為之負完全責任。
但對下列情況承包商無需取得同意:
(a)提供勞力,或
(b)根據合同的規定采購材料,或
(c)合同中已被指定的分包商對工程的任何一部分進行分包。
第十四條分包商義務的轉讓
14.1當分包商在所進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貨物、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等方面,為承包商承擔了合同規定的缺陷責任期限結束后的任何期間須繼續承擔的任何連續義務時,承包商在根據雇主的要求和由雇主承擔費用的情況下,在缺陷責任期滿之后的任何時間,將上述未終止的此類義務的權益轉讓給雇主。
五合同文件
第十五條語言和法律
15.1擬定合同文件的語言為(填入語言名稱),其主導語言為(如果有二種以上的語言時)
15.2適用于本合同并據以對合同進行解釋的法律為在……國家生效的法律。
第十六條合同文件的優先次序
16.1構成合同的文件被認為是互為說明的,但在發生分歧時,則應由工程師對此作出解釋或校正,工程師并應就此向承包商發布有關指示,在此情況下,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構成合同的文件的優先次序為:
(1)合同協議書;
(2)中標函;
(3)投標書;
(4)本合同;
(5)規范和圖紙;
(6)構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條圖紙和文件的保管與提供
17.1圖紙由工程師單獨保管,但應免費提供給承包商兩套復制件。承包商需要更多復制件時,其費用自行負擔。除非為執行合同絕對需要,承包商在未經工程師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將雇主或工程師提供的圖紙、規范和其他文件用于第三方或轉讓給第三方。在發出缺陷責任證書時,承包商應將根據合同提供的全部圖紙、規范和其他文件退還給工程師。
17.2承包商應將其按合同規定提供的并經工程師批準的全部圖紙、規范和其他文件的四套復印件提交給工程師,同時對于不能復制成相同規格的任何資料亦應提交一套可復制的副本。此外,承包商應按工程師的書面要求提交更多的上述圖紙、規范和其他文件的復印件供雇主使用,其費用由雇主支付。
17.3上述提供給承包商的或由承包商提供的圖紙的一套復印件應由承包商保留在現場,該套圖紙應可隨時提供給工程師和任何由工程師書面授權的其他人員檢查和使用。
第十八條進展中斷
18.1如果工程師未在合理時間內發出進一步的圖紙和指示并有可能造成工程計劃和施工的延誤或中斷時,承包商應向工程師呈交通知書,并同時向雇主呈交副本。該通知書應包括所需的圖紙或指示,需要的原因和時間,以及如果延誤會使工程誤期或中斷等詳細說明。
第十九條圖紙誤期和誤期的費用
19.1在任何情況下,如因工程師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時間內發出承包商按18.1款發出和通知書中已說明了的任何圖紙或指示,而使承包商蒙受誤期和/或招致費用的增加時,則工程師在與雇主和承包商作出必要的協商后,應作出如下決定:
(a)根據合同規定,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的權利,和變更原合同的權利。
(b)需增加到合同價格上去的此類費用的數額,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二十條承包商未能提交圖紙
20.1如果工程師未曾或不能發生任何圖紙或指示的全部或部分原因是由于承包商未能按合同的要求提交圖紙、規范或其他文件,則工程師在根據第19.1款規定作出決定時,應將承包商的這一失誤考慮在內。
第二十一條補充圖紙和指示
21.1為使工程合理而正確地施工和竣工,以及為修補其中的任何缺陷,工程師應有權不斷向承包商發出此類補充圖紙和指示。承包商應貫徹執行并受其約束。
第二十二條由承包商設計的永久工程
22.1凡合同中明文規定應由承包商設計部分永久工程時,承包商應將下列文件提交工程師批準:
(b)使用和維修手冊連同竣工后永久工程圖紙,這些資料須足夠地詳細,以使雇主能夠對采用該設計的永久工程進行使用、維護拆卸、重新裝配和調整。在此類使用和維修手冊連同竣工圖紙未提交并獲得工程師批準之前,不能認為該工程已經竣工并可按合同規定進行接收。
第二十三條責任不受批準影響
23.1工程師根據合同規定進行的批準,不應解除合同中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責任。
六一般義務
第二十四條承包商的一般責任
24.1承包商應按照合同各項規定,以應有的精心和努力,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對工程進行設計、施工和竣工,并修補其任何缺陷。承包商應為該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竣工以及為修補其任何缺陷而提供所需的不管是臨時的還是永久的全部的工程監督、勞務、材料、工程設備、承包商所用設備以及其他物品,只要提供上述物品的必要性在合同內已有規定或可以從合同中合理地推論得出。
第二十五條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
25.1承包商應對所有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穩定和安全負全部責任。承包商對不是由他編制的永久工程的設計或規范或者任何臨時工程的設計或規范不應承擔責任。凡是合同中明確規定由承包商設計的部分永久工程,盡管有工程師的任何批準,承包商應對該部分工程負全部責任。
第二十六條合同協議
26.1在被邀請簽約時,承包商應同意簽訂并履行合同協議書,該協議書的擬定和簽訂費用由雇主負擔。
第二十七條履約保證
27.1承包商應在收到中標函之后28天內,按投標書附件中注明的金額取得擔保,并將此保函提交給雇主。當向雇主提交此保函時,承包商應將這一情況通知工程師。提供的擔保機構須經雇主同意。除非合同另有規定外,執行本款時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商負擔。
第二十八條履約保證的有效期
28.1在承包商根據合同完成施工和竣工,并修補了任何缺陷之前,履約保證將一直有效。但在根據本合同發出缺陷責任證書之后,即不應對該擔保提出索賠,并應在上述缺陷責任證書發出后14天內將該保函退還給承包商。
第二十九條根據履約保證的索賠
29.1在任何情況下,雇主在按照履約擔保提出索賠之前,皆應通知承包商,說明導致索賠的違約性質。
第三十條現場視察
30.1在承包商提交投標書之前,雇主應向承包商提供由雇主或雇主代表根據有關該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質資料,但是承包商應對他自己對上述資料的解釋負責。
30.2應當認為承包商在提交投標書之前,已對現場和其周圍環境及與之有關的可用資料進行了視察和檢查,并對以下幾點在費用和時間方面的可行性感到滿意:
(a)現場的形狀和性質,包括地質條件;
(b)水文的和氣候的條件;
(c)為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范圍和性質;
(d)進入現場的手段以及承包商可能需要的食宿條件。
應當認為承包商的投標書是以雇主提供的可利用的資料和承包商自己進行的上述視察和檢查為依據的。
第三十一條投標書的完備性
31.1應當認為承包商對自己的投標書以及工程量表中開列的各項費率和價格的正確性與完備性是滿意的,除非合同中另有規定,所有這些應包括了他根據合同應當承擔的全部義務,包括有關物資、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的提供或者為意外事件準備的臨時金額,以及該工程的正確實施、竣工和修補其任何缺陷所必須的全部有關事宜。
第三十二條不利的外界障礙或條件
32.1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承包商如果遇到了外界障礙或條件,在他看來這些障礙和條件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也無法預見到的,則承包商應立即就此向工程師提出有關通知,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收到此類通知后,如果工程師認為這類障礙或條件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無法合理地預見到的,在與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應決定:
(a)按合同規定,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的權力,和
(b)確定因遇到此類障礙或條件可能會使承包商發生的任何費用額,并將該費用額加到合同價格上。
工程師應將上述決定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另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此類決定應將工程師可能簽發給承包商的與此有關的任何指示,以及在無工程師具體指示的情況,承包商可能采取的并可為工程師接受的任何合理恰當的措施考慮在內。
第三十三條遵照合同工作
33.1除法律上或實際上不可能做到者外,承包商應嚴格按照合同進行工程施工和竣工,并修補其任何缺陷,以達到工程師滿意的程度。在涉及或關系到該工程的任何事項上,無論這些事項在合同中寫明與否,承包商都要嚴格遵守與執行工程師的指示。承包商應當只從工程師處取得指示,或根據第8.11條的規定,從工程師代表處取得指示。
第三十四條提交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進度計劃
34.1承包商應當在中標函簽發日之后,以工程師規定的適當格式和詳細程序,向工程師遞交一份工程進度計劃,以取得工程師的同意。無論工程師何時需要,承包商還應以書面形式提交一份對其進行工程施工所擬采用的安排和方法的總說明,以供參考。
34.2無論何時,如果工程師認為,工程的實際進度不符合第34.1款中已經同意的進度計劃時,承包商應根據工程師的要求提出一份修訂過的進度計劃,表明為保證工程按期竣工而對原進度計劃所作的修改。
第三十五條提交現金流量估算
35.1在中標函簽發日之后,承包商應按季度向工程師提交承包商根據合同將有權得到的全部支付的詳細現金流通量估算,以供其參考。此后,若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商還應按季度提供修訂的現金流通量估算。詳細的現金流通量估算提交的時間應為____天。
第三十六條不解除承包商的義務或責任
36.1向工程師提交并經其同意的上述進度計劃或提供的上述一般說明或現金流通量估算,并不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義務或責任。
第三十七條承包商的監督
37.1只要工程師認為是為正確履行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義務所必需的,承包商應在工程的施工期間及其后提供一切必要的監督。承包商或經工程師批準的一位合格的并授權的代表應用其全部時間對該工程進行監督。上述批準可由工程師隨時撤回。該授權代表應代表承包商接受工程師的指示,或根據第8~11條的規定接受工程師代表的指示。
37.2如果工程師撤回了對代表的批準,承包商在接到此類撤回通知后,考慮到下述條款中提及的撤換人員的要求,在實際可能的限度內應盡快將該代表調離該工程,以后也不得再雇用該人員擔任該工程的任何職務,而代之以經工程師批準的另一代表。
第三十八條承包商的雇員
38.1承包商應向現場提供與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有關的下述人員:
(b)為使承包商適當并按期履行合同義務所需要的此類熟練的、半熟練的技工和非技術工人。
38.2工程師應有權反對并要求承包商立即從該工程中撤掉由承包商提供的而工程師認為是瀆職者或不能勝任工作或玩忽職守的任何人員,以及工程師從其他方面考慮認為不宜留在現場的人員,而且無工程師的同意不得允許這些人員重新從事該工程的工作。從該工程撤走的任何此類人員,應盡快予以更換。
第三十九條測定并標示
39.1承包商應對下述工作負責:
(a)根據工程師書面給定的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和參考標高,對工程進行準確的放線。
(b)上述規定的工程所有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及其準線的正確性。
(c)提供與上述工作有關的一切必要的儀器、裝置和勞務。在工程施工期間的任何時候,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或基準線出現任何差錯,當工程師要求對此進行糾正時,承包商應以自己的費用糾正此類差錯,以使工程師滿意。若此類差錯是由工程師以書面形式提供的不正確數據所致,則工程師應根據第84條的規定決定增加合同價格,并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39.2工程師對任何放線工作或任何基準或標高的檢查均不能在任何方面解除承包商對上述各項的精度所負的責任,承包商應仔細保護和保留好一切水準點、視準軌、測樁和工程放線所用的其他物件。
第四十條鉆孔和勘探開挖
40.1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的任何時間內,如果工程師要求承包商鉆孔,或進行勘探開挖,則應根據第83條規定以指示形式下達這一要求。但工程量表中已經包括了涉及此類工作的項目或備用金額者除外。此類勘探開挖應被認為包括疏浚。
第四十一條安全、保衛和環境保護
41.1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的整修過程中,承包商應當:
(c)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驟,以保護現場及其附近的環境,并避免由其施工方法引起的污染、噪聲或其他后果對公眾造成人身或財物方面的傷害或妨礙。
第四十二條雇主的責任
42.1根據第66條的規定,如果雇主用自己的工作人員在現場工作,在這方面他應當:
(a)對所有授權在現場的人員的安全負全面責任;以及
(b)保持現場的井然有序,以防對這些人員造成危險。
42.2如果根據第66條的規定,雇主在現場還雇用其他承包商時,雇主應同樣地要求這些承包商在安全和避免危險方面負同樣責任。
第四十三條工程的照管
43.1從工程開工日期起直到頒發整個工程的移交證書的日期止,承包商應對工程以及材料和待安裝的工程設備等的照管負完全責任。照管工程的責任應隨移交證書一起移交給雇主。但:
(b)承包商應對那些在缺陷責任期內他應予完成的任何未完成的工程及供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照管負完全責任,直到此類未完成的工程根據第82條的規定完工為止。
第四十四條彌補損失或損壞的責任
44.1在承包商負責照管期間,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待用的材料或設備出現任何損壞,除第46.1款限定的風險情況外,不論出于什么原因,承包商均應自費彌補此類損失或損壞,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符合合同的規定,達到工程師滿意的程度。按照第82條對承包商責任的規定,承包商亦應對其在進行作業過程中造成的對工程的任何損失或損壞承擔責任。
第四十五條由于雇主風險造成的損失或損壞
45.1當任何此類損失或損壞是由于第46.1款所限定的任何風險造成的,或是與其他風險相結合造成時,若工程師提出要求,則承包商應按該要求的程度修補這些損失或損壞,而工程師應按第84條的規定決定增加合同價格,并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如果是由于多種風險相結合造成的損失或損壞,則工程師在作出上述決定時,應考慮到承包商和雇主的責任所占的比例。
第四十六條雇主的風險
46.1雇主的風險是指:
(a)戰爭、敵對行動、入侵、外敵行動;
(b)叛亂、革命、暴動、或軍事政變或篡奪政權,或內戰;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飛行的飛機或其他飛行裝置產生的壓力波;
(h)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通常無法預測和防范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
第四十七條工程和承包商設備的保險
47.1在不限制第43~36條中規定的承包商和雇主的義務和責任的條件下,承包商應:
(a)以全部重置成本對工程,連同材料和工程配套設備進行保險;
(c)投保承包商運至現場的承包商的設備和其他物品,以得到一筆足夠在現場能重置這些設備和物品的金額。
第四十八條投保范圍
(b)由承包商負責的,在缺陷責任期內,由發生于缺陷責任期開始之前的原因造成的損失或損害;為履行第82條規定的承包商義務而進行的任何作業過程中由他造成的損失或損害。
第四十九條對未能取得金額的責任
49.1任何未保險的或未能從承保人那里收回的金額,應由雇主或承包商根據第43~46條的規定承擔責任。
第五十條除外項目
50.1第47.1款中所述的保險,對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或損害不應承擔義務:
(a)戰爭、敵對行動、入侵、外敵行動;
(b)叛亂、革命、暴動,或軍事政變或篡奪政權,或內戰;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飛行的飛機或其他飛行裝置產生的壓力波。
第五十一條人身或財產的損害
51.1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保障雇主免于承受與上述有關的任何損失或索賠:
(a)任何人員的死亡或受傷;或者
(b)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但工程除外。
51.2上述人身或財產的損害系在工程實施和完成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過程中發生的,或由其引起的,同時還應保障雇主免受為此或與此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但下述所限定的情況除外:
(a)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占有的土地;
(c)按合同規定實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所導致的無法避免的對財產的損害;
(d)由雇主、雇主代理人、雇員或不是該承包商雇用的其他承包商的任何行為或疏忽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財產的損失或損害,為此或與此有關的任何索賠、訴訟費、指控費用、其他費用,或者是當承包商、其雇員或代理人也對這類損傷或損害負有部分責任時,應公平合理地考慮到與雇主、其雇員或代理人、或其他承包商對該損傷或損害所負責的程序相應的那一部分損傷或損害。
第五十二條雇主提供的保證
52.1雇主應保證承包商免于承擔有關第51.2款所述的例外情況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費用。
第五十三條第三方保險
53.1在不限制第51條規定的承包商和雇主的義務和責任的條件下,承包商應以承包商和雇主的名義,對由于履行合同引起的任何人員或工程以外的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進行責任保險,但第51.2款中第(a)、(b)和(c)項限定的情況除外。此項保險金額至少應為投標書附件中所規定的數額。
53.2保險單中應包括一條交叉責任條款,使該保險對分別保險的承包商和雇主均適用。
第五十四條人員的事故或受傷
54.1承包商應對他為此工程雇用的任何人員進行此種責任保險,并應在全部雇用期間內持續上述保險。但對于任何分包商雇用的任何人員,如該發包商已對上述人員進行了責任保險,這樣雇主就根據保險單得到保險,則本款前述的承包商保險義務即得到履行,但在需要時,承包商應要求此分包商向雇主出示此項保險的保險單及本期保險金的支付收據。
第五十五條人員事故保險
55.1承包商應對事故投保責任險。在整個工程期間,只要有人被雇傭,承包商就應當繼續投保責任事故險。對于分包商雇傭的人員,如果分包商根據本款已經對其所雇傭的人員投保責任事故險,使雇主能夠根據保險合同得到賠償,那么承包商對被保險人的義務也得到履行;但是如果需要,承包商應當要求該分包商向雇主提供保險單以及支付保險費的收據。
第五十六條保險證據和保險條款
56.1承包商應在現場工作開始之前向雇主提供證據,說明按照合同要求投保的險種已經生效,并應在開工之日起84天之內向雇主提供保險單。在向雇主提供上述證據和保險單時,承包商應同時將此情況通知工程師。上述保險單應與中標函簽發前所同意的總條件一致。承包商就根據雇主同意的條件,在承保人處投保其負責的所有保險項目。
第五十七條保險的充分性
57.1承包商應把工程施工的性質、范圍或進度計劃方面的變化情況通知承保人,并保證按合同條款在整個期間內有完備的保險。并在需要時,向雇主出示生效的保險單及本期保險費的支付收據。
第五十八條對承包商未辦保險的補救
58.1若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進行任何投保并保持其有效,或者未在第57.1款要求的期限內向雇主提供各項保險單,則在任何此種情況下,雇主均可以進行任何此類保險并保持其有效,支付為此目的的可能需要的任何保險費,并可隨時從任何應付或將付給承包商的款項中扣除上述支付的費用,或視為到期債款向承包商收回上述費用。
第五十九條遵守保險單規定的條件
59.1若承包商或雇主未能遵守根據合同生效的保險單規定的條件,責任方應保證另一方免受此類失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和索賠。
第六十條遵守法令、規章
60.1承包商應在一切方面,包括發出所有的通知和交納所有的費用,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b)其財產或權利受到或可以受到該工程以任何方式影響的公共團體和公司的規章制度。
60.2承包商應保證雇主免于承擔由于違反上述任何此類規定的任何罰款和責任。但雇主應負責獲得工程進行所需要的任何規劃、區域劃分或其他類似的批準,并應根據第52.1款的規定對承包商給予保障。
第六十一條化石的保護
61.1在工程現場發掘出的所有化石、硬幣、有價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筑結構以及具有地質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跡或物品,就雇主和承包商之間而言,均應被視為屬于雇主的絕對財產。承包商應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任何此類物品,并且一旦發現上述物品,應在移動之前,立即將此類發現通知工程師,并執行工程師關于處理上述物品的指示。如果由于此類指示使承包商蒙受延誤進度和/或招致費用的增加,則工程師應在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作出如下決定:
(a)根據第77條規定,給予承包商獲得任何延長工期的權利,以及
(b)在合同價格中加上此類費用的數額,并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六十二條專利權
62.1承包商應保護和保障雇主免于承擔由于工程所用的或與工程有關的或供工程使用的任何承包商的設備、材料或工程設備方面侵犯任何專利權、設計商標或名稱或其他受保護的權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賠和訴訟,并應保護和保障雇主承擔由于導致或與此有關的一切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但如果此種侵犯是由于遵照工程師提供的設計或技術規范引起者除外。
第六十三條礦區使用費
63.1除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支付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礫石,粘土或其他各種材料的一切噸位費和其他礦區使用費、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賠償費。
第六十四條對交通和毗鄰財產的干擾
64.1在符合合同要求的范圍內,在進行工程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所必需的一切操作時,不應給下列各方帶來不必要的和不適當的干擾:
(a)公眾的便利;或者
(b)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或屬于雇主或任何他人所有財產的人行道的進入、使用或占用。
64.2承包商應保護和保證雇主免于承擔由承包商負責的上述事項所導致的或與之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費用。
第六十五條避免損壞道路
65.1承包商應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承包商或其任何分包商的任何運輸對連接現場的道路或橋梁造成破壞或損傷,承包商特別應該選擇運輸線路,選用運輸工具,限制和分配載運重量,以便來往于現場的材料、工程設備、承包商設備或臨時工程運送所不可避免出現的任何這類特殊交通運輸受到盡可能合理的限制,從而避免對這些道路和橋梁造成不必要的損害或損傷。
65.2除合同另有規定外,為了便利承包商的設備或臨時工程的運輸,承包商應負責對通往現場或位于通往現場路線上的任何橋梁的加固或道路的改建或改善,并支付費用,并且應持續保障雇主免于承擔由于此類運輸造成任何橋梁和道路損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賠,包括可能直接向雇主提出的此類索賠,承包商應出面談判并支付純粹由此類損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賠。
65.3盡管有65.1款的規定,但如果發生因運輸材料或設備而對通往現場或位于通往現場路線上任何橋梁或道路造成任何損害時,承包商在得知此類損害之后,或者收到有權提出此類索賠機構的任何索賠要求之后,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并將一份副本呈交給雇主。當根據任何法律或規章規定,要求該材料或設備的承運人給予道路管理機構損害賠償時,雇主不應對與此有關的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負責。在其他情況下,雇主則應協商解決和支付有關此類索賠的全部金額,并且應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擔此類和與此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但如果工程師認為上述任何索賠或其中的一部分實屬承包商一方未能遵守履行第30.1款規定的承包商的義務所致,則工程師在與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確定因上述失誤應賠償的總額,雇主應從承包商處收回該款項,亦可由雇主從任何應付或將付給承包商的任何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但無論何時,雇主應將要協商的解決辦法及承包商可能償還的任何總額通知承包商,雇主應在此類解決辦法達成協議之前與承包商進行協商。
65.4在工程性質要求承包商使用水路運輸時,本條上述各項規定的術語“道路”應解釋為:包括水閘、碼頭、海堤或與水路有關的其他結構物,而“運輸工具”一詞的含義應包括船舶,而且具有與上述規定相應的效力。
第六十六條為其他承包商提供機會
66.1根據工程師的要求,承包商應為下列人員從事其工作提供一切合理機會:
(a)雇主所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及其工人;
(b)雇主的工人;
(c)任何正式合法機構的工人。
這些工人可能被雇主雇用,在現場或現場附近實施該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或實施雇主可能參與的與該工程有關或附屬該工程的任何合同。
66.2如果工程師提出書面要求,根據第66.1款規定,承包商應:
(b)允許上述各方使用臨時工程或承包商在現場的設備;或
(c)為上述各方提供任何性質的任何其他服務。工程師應根據第84條規定確定一項追加到合同價格中的費用,并應將此決定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六十七條承包商保持現場整潔
67.1在工程施工期間,承包商應合理地保持現場不出現不必要的障礙物,存放并處置好承包商的任何設備和多余的材料并從現場清除運走任何廢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臨時工程。
67.2在頒發任何移交證書時,承包商應從該移交證書所涉及的那部分現場清除并運出承包商的全部設備、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并保持該部分現場和工程清潔整齊,達到使工程師滿意的使用狀態。但承包商應有權在現場保留為完成承包商在缺陷責任期內的各項義務所需的那些材料、承包商的設備和臨時工程,直至缺陷責任期結束。
七勞動力
第六十八條職員和勞務人員的雇用
68.1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自行安排從當地或其他地方雇用的所有職員和勞務人員,以及他們的報酬、住房、膳食和交通。
第六十九條勞務人員和承包商設備情況的報告
69.1如果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商應按工程師可以預先規定的某種格式和時間間隔,向工程師送交表明承包商在現場隨時雇用的職員及各種等級的勞務人數的詳細報告;當工程師可能需要時,還應送交有關承包商設備的此類報告。
八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
第七十條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的質量
70.1一切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均應:
(a)為合同中所規定的相應的品級,并符合工程師的指示要求;
(b)隨時按工程師提出的要求,在制造、裝配或準備地點,或在現場、或在合同可能規定的其他地點或若干地點,或在上述所有地點或其中任何地點進行檢驗。
70.2承包商應為檢查、測量和檢驗任何材料或工程設備提供通常需要的協助、勞務、電力、燃料、備用品、裝置和儀器,并應在用于工程之前,按工程師的選擇和要求,提交有關材料樣品,以供檢驗。
第七十一條費用
71.1如果說明書或工程清單中已明確指明或規定提供樣品,則全部樣品應由承包商自費提供。
71.2若檢驗屬于下列情況,則承包商應負擔任何此類檢驗費用:
(a)在合同中已明確指明或規定的;或者
(b)在合同中作出足夠詳細的說明,使承包商能在其投標書中標價或便于標價的。
71.3若工程師要求的任何檢驗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
(a)合同中未指明或規定者;
(b)在上述情況下未作出專門說明者;
(c)雖已指明或規定,但工程師所要求的檢驗是在現場以外的任何地點,或在被檢驗的材料或工程設備的制造、裝配或準備地點以外的任何地點進行者;如果檢驗表明材料、工程設備或工藝未按合同規定使工程師滿意,則其檢驗費用應由承包商負擔。否則,應按第71.4款規定處理。
71.4凡符合第71.3款規定者,本款即應適用,工程師應在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作出決定,并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a)根據第77條規定,承包商有權獲得任何延長的工期;以及
(b)應在合同價格增加有關費用總額。
第七十二條檢查和試驗
72.1工程師及其任何授權人員在一切合理的時間內應能進入現場及進入正在為工程制造、裝配或準備材料或工程設備的所有車間和場所,承包商應為這種進入提供一切便利并協助取得進入上述場所的權利。
72.2工程師有權對按合同規定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在其制造、裝配或準備過程中進行檢查和檢驗。如果材料和工程設備的制造、裝配或準備的車間或場所不屬于承包商,則承包商應取得為工程師在這些車間或場所進行此類檢查或檢驗的許可。此類檢查或檢驗不應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義務。
72.3承包商應同工程師商定對按合同規定的任何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或檢驗的時間和地點。工程師應將其進行檢查或參加檢驗的意向提前24小時通知承包商。如果工程師或其正式授權代表未在商定的檢驗時間參加檢驗,除工程師另有指示外,承包商可進行此項檢驗并應認為是工程師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的。承包商應立即將該項檢驗數據的正式核實的副本送交工程師。如果工程師未參加該項檢驗,工程師應對檢驗數據的準確性給予認可。
72.4如果在按第72.3款商定的時間和地點,供檢查和檢驗的材料或工程設備未準備好,或者按本款規定所作的檢查或檢驗結果,工程師確認材料或工程設備是有缺陷的或者是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則工程師可拒收這些材料或工程設備,并應立即通知承包商。該通知書應寫明工程師拒收的原因,承包商應立即糾正所述缺陷或保證被拒收的材料或工程設備符合合同規定。如果工程師提出要求,應對被拒收的材料或工程設備按相同的條款和條件進行檢驗或重復檢驗。工程師應在與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確定出雇主為進行該項重復檢驗所需的全部費用,并由雇主從承包商處收回,亦可由雇主從任何應支付或將支付給承包商的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2.5工程師可以將材料或工程設備的檢查委托給一名獨立檢查員進行。根據第9.4款規定,任何此類委托應是有效的,并應把為上述目的委托的獨立檢查員看作是工程師的一名助理。工程師應提前14天將這種任命通知承包商。
72.6未經工程師批準,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蓋或使之無法查看。承包商應保證工程師有充分的機會,對將覆蓋或無法查看的工程的任何部分進行檢查或測量。以及對工程的任何部分將置于其上的基礎進行檢查或測量,無論何時,當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基礎已經或即將作好檢查準備時,承包商應通知工程師,除工程師認為無必要檢查并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外,工程師應參加工程的此部分的檢查和測量或此類基礎的檢查,且不得無故拖延。
72.7承包商應按工程師可能隨時發出的指示,移去工程的任何部分的覆蓋物,或在其內或貫穿其中開孔,并應將該部分恢復原狀使之完好。如果任何這部分根據84.6款的要求已覆蓋或掩蔽,并經查明其施工符合合同要求,則工程師應在及時與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確定承包商由于該項剝露、在其內或貫穿其中開孔、恢復原狀和使之完好所開支的費用總額,并應將此總額增加在合同價格中,工程師應將此情況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任何其他情況下的一切費用均應由承包商承擔。
72.8工程師有權隨時對下列事項發出指示:
(b)用合格適用的材料或工程設備取代;以及
(c)盡管事先已對其進行過任何檢驗或臨時付款,但對工程師認為在以下方面不符合合同規定的任何工程,均應拆除并適當地重新施工:(1)材料、工程設備或工藝;或(2)由承包商設計或承包商對其負有責任的設計。
72.9如果承包商在指示規定的時間內,若指示中未規定時間,則在合理的時間內,未執行上述指示時,雇主應有權雇用他人執行該項指示,并向其支付有關費用。工程師應在與雇主和承包商及時協商之后,確定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并由雇主從承包商處收回,亦可由雇主從任何應支付或將支付給承包商的任何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九暫停
第七十三條暫行停工
73.1承包商應根據工程師的指示按工程師認為必要的時間和方式暫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進展,在暫時停工期間承包商應對工程或其一部分進行工程師認為必要的保護和安全保障。除上列情況以外的暫時停工,應適用73.2款:
(a)在合同中另有規定者;或
(b)由于承包商某種違約引起的或由其負責的必要停工;或
(c)由于現場氣候條件導致的必要的停工;或
(d)為工程的合理施工或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必要的停工。
73.2在根據第73.1款而適用本款規定時,工程師應與雇主和承包商適當協商,并作如下決定:
(a)根據第77條規定,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的權利;以及
(b)在合同價格中增加由此類暫時停工引起的承包商支出費用款額,工程師應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3.3如果暫停是根據工程師的書面指示,并且自停工之日起84天內,工程師未發出復工的許可,除非停工屬于第73.1款規定的情況,則承包商可向工程師遞送通知,要求工程師自接到該通知后的28天內準許已中斷的工程或其部分繼續施工。如果在上述時間內未得到批準復工,則承包商可以作如下選擇:當暫時停工僅影響工程的局部,承包商可按第86條規定,將此項停工視為可刪減的工程,同時對此再次向工程師遞送通知,或者當暫時停工影響到整個工程時,承包商則可將此項停工視為雇主違約,并根據合同第101.1款規定終止其被雇用的義務,此時應執行第101.2和101.3款的規定。
十開工和延誤
第七十四條工程的開工
74.1承包商接到工程師有關開工的通知后,應在合理可能的情況下盡快開工。開工通知應在中標函頒發日期之后,在投標書附件中規定的期限內發出。此后,承包商應迅速且毫不遲延開始工程的施工。
第七十五條現場占有權及其通道
75.1合同另有規定外;
(a)隨時給予承包商占有現場各部分的范圍;以及
(b)承包商可占用現場各部分的順序。
并根據合同中對于工程竣工順序的任何要求,在工程師發出開工通知的同時,雇主應使承包商占有:
(c)一定大小的所需部分現場;以及
(d)按照合同由雇主提供的此類通道。
以便使承包商能夠根據第34條提到的工程進度計劃開始并進行施工,否則,將根據承包商提出的合理建議開工。此時應將該建議通知工程師,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雇主應隨工程進展,適時讓承包商占用工程施工所需現場的其他部分,以使承包商能以應有的速度并視具體情況或按上述進度計劃或按承包商的合理建議進行工程施工。
75.2如果由于雇主未能按75.1款規定給出上述占有權而導致承包商延誤工期和/或付出費用,則工程師應在及時與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作出如下決定:
(a)根據第77條規定,承包商有權獲得任何延長的工期;以及
(b)應在合同價格中增加此類費用總額。
工程師應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5.3承包商應承擔其進出現場所需要的專用或臨時道路通行權的一切費用和開支。承包商還應自費提供他所需要的供工程使用的位于現場以外的任何附加設備。
第七十六條竣工時間
76.1在投標書附件中規定的某一具體時間內竣工的整個工程及任何區段,應按第81條的規定,在投標書附件中為整個工程或任何區段,應按第81條的規定,在投標書附件中為整個工程或任何區段規定的從開工之日算起的期限內竣工;或在第77條可能允許的延長工期內竣工。
第七十七條竣工期限的延長
77.1如果由于:
(a)額外或附加工作的數量或性質,或
(b)本合同中提到的任何誤期原因,或
(c)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或
(d)由雇主造成的任何延誤、干擾或阻礙,或
(e)除去承包商不履行合同或違約或由他負責的以外,其他可能發生特殊情況,使承包商有理由延期完成工程或其任何區段或部分,則工程師應在與雇主和承包商適當地協商之后,決定竣工期延長的時間,并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7.2但工程師不一定必須作出任何決定,除非承包商已經:
(a)在此類事件開始發生之后的28天內通知工程師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以及
(b)在上述通知后的28天內,或在工程師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的期限內,向工程師提交承包商認為他有權要求的任何延期的詳細申述,以便可以及時對他申述的情況進行研究。
77.3如果某一事件具有持續性的影響,以致使要求承包商按77.2(b)款所述的28天內提交詳細申述成為不可能時,如果承包商以不超過28天的間隔向工程師遞交臨時詳情,并在事件影響結束后28天內提交了最終詳情,承包商仍有權要求延長工期。工程師在收到上述詳情報告后,不得無故延誤,應作出關于延長工期的臨時決定,在收到最終詳情之后,工程師就復查全部情況,并提出有關該事件所需的延長全部工期的決定。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工程師在與雇主和承包商適當協商之后作出決定,并將此決定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終審結果不應導致減少工程師業已決定的任何延長工期的時間。
第七十八條工作時間的限制
78.1在合同中無相反規定的條件下,除下文規定的情況外,非經工程師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在夜間或當地公認的休息日施工,但為搶救生命或財產,或為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或絕對必要的作業除外,在此情況下,承包商應立即向工程師提出建議。但本款規定不適用于習慣上采用多班制的任何作業。
第七十九條施工進度
79.1在承包商無任何理由要求延長工期的情況下,如工程師認為工程或其任何區段在任何時候的施工進度太慢,不符合竣工期限要求,則工程師應將此情況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即應在工程師的同意之下,采取必要的步驟,加快工程進度,以使其符合竣工期限要求。承包商無權要求為采取這些步驟支付附加費用。如果由于執行工程師按有關條款規定發出的任何通知,承包商認為有必要在夜間或當地公認休息日進行任何工作,則承包商有權請求工程師對此給予準許。如果承包商根據本條規定的承包商義務所采取的任何步驟,使雇主開支了附加管理費,則工程師應在與雇主和承包商適當協商之后,確定該項費用款額,并應由承包商償還給雇主,亦可由雇主從任何應支付或將支付給承包商的任何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八十條誤期賠償費及其減少
80.1如果承包商未能按81條規定的全部工程竣工期限完成整個工程,或未能在第76條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任何區段,則承包商應向雇主支付投書附件中寫明的相應金額作為該項違約的損害賠償費,而不是作為自相應的峻工期起至頒發整個工程或相應區段的移交證書之日止之間的每日或不足一日的罰款,但上述損害賠償費應限制在投標書附件中注明的前提下,雇主可從應支付或將支付給承包商的任何款項中扣除該項損害賠償費。此損害賠償費的支付或扣除不應解除承包商對完成該項工程的義務或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其他義務和責任。
80.2在整個工程或任何區段的竣工期限之前,如果工程或區段的任何部分已簽發移交證書,則在合同中無替代條款的情況下,對于在該移交證書注明的日期之后的任何拖延期該工程或區段剩余部分的誤期損害賠償費,應按已簽發部分的價值對整個工程或區段的價值比例相應地減少。本款的規定僅適用于誤期損害賠償費的比率,并不應影響上述限額。
第八十一條移交證書
81.1當全部工程基本完工并圓滿通過合同規定的任何竣工檢驗時,承包商可將此結果通知工程師,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同時附上一份在缺陷責任期內以應有速度及時地完成任何未完工作的書面保證,此項通知書和書面保證應視為承包商要求工程師頒發移交證書的申請。工程師應于上述通知發出之日起21天內,或發給承包商一份移交證書,說明工程師認為根據合同要求工程已基本完工的日期,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或給承包商書面指示,經工程師的意見詳細說明在頒發該證書之前,承包商尚需完成的全部工作。工程師還就向承包商提出工程中影響基本竣工的任何缺陷,這些缺陷可能會在此所說的給出書面指示之后和工程竣工之前出現。承包商在完成預定工程和修補好所指出的任何缺陷,并使工程師滿意后,有權在21天內收到上述移交證書。
81.2同樣,根據第81.1款規定的程序,承包商可以要求工程師,而工程師也應就下列各項簽發移交證書:
(a)投標書附件中規定有不同竣工時間的任何區段;或
(c)在竣工之前已由雇主選擇占有并使用的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
81.3如果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已基本竣工,并圓滿地通過了合同規定的任何竣工檢驗,那么在全部工程竣工之前,工程師可就該永久工程的一部分頒發移交證書,且一經發給此類證書,即視為承包商已承擔在缺陷責任期內及時迅速地完成該部分永久工程的任何未完成的工作。
81.4在全部工程竣工之前發給的關于永久工程任何區段或部分的移交證書,不應認為是證明任何需要恢復原狀的場地或地表面的工作已經完成,除非該移交證書對此有明確的說明。
十一缺陷責任
第八十二條缺陷責任
82.1在本合同中,缺陷責任期是指投標書附件中指定的缺陷責任期間,并從下列時間起算:
(a)從工程師根據第81條證明的工程竣工的日期;或者
(b)在工程師根據第81條簽發了一份以上證書的情況下,各個被證明了的日期。
82.2為在缺陷責任期滿后立即或一旦可行即將按合同要求的條件并以使工程師滿意的狀態將工程移交給雇主,承包商應:
(a)在移交證書注明的日期之后,切實盡快地完成在當時尚未完成的工作;以及
(b)按工程師的要求或以工程師名義在缺陷責任期滿之前進行檢查后,指示承包商修補、重建和補救缺陷、收縮或其他毛病時,承包商應在缺陷責任期滿后的14天內實施工程師可能指示的上述所有工作。
(a)當由承包商負責設計的部分永久工程出現了任何失誤;
(b)由于承包商的疏忽或者未能按合同規定履行承包商方面的明確的或隱含的任何義務。
如果工程師認為上述工作的必要性是由于任何其他原因造成的,則工程師應根據第84條確定在合同價格中增加一筆款額,并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82.4當承包商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執行這些指示時,雇主有權雇用他人從事該項工作,并給付報酬。如果工程師認為該項工作按合同規定應由承包商自費進行,則在與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工程師應確定所有由此造成或隨之產生的費用,此費用應由雇主向承包商索取,并可由雇主從其應支付或將支付承包商的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82.5如果缺陷責任期滿之前的任何時間,工程出現任何缺陷、收縮或其他不合格之處,工程師可指示承包商在工程師的指導下,調查上述情況的原因,并將副本呈交雇主。除非按合同規定,上述缺陷、收縮或其他不合格之處應屬承包商的責任,否則工程師應在與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確定承包商由于上述調查所支出的費用總額,并應將其增加到合同價格中,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并將一副本呈交雇主。如上述缺陷、收縮或其他不合格之處是承包商的責任,則上述有關調查工作的費用應由承包商承擔。在此種情況下,承包商應按第82條規定自費修補上述缺陷、收縮或其他不合格之處。
十二變更
第八十三條變更
83.1如果工程師認為有必要對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質量或數量作出任何變更,為此目的的或出于任何其他理由,工程師認為上述變更適當時,他應有權指示承包商也應進行下列任何工作:
(a)增加或減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數量;
(b)省略任何這類工作;
(c)改變任何此類工作的性質、質量或類型;
(d)改變工程任何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e)實施工程竣工所必需的任何種類的附加工作;
(f)改變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規定的施工順序或時間安排。
上述變更不應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廢或失效,但對所有上述變更的影響應按第84條估價。凡是由于承包商的違約或毀約或他對此負有責任,使工程師
建筑工程安裝承包合同篇四
乙方(承包方):_________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條例》規定的原則,結合工程的實際情況,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承包工程概況
_________。(包括工程名稱、地點、內容、承包的范圍、開工和竣工日期、質量等級等內容)
第二條 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的法律
_________。(本條主要是用于涉外方面的)
第三條 圖紙
_________。(寫明圖紙提供的日期、套數、保密要求以及圖紙的解釋等)
第四條 甲乙雙方駐工地代表
_________。(寫明姓名、性別、年齡、在單位中的職務)
第五條 甲乙雙方的基礎工作
_________。
第六條 工程進度計劃
_________。
第七條 工程監督
_________。(包括隱蔽工程的中間驗收等)
第八條 人事同價款及其調整
_________。
第九條 工程預付款及工程價的支付方式和時間
_________。
第十條 工程驗收
_________。
第十一條 決算
_________。
第十二條 保修
_________。
第十三條 爭議處理
_________。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
_________。
第十五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_________。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當事人各執_________份。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寫明生效的時間或者條件)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協商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承包方(蓋章):_________ 發包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建筑工程安裝承包合同篇五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丙方: 身份證號碼;
第一條 聯合宗旨、項目和范圍
聯合經營宗旨: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 聯合經營項目:建筑工程
第二條 聯合投資各方均以該項目開發負責人 與甲方所簽訂的《 》工程前期墊資價款作為聯合投資范圍。
第三條 聯合投資方式、比例、核算方式
投資方式:
(1)甲方以現金作為投資。(投資 )
(2)乙方以現金作為投資。(投資 )
(3)丙方以現金作為投資。(投資 ) 投資比例:
(1)甲方占工程項目的 %(按 %出資,承擔虧損,享受分紅)。
(2)乙方占工程項目的 %(按 %出資,承擔虧損,享受分紅)。
(3)丙方占工程項目的 %(按 %出資,承擔虧損,享受分紅)。
核算方式:僅對聯合經營的范圍實行獨立核算。
第四條 聯營各方的權利義務
甲方:對聯合經營范圍的全部行使建設性意見表決權,享有紅利、出資、承擔虧損及承擔法律責任的義務。
乙方:對聯合經營范圍的全部行使建設性意見表決權,享有紅利、出資、承擔虧損及承擔法律責任的義務。
丙方:對聯合經營范圍的全部行使建設性意見表決權,享有紅利、出資、承擔虧損及承擔法律責任的義務。
第五條 利潤分配與風險承擔
聯合經營范圍的全部所得,在除去全部成本和開支后,其余為紅利,按投資比例分配。
該項目獨立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聯合投資雙方對該債務在投資范圍內,按投資和分紅比例承擔虧損。
第六條 聯合 投資各方按約定投資多少按實際需用、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聯營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條依期如數支付投資時,視為違約,每逾期壹日,違約方應向聯營體繳付其投資額的1%作為違約金。
2、由于聯營任何一方違約,造成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除應按投資額的10%支付違約金外,守約方有權要求并終止合同,并要求違約方賠償全部經濟損失。如守約方同意繼續履行合同,違約方應賠償其違約行為給聯營體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書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本合同書一式三份,甲、丙和各方各執一份,本合同書經甲、乙、丙各方蓋章或簽字捺 印后發生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日
建筑工程安裝承包合同篇六
一、道路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范本:
甲 方: 工程項目部
乙 方: (工程資料承包負責人)
(甲方)承包施工 工程,為確保工程質量,快速、優質、安全完成工程任務,現將本工程的工程技術資料承包給乙方,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二、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甲方提供現場資料員食宿)。
三、 承包內容:
乙方承包內容為甲方與建設單位所簽訂合同內承包項目的工程技術資料、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資料、質監存檔資料、備案資料等相關資料的收集編制、整理、存檔工作及材料送檢工作(測量計量資料除外)。保證所有資料依據設計圖紙、設計變更、現行施工規范規定、結合現場情況編制和裝訂成冊;乙方承擔的各項資料符合各主管單位對資料的驗收及檔案館的存檔規定和配合甲方將技術資料的移交。甲方分包項目由分包單位編輯整理資料(電力埋管、交通信號、園林綠化、亮化等),乙方配合歸檔。如由乙方編輯整理,費用另行協商。
2、照片資料由乙方負責收集制作,甲方提供設備。如要求專題片、dvd等制作,費用另行協商。
四、承包單價:
按本工程實際結算價格(以最終簽訂的結算書為準)的 4 ‰計算(包括人工工資、資料形成中的電腦、a4打印機、a4紙張等耗材、一般性送檢運輸費用)。
五、質量要求:
乙方必須按現行工程竣工資料的規范要求、強制性文件以及質監部門和檔案館的要求整理、編制、裝訂,必須保證工程技術資料達到合格標準,符合質監、甲方、監理單位和檔案館的要求,確保甲方順利驗收,工程質量 合格 。
六、付款方式:
合同簽定后,乙方人員設備入場甲方付給乙方鋪底金 貳萬 元整(作為本工程包工包料資料前期費用),施工過程中每月支付乙方 5000 元/月。領取檔案館資料初驗合格證竣工預驗收付足乙方95%工資款,其余工資款在資料完整、備案后一次性付清。工程工期為 甲方合同工期。超過工期甲方需支付乙方 5000元/月。若因建設單位(報建手續等問題)或其他分包單位原因暫時不能備案,甲方必須在工程竣工壹個月內付清全部工資,如需要乙方繼續備案,費用另行協商。
七、 甲方責任:
1、保證提供乙方需要的辦公場所、桌椅、文件柜、空調、復印機等設施。
2、提供乙方人員的住宿及伙食,甲方負責材料試驗檢驗費用和配合乙方送檢工作。
3、甲方提供試塊送檢的交通工具,并提供試塊制作模具、芯片及試塊制作。
4、保證提供乙方完整的設計圖紙(藍圖、至少壹套),及時提供各種變更資料。負責重新曬制竣工圖的費用。
4、負責及時提供購買的一切材料出廠合格證、檢驗報告、廠家資質等資料。因甲方采購材料不合格引發的問題由甲方解決。
5、 負責協調與質監站、安監站及上級建筑行業管理部門的關系,負責所有驗收、評獎、竣工備案的協調費用。
6、根據新規范、新要求需組織的其它驗收和資料形成,及參加任何資料承包范圍外的獎項所有協調費用由甲方負責。
7、監督施工管理內項目技術人員必須完成的責任及義務,督促測量人員及時提供合格的測量資料原始數據,乙方配合打印。
八、 乙方責任:
1、保證一般材料、半成品送檢試驗及時到位,并與工程進度同步進行。
2、負責承包范圍內所有工程技術資料的記錄、收集、整理,不影響本工程各階段驗收。
3、負責與試驗室試驗人員接洽。
4、配合甲方編輯、打印各類日常辦公文件。
5、積極配合甲方其他管理人員進行工程施工管理,維護甲方的形象和利益。
6、積極配合甲方參加任何資料承包范圍外的獎項,費用另行協商。
7、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禁“嫖、賭、毒”等違法行為。
九、實驗費用:
實驗費用根據實際情況由甲方負責。
十、本工程施工過程中,甲方有權對乙方工作情況進行監督;
由于乙方只承包了本工程的工程資料,在不違背甲方提出的正當條件下,乙方有權選擇自己的工作方式及作息時間。沒有特殊情況,乙方保證辦公室作息時間內有人值班。
十一、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十二、本合同一式兩份
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后方具法律效力;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付清工程資料費用后,本合同書自動失效。
甲方(簽章):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建筑工程安裝承包合同篇七
地址: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依照《_____》和________市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并嚴肅履行。
第一條工程項目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編號:
三、工程地點:
四、工程范圍:本合同全部工程建筑安裝面積共計________平方米(各單項工程建筑安裝面積詳見工程項目一覽表)。
五、工程造價:本合同全部工程施工圖預算造價為人民幣________元(各單項工程造價詳見工程項目一覽表)。
第二條工程期限
一、根據國家工期定額和使用需要,商定工程總工期為____天(日歷天),自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驗收(附各單位工程開竣工日期,見附表一)。
二、開工前____天,承包方向發包方發出開工通知書。
三、在組織施工過程中,如遇下列情況,得順延工期,雙方應及時進行協商,并通過書面形式確定順延期限:
1.因天災或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者;
2、因甲方提出變更計劃或變更施工圖而不能繼續施工者;
4、因甲方不能按期供圖、供料、供設備或其所供材料以及設備不合規格要求,被迫停工或不能順利施工者。
6.非承包方原因而監理簽證不及時而影響下一道工序施工;
7.未按合同規定撥付預付款、工程進度款或代購材料差價款而影響施工;
8.由于政策變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常甲方應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的經濟支出,并按合同規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和賠償乙方有關損失。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方負責退貨,不能退還的貨款和退貨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但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四.工期提前。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簽訂提前竣工協議,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乙方按此修訂進度計劃,報甲方批準。甲方應在5天內給予批準,并為趕工提供方便條件。提前竣工協議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提前的時間;
2.乙方采取的趕工措施;
3.甲方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4.趕工措施的經濟支出和承擔;
5.提前竣工收益(如果有)的分享。
第三條施工準備
一、甲方在開工前應辦妥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件,申請領取建筑執照;清除施工場地范圍內影響施工的原有管線、樹木等障礙物;解決施工用地(包括材料、構件的堆放和中轉場地,搭建大型臨時設施用地);解決施工用水源、電源和運輸道路的暢通;應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乙方提供所有工程設計圖紙____份;組織設計、施工單位進行工程設計交底。
二、乙方在開工前應組織有關人員研究和熟悉圖紙,參與設計交底;編好施工圖預算;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進行施工場地的平整,施工界區內的用水、用電、道路以及搭建施工臨時設施,安排施工總進度計劃,儲備材料,加工構件,做好一切施工準備。
第四條物資供應
一、由發包方供應以下材料、設備的實物或指標:____________
二、除發包方供應以外的其他材料、設備由承包方采購;三、發包方供應、承包方采購的材料、設備,必須附有產品合格證才能用于工程。由甲方負責供應的材料和設備,如未按期供應或規格、質量不符要求,經雙方努力仍無法解決,因此造成乙方的損失,應由甲方負擔。任何一方認為對方提供材料需要復驗的,應允許復驗。經復驗符合質量要求的,方可用于工程,其復驗費由要求復驗方承擔;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應按有關規定處理,其復驗費由提供材料、設備方承擔。
四、本工程材料和設備差價的處理辦法:____________
第五條工程質量
一、本工程質量經雙方研究要求達到:____________
二、承包方必須嚴格按照施工圖紙、說明文件和國家頒發的建筑工程規范、規格和標準進行施工,并接受發包方派駐代表的監督。
第六條工程價款的支付與結算
一、本合同簽訂后____日內,發包方支付不少于合同總價(或當年投資額)的____%備料款,計人民幣________萬元;臨時設施費,按土建工程合同總造價的____%計人民幣________萬元,安裝工程按人工費的____%計人民幣________萬元;材料設備差價________萬元,分____次支付,每次支付時間為____,金額________.
二、發包方收到承包方的工程進度月報后必須在____日內按核實的工程進度支付進度款,工程進度款支付達到合同總價的____%時,按規定比例逐步開始扣回備料款。
三、工程價款支付達到合同總價款的95%時,不再按進度付款,辦完交工驗收后,連本息(財政撥款不計息)一次支付給承包方。
四、如發包方拖欠工程進度款或尾款,應向承包方支付拖欠金額日萬分之_三___的違約金。
五、確因發包方拖欠工程款、代購材料價差款而影響工程進度,造成承包方的停、窩工損失的,應由發包方承擔。
第七條施工與設計變更
一、乙方要依據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以及設計要求組織施工,要全部達到合格。
1.施工中如發現設計有錯誤或嚴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在7天內與原設計單位商定,提出修改或變更設計文件,經甲乙雙方簽訂協議后,方準施工。
2.在施工中,如遇中途停建、緩建,甲乙雙方對在建工程,應商定做到安全部位。
3.在施工中,如發現甲方投資不足,不能按時撥付工程進度款,而中途停建、緩建,給乙方造成的損失,應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違約責任
承包方的責任:
一、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
二、工程不能按合同規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按本合同關于建設工期提前或拖后的獎罰規定償付逾期罰款。
發包方的責任:
一、未能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應負的責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順延外,還應賠償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實際損失。
二、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或由于設計變更以及設計錯誤造成的返工,應采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同時,賠償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停工、窩工、返工、倒運、人員和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的實際損失。
三、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由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方承擔責任。
四、承包方驗收通知書送達____日后不進行驗收的,按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
五、不按合同規定撥付工程款,按銀行有關逾期付款辦法的規定延付金額每日萬分之三償付承包方賠償金。
第九條糾紛解決辦法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申請各級城鄉建設委員會或雙方上級業務主管部門,進行調解;解決不了的,可選擇下述第()項處理:
(1)向建筑物所在地的_____委員會申請_____;
(2)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一、本合同一式____份,合同附件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一份。其余副本由發包方報送___________機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二、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加蓋雙方公章即生效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驗收符合要求,結清工程款后終止。
三、本合同簽訂后,承、發包雙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補充合同。
建筑工程安裝承包合同篇八
承包方(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保定市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并嚴肅履行。
第一條工程項目
一、工程名稱:府東街商居樓工程
二、工程地點:府東街中段東側
四、工程范圍:本合同全部工程建筑安裝面積共計571m2(各單項工程建筑安裝面積詳見工程項目一覽表)。
五、工程造價:本合同全部工程施工圖預算造價為人民幣496770元(各單項工程造價詳見工程項目一覽表)。
第二條工程期限
一、根據國家工期定額和使用需要,商定工程總工期為200天(日歷天),自20xx年9月1日開工至20xx年6月1日竣工驗收(附各單位工程開竣工日期,見附表一)。
二、開工前7天,承包方向發包方發出開工通知書。
三、在組織施工過程中,如遇下列情況,得順延工期,雙方應及時進行協商,并通過書面形式確定順延期限:
1.因天災或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者;
2、因甲方提出變更計劃或變更施工圖而不能繼續施工者;
4、因甲方不能按期供圖、供料、供設備或其所供材料以及設備不合規格要求,被迫停工或不能順利施工者。
6.非承包方原因而監理簽證不及時而影響下一道工序施工;
7.未按合同規定撥付預付款、工程進度款或代購材料差價款而影響施工。
8.由于政策變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甲方應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的經濟支出,并按合同規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和賠償乙方有關損失。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方負責退貨,不能退還的貨款和退貨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但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四.工期提前。
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簽訂提前竣工協議,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乙方按此修訂進度計劃,報甲方批準。甲方應在5天內給予批準,并為趕工提供方便條件。提前竣工協議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提前的時間;
2.乙方采取的趕工措施;
3.甲方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4.趕工措施的經濟支出和承擔;
5.提前竣工收益(如果有)的分享。
第三條施工準備
一、甲方在開工前應辦妥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件,申請領取建筑執照;清除施工場地范圍內影響施工的原有管線、樹木等障礙物;解決施工用地(包括材料、構件的堆放和中轉場地,搭建大型臨時設施用地);解決施工用水源、電源和運輸道路的暢通;應于20xx年8月20日向乙方提供所有工程設計圖紙5份;組織設計、施工單位進行工程設計交底。
二、乙方在開工前應組織有關人員研究和熟悉圖紙,參與設計交底;編好施工圖預算;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進行施工場地的平整,施工界區內的用水、用電、道路以及搭建施工臨時設施,安排施工總進度計劃,儲備材料,加工構件,做好一切施工準備。
第四條物資供應
由承包方自行采購;
第五條工程質量
一、本工程質量經雙方研究要求達到:國家驗收標準;
二、承包方必須嚴格按照施工圖紙、說明文件和國家頒發的建筑工程規范、規格和標準進行施工,并接受發包方派駐代表的監督。
第六條工程價款的支付與結算
二、發包方收到承包方的工程進度月報后必須在10日內按核實的工程進度支付進度款,工程進度款支付達到合同總價的60%時,按規定比例逐步開始扣回備料款。
三、工程價款支付達到合同總價款的95%時,不再按進度付款,辦完交工驗收后,連本息(財政撥款不計息)一次支付給承包方。
四、如發包方拖欠工程進度款或尾款,應向承包方支付拖欠金額日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五、確因發包方拖欠工程款、代購材料價差款而影響工程進度,造成承包方的停、窩工損失的,應由發包方承擔。
第五條施工與設計變更
一、乙方要依據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以及設計要求組織施工,要全部達到合格。
二、要堅持按圖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設計。如遇下列情況給對方適成窩工、返工、材料、構件的積壓、施工力量和機械調遷等損失,應由責任方負擔:
1.施工中如發現設計有錯誤或嚴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在7天內與原設計單位商定,提出修改或變更設計文件,經甲乙雙方簽訂協議后,方準施工。
2.在施工中,如遇中途停建、緩建,甲乙雙方對在建工程,應商定做到安全部位。
3.在施工中,如發現甲方投資不足,不能按時撥付工程進度款,而中途停建、緩建,給乙方造成的損失,應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安全施工
一、乙方有責任教育工人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安全施工,防火防盜。在施工中因因乙方責任發生的傷亡事故和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的其他損失,均由乙方負責。
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甲方為搶救提供必要條件。發生的費用由事故責任方承擔。
三.非乙方責任造成的傷亡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和有關費用。
第七條工程分包
1.乙方可按協議條款約定分包部分工程。
2.乙方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后,將副本送甲方代表。分包合同與本合同發生抵觸,以本合同為準。
第八條違約責任
承包方的責任:
一、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
二、工程不能按合同規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按本合同關于建設工期提前或拖后的獎罰規定償付逾期罰款。
發包方的責任:
一、未能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應負的責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順延外,還應賠償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實際損失。
二、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或由于設計變更以及設計錯誤造成的返工,應采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同時,賠償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停工、窩工、返工、倒運、人員和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的實際損失。
三、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由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方承擔責任。
四、承包方驗收通知書送達7日后不進行驗收的,按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
五、不按合同規定撥付工程款,按銀行有關逾期付款辦法的規定延付金額每日萬分之三償付承包方賠償金。
第十條糾紛解決辦法
(2)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一、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附件二份。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一份。
二、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加蓋雙方公章即生效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驗收符合要求,結清工程款后終止。
三、本合同簽訂后,承、發包雙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補充合同。 雙方簽字(蓋章)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