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民事復查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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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復查申請書篇一
身份證號碼:460022x。
住址:文昌市文嶺里c棟103號。
申請事項:
1.申請文昌市公證處復查(20xx)文證內民字第91號《公證書》;
2.申請對申請辦理公證的依據《遺囑公證申請表》()復查;
3.申請對辦理公證的依據《詢問筆錄》(上午8時)復查;
4.申請對《遺囑書》(手寫體)、《遺囑書》(打印體)的效力進行復查;
5.申請文昌市公證處依法撤銷(20xx)文證內民字第91號《公證書》。
事實和理由:
貴處公證員黃良勇辦理(20xx)文證內民字第91號《公證書》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律程序,為無效《遺囑書》出具《公證書》,該《公證書》應依法撤銷。具體理由如下:
一、貴處稱20xx年6月14日為“鄺淑媚”補辦被大水沖走的20xx年1月的《公證書》,沒有事實依據
貴處沒有任何有效證據能夠證明20xx年1月鄺淑媚曾申請貴處辦理遺囑公證,貴處僅憑沒有鄺淑媚簽名的“國內民事公證案件登記表”這一孤證,證明20xx年6月14日辦理的公證系補辦20xx年1月被大水沖走的公證,單憑上述孤證不能證明貴處主張的事實。
貴處作為法定公證機構妥善保管檔案是法定義務,《公證檔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公證檔案應堅實、防火、防盜、防潮、防高溫、防鼠、防蟲、防光、防污染,室內要保持清潔、整齊、通風。要購置必要的檔案柜、消防器材、去濕機、空調機等設備,并逐步采用先進技術,提高檔案的管理水平。”貴處至少應提供氣象局出具的當時氣象災害證明及其他有權機關出具的檔案被大水沖走的相關證據,難道存放檔案的檔案柜被大水沖走?貴處提出所謂的當時的卷宗檔案被大水沖走這一借口實在難以令人信服。
二、《遺囑公證申請表》登記的受理日期為20xx年6月14日,而申請日期卻在五年之后的20xx年6月14日,時間前后顛倒,且沒有鄺淑媚本人簽名、蓋章或按手印,該份《申請表》明顯系事后偽造的(見證據一)
貴處接受“鄺淑媚”申請為其辦理遺囑公證的依據:《遺囑公證申請表》登記的受案日期為20xx年6月14日,而登記的申請日期卻是在五年之后的20xx年6月14日,根據當時有效的《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八條及后來的《公證程序規則》第四條的規定,辦理公證先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公證處受理后方能辦理公證,而根據貴處提供的《遺囑公證申請表》記載,鄺淑媚于20xx年6月14日提出辦理遺囑公證的書面申請,公證處卻能未卜先知的早在五年前的20xx年6月14日預先受理,這顯然是違反邏輯的。
根據當時的《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十九條“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后,應將受理通知單發給當事人,并開始建立公證卷宗。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代表人)應在受理通知單回執上簽名。”的規定,貴處亦未能依法提供鄺淑媚申請公證的受理通知單回執。
根據《遺囑公證細則》第七條第二款“遺囑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遺囑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的規定,即便《遺囑公證申請表》系公證員黃良勇代為填寫,也應依法由申請人鄺淑媚本人簽名,而事實上《遺囑公證申請表》既沒有鄺淑媚簽名、蓋章,也沒有其按手印,因此,《遺囑公證申請表》明顯系偽造的,不能證明20xx年6月14日鄺淑媚向貴處申請辦理遺囑公證這一事實。
三、鄺淑媚的兒子云興吉與公證員黃良勇惡意串通,在《詢問筆錄》中假冒鄺淑媚簽名、按手印,該《詢問筆錄》不具有法律效力(見證據二)
(一)《詢問筆錄》中被問人“鄺淑媚”的簽名系云興吉偽造的,該《詢問筆錄》不具備法律效力,不能證明鄺淑媚申請貴處辦理遺囑公證這一事實,亦不能證明代書遺囑內容是鄺淑媚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經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20xx]鑒字第010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見證據三),《詢問筆錄》上被問人處“鄺淑媚”署名字跡是云興吉所寫,根據《遺囑公證細則》第十二條“公證人員詢問遺囑人,除見證人、翻譯人員外,其他人員一般不得在場。......談話筆錄應當當場向遺囑人宣讀或者由遺囑人閱讀,遺囑人無異議后,遺囑人、公證人員、見證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等有關規定,該《詢問筆錄》不僅沒有遺囑人“鄺淑媚”本人簽名,公證員黃良勇竟然違反法律規定允許利害關系人(繼承人)云興吉假冒遺囑人鄺淑媚簽名,貴處解釋稱“當時應鄺淑媚的要求,將云興吉從外面叫進來手握鄺淑媚的手簽名”,這樣缺乏事實依據的解釋根本無法令人信服。
(二)申辦遺囑公證依法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云興吉代鄺淑媚在《詢問筆錄》簽名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公證員黃良勇擅自持鄺淑媚私章在打印體《遺囑書》上蓋章的行為,也應當認定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_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8條規定:凡是依法或者依雙方的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行為,本人未親自實施的,應當認定行為無效。《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八條規定“當事人、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辦公證事項,但申辦遺囑、遺贈扶養協議、贈與、認領親子、收養、解除收養、委托、聲明、生存及其他與當事人人身有密切關系的公證事項除外。”,因此,申辦遺囑公證必須由鄺淑媚本人實施,不得由他人代理,云興吉代鄺淑媚在《詢問筆錄》上簽名的行為,以及公證員黃良勇代鄺淑媚在打印體《遺囑書》上蓋章的行為,均沒有鄺淑媚出具的書面授權委托書,即便有授權委托書,該代簽名的行為也屬無效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詢問筆錄》中墨跡指紋無法辨認,且無其他佐證能夠證明系鄺淑媚指紋,依法應推定為不是鄺淑媚本人的指紋。
《詢問筆錄》中被問人處所按手印墨跡模糊無法辨認,根據《遺囑公證細則》第十八條“遺囑人既不能簽字又無印章的,應當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簽名或者蓋章。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公證人員應當在筆錄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簽名或者蓋章的,公證人員應當提取遺囑人全部的指紋存檔。”的規定,貴處應當對鄺淑媚的十指全部指紋存檔,而貴處既未在筆錄中注明鄺淑媚不會書寫以指紋代替簽名這一重要事實,也未能按照法定程序提取鄺淑媚指紋存檔,就《詢問筆錄》中黑色墨跡指紋無法辨認這一事實,公證員黃良勇作為直接承辦人應承擔過錯責任。既然墨跡指紋無法辨識是否為鄺淑媚指紋,在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依法應推定為該墨跡指紋不是鄺淑媚的指紋。
四、手寫體及打印體的兩份《遺囑書》(見證據四、五)均屬代書遺囑,《繼承法》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而該兩份代書遺囑均無代書人、見證人簽名,因此,該兩份代書遺囑為無效遺囑,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兩份《遺囑書》屬代書遺囑
根據《_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本案中兩份《遺囑書》均不是鄺淑媚本人親筆書寫,依法應屬代書遺囑。
(二)代書遺囑系要式法律行為,兩份代書遺囑因缺乏代書遺囑的法定生效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當時有效的《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五十二條“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特殊情況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的規定,以及《遺囑公證細則》第六條“遺囑公證應當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因特殊情況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當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見證人、遺囑代書人適用《_繼承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的規定,兩份代書遺囑應分別由代書人、見證人、遺囑人簽名方才發生法律效力,本案中手寫體《遺囑書》無代書人、見證人、遺囑人簽名,且存在修改的痕跡,打印體《遺囑書》無代書人、見證人簽名,遺囑人“鄺淑媚”的印章竟然公證員黃良勇將鄺淑媚私章帶回辦公室后私自加蓋的,貴處據此出具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書》“茲證明鄺淑媚于二oo一年六月十四日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遺囑書蓋章(見證據六)”,試問:公證員將“鄺淑媚”的私章私自帶回辦公室加蓋,怎能稱為“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遺囑書上蓋章”,該公證程序嚴重違反法律程序和公證紀律,不能真實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屬無效公證行為,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三)手寫體《遺囑書》存在多處修改,且無鄺淑媚本人簽名或按指紋更正確認,僅憑這點該《遺囑書》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五、20xx年時鄺淑媚81歲高齡,年老體弱,公證員未能按照法律程序對遺囑人談話錄音或錄像,致使存在眾多疑點的《遺囑公證申請表》、《談話筆錄》、《遺囑書》等文件的真實性無法核實,貴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遺囑公證細則》第十六條規定“公證人員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人員在與遺囑人談話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一)遺囑人年老體弱;(二)遺囑人為危重傷病人;(三)遺囑人為聾、啞、盲人;(四)遺囑人為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鄺淑媚即屬于“年老體弱”的情形,貴處公證員依法應當對現場談話進行錄像或錄音,因黃良勇等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致使存在眾多疑點的《遺囑公證申請表》、《談話筆錄》、《遺囑書》等文件的真實性無法核實,貴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六、關于本案的復查時效問題
直至20xx年11月2日,申請人才向貴處調取本案的兩份關鍵證據——手寫體《遺囑書》及《公證書》(見證據八),貴處在申請人調取的上述兩份檔案中注明“此復印件與原件核對無誤”,并加蓋貴處公章。上述兩份證據尤其是手寫體《遺囑書》是認定代書遺囑及公證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關鍵證據,依法屬于新的證據,根據程序法優于實體法的法律原則,以及《公證程序規則》第六十一條的規定,申請人有權在20xx年11月2日收到貴處出具的手寫體《遺囑書》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復查。
綜上所述,貴處出具的(20xx)文證內民字第91號《公證書》嚴重違反法律程序,公證員黃良勇嚴重違反法律規定辦理公證,為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代書遺囑《遺囑書》出具公證書。為了維護公證的嚴肅性,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請貴處依法復查,依法撤銷錯誤的(20xx)文證內民字第91號《公證書》。
文昌市公證處
申請人:云麗
代理人:宋振華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六日
民事復查申請書篇二
齊分局信訪辦:
申請人:高憲金男漢族1971年8月20日生職工
公民身份證號:_8202413
現住址:黑龍江省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泰康慶齊路大山街7-193號聯系方式:
被申請人:黑龍江大山種羊場
申請復查事項
一、撤銷大山種羊場信訪復字[201_]1號關于對高憲金信訪土地承
包侵權問題的答復。以下簡稱“答復”。
二、還我土地承包權,合同改在我名下,由我來簽合同。
三、還我馬德海所欠下的錢款。
四、還給我馬德海改合同后所產生的效益和糧食直補款。
申請復查理由
我是大山種羊場的工人,叫高憲金,由于騎摩托車摔傷,至使大腦失控,最終造成癲癇病,20__年我和妻子去義烏治病并打工,在20__年我倆離婚,離婚后我又去義烏治病,在201_年9月份回來后才知道我的土地全部歸馬德海(前妻弟弟)所有,并把合同變在馬德海名下,我多次找馬德海要回失地,他不同意,我只好上訪,要求場領導給與解決。理由是,在我治病期間,由中間人馬金山協商(約定)好,病好后,土地仍歸還給我,當時約定地永久是我的。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把合同改在馬德海的名下,并把欠款掛在我名下。我對此
事不服,所以,根據國家黑墾局、農墾局文件和生產隊領導、百姓、大山財務賬為證,地塊是大山六隊,豬舍門前一塊,豬舍西一塊,三角坑一塊,其中水田畝,旱田畝,其中有父母和弟弟的承包田(口糧田)。現在大山種羊場對我上訪做出了“答復”,既大山種羊場信訪復字[201_]1號文件《關于對高憲金信訪土地承包權問題的答復》處理意見。對此答復我不服,現提出復查申請。理由是:
1、在我與大山種羊場簽訂合同時沒有當年交承包費的字樣,更沒有不交地承包費收回承包土地經營權這一款項的說明。
2、大山種羊場從沒有書面或口頭通知我交土地承包費。(有李杰隊長證言)
3、20__號農墾文件是有不交土地承包費,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這一項規定,但不適用于我,因為文件是20__年下發,大山種羊場是20__年就收回了我的土地經營權,所以文件不適用于我。
4、大山種羊場不僅是我一家掛賬,85%的承包經營者都掛賬(欠賬),有的農戶欠十幾萬元,場方也沒有收回土地承包權,單收我的承包經營權,這是不公平的待遇,也就是不合理的,應把“答復”撤消。5、1998年發洪水不應掛賬,1999年由于98年的洪水,土地都荒蕪,無法耕種,所以不應該掛賬。兩年不合理掛賬款總計:元。
6、按規定,就算收回土地經營權,再發包也應該在同等條件下,我優先,而大山種羊場沒有這樣做。
7、大山種羊場收回土地經營權,影響了我的生產、生活,使我至今不能正常生活。造成了我家庭貧困,有病不能治,孩子無法上學和生
活。這一切都應該由場方承擔侵權責任。
8、按照國家對自然人之規定,人人有飯吃,人人有衣穿,人人有工作。我是大山人,不應剝奪我勞動、工作的權利,必須給我土地,或給我安排其他工作直到退休為止。
綜上所述,我的要求是:按申請復查理由執行。
民事復查申請書篇三
安定區人民政府:
我是內官營鎮萬崖村村民曹蘭花,因我對安定區內官營鎮人民政府做出的安內政初查字(20xx)21號《關于萬崖村村民曹蘭花反映信訪事項的答復意見》不服,現向安定區人民政府提出復查申請,情況如下:
1999年農歷8月1*日夜間8點多,被小兒子程顯明將與共同生活的父母趕出家門,兩位老人后經商量后其到二兒子程顯林家生活,兩位老人的土地承包經營地(朱家地畝,河灣地畝)由程顯林承包經營,及其劃分承包地當時由老人程顯明、程顯材、王建基劃分,我夫妻二人都不在現場。現如今程顯明由我經營xx的地說是給他們少分了,望上級領導重新丈量,河灣地畝和朱家地畝是否少分少劃。現如今河灣地畝程顯明占路挖路,無路可走,朱家地包括老人的
畝和自己的畝總3畝一無收成,叫一家7口之人如何生存。
農歷20xx年5月17日由程顯明夫妻和兒子程志軍將我丈夫程顯林毆打致傷,因是親兄弟再沒有上訴,也沒有追究其責任。
20xx年5月3日,程顯明駕駛微耕機要強行通過我的菜地,我說地已經平整過了準備種菜,在我攔擋時,程顯明就出手毆
打于我。后經法醫鑒定為輕微傷。
從5月3日到現如今半年已過,派出所的處理結果根本與事實不符,并干涉我在自家地里種菜。
20xx年農歷7月4日,程顯明以該土地寫在老人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中為由,將我在朱家地栽的菜全部鏟除,并將菜苗全部損壞。當時報案后,民警到現場后不但沒有阻止程顯明的破壞行為,反而告訴我說不要在此塊地中栽菜,后我多方咨詢,派出所沒有權利來阻止村民在自家地里播種,望上級領導復查。
申請人:曹蘭花
電話:
民事復查申請書篇四
申請人:賈茗茍,男,漢族,1987年8月1出生,住河北省石家莊市趙縣謝莊鄉常信二村育才巷26號。電話被申請人:馬自揚,男,漢族,1977年1_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卅鋪鎮紅旗村紅旗組。電話:
申請人于201_年8月29日收到臺州市椒江區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椒江大隊于201_年8月29日作出的椒公交認字[201_]第001_5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現依據《道路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提出復核申請。
申請事項
一、請求依法撤銷椒公交認字[201_]第001_5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該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認定責任不公。
二、請求依法重新認定被申請人馬自揚承擔事故全部過錯責任,申請人不承擔事故過錯責任。
事實與理由
201_年8月1日20時50分左右,被申請人馬自揚駕駛浙jt1337號轎車沿云西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距云西路與巖嶼路交叉口紅綠燈左轉彎7—8米時,逆向駛入對向車道,與路口自北向東轉彎過來由申請人駕駛的、正在自己道路正常行駛的椒江h27365號燃油助力車發生碰撞,造成申請人及后座乘坐人李沙沙倆人受傷,二車不同程度損傷的交通事故。
一、椒公交認字[201_]第001_5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不清。
椒公交認字[201_]第001_5號交通事故認定認定的事實是“馬自揚駕駛浙jt1337號轎車在椒江云西路由東向西行駛,20時50分左
右,駛到云西路與巖嶼路交叉口紅綠燈左轉彎時,提前駛入對向車道”。這樣的認定與事實不符。
是逆向行駛而不是提前駛入對向車道
一般認為,提前只是快要輪到而尚未輪到之時為提前,是個極短的時間,而且所在通行線路是正確的。而此處的信號燈卻是先東西二側的左轉綠燈亮→南側的全部綠燈亮→北側的全部綠燈全亮→東西二側直行綠燈亮→再東西二側左轉綠燈亮,而申請人經過時被申請人還得等南側信號燈亮→東西側(被申請人在東側)直行信號燈亮→東西側左轉信號燈亮,最后才能通行。故此,被申請人的行為遠沒有“提前”那么簡單,而是搶了好幾只紅燈,并且在根本沒有路權的情況下強行駛入對向車道,逆向上行。更為嚴重的被申請人不是在路口搶道,而是在路口與中間隔離帶的中間位臵(離路口約7-8米之處)突然駛入對向車道,應屬逆向行駛……
椒公交認字[201_]第001_5號交通事故認定認定的事實不清,作出的認定缺乏正確事實基礎,其作出的認定責任就不會公正。申請人當然對椒公交認字[201_]第001_5號交通事故認定的責任產生疑問。因為申請人在本次事故中就沒有責任,原因是申請人在交叉路口遵守交通信號規定,按信號燈提示,在道路上正常行駛并無不妥,而被申請人目無交通法令,臵眾多的生命與財產安全于不顧,逆向行駛,才是造成這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故,因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二、適用的法律不當。
第一,椒公交認字[201_]第001_5號交通事故認定認定被申請人違反《_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機動車通過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一)在劃有導向車道路的路口按所需先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之規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應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適用法律不當,存在言輕蔽重不公行為。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是逆向行駛行為,而不是在劃有導向車道路的路口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因為逆向行駛根本就不可能為其“劃有導向車道路的路口”供其“按所需行進方
向駛”。他不僅違反了該《條例》第38條第(三)款紅燈亮禁止車輛通行之規定,且還違反《_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
第二,椒公交認字[201_]第001_5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_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及十九條第一款“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之規定。本人認為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是對機動車駕駛員原則要求,它涵蓋了第十九條第一款的內容,違反這二個條款須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但并不一定導致事故的發生。
第三,根據,《_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之規定,也即根據引起事故發生的因果關系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綜觀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其關鍵因素是被申請人是未充分遵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路權原則,在根本沒有路權的情況下通行,死必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在這種情況下對一個完全按照交通信號規定正常行駛的人來說是無法避免的,如要強加給他,無疑是天大的冤枉。猶同一輛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駛的車輛必然發生交通事故是同樣道理。申請人雖有無證駕駛的行為存在(責任書說經檢驗才知是機動車),但此行為未必必然導致事故發生,即二者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更何況申請人自己(連交警也要經檢驗后才知是機動車)也不知道是機動車輛(商家給他說不用駕照的),可見申請人主觀上沒有違法故意,其違法行為極其輕微(現實生活中交警對f駕照幾乎不查驗)。
椒公交認字[201_]第001_5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責任違反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和法律規定,作出的認定責任顯失公平正義,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綜上所述,椒公交認字[201_]第001_5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認定的責任不公。申請人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五十一條規定,請求臺州市公安交警支隊依法撤銷椒公交認字[201_]第001_5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重新認定被申請人馬自楊承擔事故全部過錯責任,申請人不承擔事故過錯責任。
臺州市公安交警支隊
201_-9-1
申請人:賈茗茗
民事復查申請書篇五
此致
德宏州公證處
申請人:
二0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公證復查申請書二:公正復查申請書(4192字)
申請人:云麗(又名云若灼),女,20xx年7月24日出生。
身份證號碼:46002219450724682x。
住址:文昌市文嶺里c棟103號。
申請事項:
1.申請文昌市公證處復查(20xx)文證內民字第91號《公證書》;
2.申請對申請辦理公證的依據《遺囑公證申請表》(20xx.6.14)復查;
3.申請對辦理公證的依據《詢問筆錄》(20xx.6.14上午8時)復查;
4.申請對《遺囑書》(手寫體)、《遺囑書》(打印體)的效力進行復查;
5.申請文昌市公證處依法撤銷(20xx)文證內民字第91號《公證書》。
事實和理由:
貴處公證員黃良勇辦理(20xx)文證內民字第91號《公證書》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律程序,為無效《遺囑書》出具《公證書》,該《公證書》應依法撤銷。具體理由如下:
一、貴處稱20xx年6月14日為“鄺淑媚”補辦被大水沖走的20xx年1月的《公證書》,沒有事實依據
貴處沒有任何有效證據能夠證明20xx年1月鄺淑媚曾申請貴處辦理遺囑公證,貴處僅憑沒有鄺淑媚簽名的“國內民事公證案件登記表”這一孤證,證明20xx年6月14日辦理的公證系補辦20xx年1月被大水沖走的公證,單憑上述孤證不能證明貴處主張的事實。
貴處作為法定公證機構妥善保管檔案是法定義務,《公證檔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公證檔案應堅實、防火、防盜、防潮、防高溫、防鼠、防蟲、防光、防污染,室內要保持清潔、整齊、通風。要購置必要的檔案柜、消防器材、去濕機、空調機等設備,并逐步采用先進技術,提高檔案的管理水平。”貴處至少應提供氣象局出具的當時氣象災害證明及其他有權機關出具的檔案被大水沖走的相關證據,難道存放檔案的檔案柜被大水沖走?貴處提出所謂的當時的卷宗檔案被大水沖走這一借口實在難以令人信服。
二、《遺囑公證申請表》登記的受理日期為20xx年6月14日,而申請日期卻在五年之后的20xx年6月14日,時間前后顛倒,且沒有鄺淑媚本人簽名、蓋章或按手印,該份《申請表》明顯系事后偽造的(見證據一)
貴處接受“鄺淑媚”申請為其辦理遺囑公證的依據:《遺囑公證申請表》登記的受案日期為20xx年6月14日,而登記的申請日期卻是在五年之后的20xx年6月14日,根據當時有效的《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八條及后來的《公證程序規則》第四條的規定,辦理公證先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公證處受理后方能辦理公證,而根據貴處提供的《遺囑公證申請表》記載,鄺淑媚于20xx年6月14日提出辦理遺囑公證的書面申請,公證處卻能未卜先知的早在五年前的20xx年6月14日預先受理,這顯然是違反邏輯的。
根據當時的《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十九條“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后,應將受理通知單發給當事人,并開始建立公證卷宗。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代表人)應在受理通知單回執上簽名。”的規定,貴處亦未能依法提供鄺淑媚申請公證的受理通知單回執。
根據《遺囑公證細則》第七條第二款“遺囑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遺囑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的規定,即便《遺囑公證申請表》系公證員黃良勇代為填寫,也應依法由申請人鄺淑媚本人簽名,而事實上《遺囑公證申請表》既沒有鄺淑媚簽名、蓋章,也沒有其按手印,因此,《遺囑公證申請表》明顯系偽造的,不能證明20xx年6月14日鄺淑媚向貴處申請辦理遺囑公證這一事實。
民事復查申請書篇六
質量技術監督局:
在月日的抽檢中,我廠于xx年xx月xx日生產的面粉(型號規格:kg/袋)被判為不合格,不合格項目為水分,該項檢驗結果為:%,對此,我廠組成自查小組,查驗相關生產記錄及檢驗報告,內容如下:
1、按照國家標準,我廠對每天生產的產品均進行質量檢驗,經查檢驗報告,該批次面粉的自檢水分為xx%。
2、因冬季屬于銷售淡季,該批次產品共袋目前均存放在成品庫房中,未出廠。
針對貴單位給出的檢驗結論,我廠自查小組分析造成所抽檢面粉水分超標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兩個方面:
1、我公司檢驗設備出現異常或者檢驗人員未按標準要求進行檢驗,造成當天檢驗報告結論出現偏差,未及時反饋出產品質量問題;
2、貴單位抽樣當天天氣較寒冷,抽檢人員抽樣后未將樣品放置在密封的容器中,造成樣品吸水,導致最終檢測樣品水分含量增加。
為了更好的把控面粉質量水平,檢驗我公司所使用檢驗設備的穩定性及操作人員的檢驗水平,保證所出廠的所有產品均符合標準,更好的保護消費者利益,特向貴單位提出復檢請求(該批產品目前依然在成品庫房中,可保證兩次檢驗結論的可比性)。
如果這次的檢驗結果和前一次的抽樣結論一致,我廠將組織整改,將該批產品回機,同時將所有檢驗設備全部重新檢定,并考核檢驗員,從根本上保證產品的質量。
請貴單位批準我廠的復檢申請!謝謝!
面粉廠
xx年xx月xx日
民事復查申請書篇七
申請人:xxx,女,xx歲(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住xxxxx街道xx村xx組xxx號,電話:xxxxxxxxxxx
被申請人:xx街道辦事處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主任
請求事項: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xx年5月6日作出的xx20xx號第6號《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不服,特此申請復查。
申請復查事項:
一、要求撤銷20xx年5月6日作出的xx20xx號第6號《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
二、要求被申請人依法履行職責,審查確認xx村于20xx年6月25日作出的“會議記錄”
第七條與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利。
三、要求被申請人責令xx村依法改正于20xx年6月25日作出的“會議記錄”第七條。
四、要求被申請人責令xx村向申請人發放已發放的村集體經濟收益款3500元,組里3060元。
五、申請人要求參加聽證會,參加辯論。
此致
xxx人民政府
信訪事項復查申請人;xxx
20xx年6月29日
民事復查申請書篇八
申請人姓名:
申請日期:20xx-03-09
聯系地址郵政編碼上海市松江區20xx00
工作單位++++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辦理機關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訪辦公室
行政復查請求:
1、被申請人應當履行法定職責,依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18條,撤銷被舉報人三級資質(暫定期一年)。
2、被申請人應當履行法定職責,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60條,吊銷被舉報人滬(青浦)0212號《物業管理資質證書》。
事實及理由:
20xx年1月5日,申請人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交《實名舉報信》(證據編號1),要求依法查處被舉報人違法騙取物業資質行為。
被申請人20xx年02月22日給申請人的回復(證據編號2),認定事實不清,與青浦區局先前的答復不符,有違政府公信力,涉嫌行政亂作為,為企業違法行為謀利益。
一、被申請人回復事實不清
被申請人回復稱:“20xx年12月8日賓泉物業公司因其持有的資質證書已過期,按照新設立物業管理企業向青浦區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請核定資質等級,并提供了相應的文件材料”,與青浦區局的答復不符。
上海市青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青浦區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備案情況》(20xx年)公開信息證明:
被舉報人:1、資質過期,2、接管物業產生糾紛。
處理意見是:“延期一年”。(見證據3)
青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xx年12月5日給申請人的函(證據編號4)證明:“該企業得知換證消息后,于20xx年2月到青浦區房地局辦理物業資質換證手續。由于申報材料不全,信息操作等方面原因,直至20xx年9月才通過信息預審,取得了申辦預約號20xx001815號”。
二、被申請人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頒發資質證書(1)
被申請人回復稱:“按照新設立物業管理企業向青浦區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請核定資質等級”,沒有法律依據,超越了法定職權,是行政亂作為。
《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7條:新設立的物業服務企業,其資質等級按照最低等級核定,并設一年的暫定期。
青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xx年12月5日給申請人的函(證據編號4)證明:“賓泉物業注冊于青浦,并于20xx年9月12日在青浦房地局申請并獲得《上海市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等級證書》”。
根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14條,如果重新核定,也要先辦理注銷手續。
被舉報人不是“新設立的物業服務企業”,被告是因為:“1、資質過期,2、接管物業產生糾紛”被“延期一年”而停牌。
三、被申請人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頒發資質證書(2)
《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九條:申請核定資質等級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資質等級申報表;
(二)營業執照;
(三)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
(四)物業管理專業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和勞動合同,管理和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和勞動合同,工程、財務負責人的職稱證書和勞動合同;
(五)物業服務合同復印件;
(六)物業管理業績材料。
上海市關于實施_《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的通知強調,“申報材料要求真實可信,完整齊全”。
被舉報人在20xx年12月12日前不可能提交有效的“物業服務合同復印件”。如有提交,一定是已在20xx年7月5日被撤銷(證據編號5)的《上海金蘭花苑物業管理委托協議書》(證據編號6)。
四、被申請人濫用職權,幫助被舉報人獲得非法利益
(1)被申請人回復稱:“我單位作出如下處理意見:青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向上海賓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核發資質證書的行為符合相關規定。”這是被申請人在掩蓋自己濫用職權的行政亂作為,有違政府公信力。
青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xx年12月5日給申請人的函(證據編號4)證明:“我局接到市房地局來電通知,要求青浦區房地局暫緩對賓泉物業公司的物業資質申報受理……20xx年12月5日,市局告知已作出了信訪答復并簡要告之事情經過:賓泉物業在青浦申報物業資質證書期間,徐匯金蘭花苑業主大會通過投票表決同意由賓泉物業接管金蘭花苑的物業管理,并于20xx年6月21日在小區內公告,并簽訂了物業管理合同”。
《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11條指出:在申請之日前一年內有“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不按照規定移交物業管理用房和有關資料的”,資質審批部門不予批準。《青浦區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備案情況》(20xx年)公開信息證明:被舉報人接管物業產生糾紛。處理意見是:“延期一年”(見證據3)。被申請人作為資質審批部門應依法對被舉報人資質申請不予批準。
被申請人混淆時間的先后,20xx年12月5日還以被撤銷的物業管理合同來指導青浦區局。這是被申請人,刻意為企業的違法謀利益的行為。
(2)被申請人回復稱:“關于青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開信息《青浦區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備案情況》(20xx年)中賓泉物業管理管理有限公司資質情況與事實不符的問題,我局已要求青浦區局更正”,這是被申請人意在毀滅證據掩蓋自己的錯誤。
如果青浦房地局公開信息“中賓泉物業管理管理有限公司資質情況與事實不符”,為什么此前要求被申請人公開被舉報人信息,時,被申請人答復是“請向青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部門申請”?(見補充證據13)
如果青浦房地局公開信息“中賓泉物業管理管理有限公司資質情況與事實不符”,被舉報人早就提出了。為什么涉及到被舉報人名譽和經營的政府公開信息,被舉報人至今認可。
被舉報人“接管物業產生糾紛”不可能是假的。青浦區局處理意見“延期一年”也不可能是假的。是有案卷可查的,被申請人蓄意毀滅證據是錯上加錯。
五、被申請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
根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審批部門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根據職權可以撤銷資質證書:
(一)審批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審批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審批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審批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物業服務企業頒發資質證書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審批的其他情形。
(1)被舉報人20xx年無“物業服務合同”不具備申請資格,無內容填寫《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申報表》中“物業管理項目情況”(見證據8)、不符合申報法定條件。
被申請人對被處罰的被舉報人按新企業對待,沒有法律依據,超越法定職權,違反法定程序。
被申請人應當履行法定職責,依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18條,撤銷被舉報人三級資質(暫定期一年)。
(2)被舉報人以被撤銷的《物業服務合同》為欺騙手段,隱瞞20xx年6月21日至20xx年12月12日期間無物業服務資質,非法經營(見證據5),違規收費(見證據7),簽署虛假《承諾書》(見證據9),騙取資質證書。
被申請人應當履行法定職責,依照《物業管理條例》第60條,吊銷被舉報人滬(青浦)0212號《物業管理資質證書》。
六、被申請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根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22條:資質審批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不予頒發資質證書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未在法定期限內予以審批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1)根據證據5,被申請人認為:“被舉報人在20xx年6月21日至20xx年12月12日期間確無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根據《_行政處罰法》第29條規定,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根據證據4,青浦房地局認為:“市局于20xx年9月4日接到信訪投訴,反映賓泉物業在原資質證書已過期,資質證書申報辦理期間尚未取得新證的情況下,承接了徐匯區金蘭花苑小區的事宜。”
上述證據證明被申請人:“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
(2)被申請人對被舉報人不但“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并“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反而將被停牌的違法企業按新企業對待(行政亂作為),在被舉報人不符合法定條件(無物業服務合同)的情況下,幫助被舉報人獲得非法利益。
被舉報人的行為屬:“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頒發資質證書”。
被申請人的上述行為,必定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為樹政府公信力,直接責任人員應該檢討并予行政處分。
被申請人應該依據《上海市關于實施_《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的:“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并對所有受理、批準的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以樹政府公信力。
特依據《上海市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暫行辦法》申請復查。
簽名:
日期:年月日
民事復查申請書篇九
市愛衛會:
臨埠中學位于北城新區3公里處,學校創辦于1988年,南距鎮政府駐地1公里,北臨孝河公園,東靠濱河大道,西傍張南公路,交通便利,環境優雅。學校占地面積85800平方米,32個教學班,在校學生1512人,在編教職工184人,學歷達標率100%。20xx年被省教育廳、省環保局批準為蘭山區農村中學首批省級綠色示范學校,20xx年被市愛衛會評為市級衛生先進單位,20xx年又被省愛衛會確定為省級衛生先進單位。校園環境綠化、美化、硬化面積均居同類中學前列,是一所規模較大,基礎設施完備的發展中農村中學。
長期以來,我校領導高度重視衛生管理工作,把衛生管理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同時,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進行了衛生基礎設施、綠化建設及辦公場所禁煙宣傳。目前,我校擁有高標準公共廁所2處,垃圾回收箱近20個,固定黑板報17塊,各種衛生用具齊全。
近年來,我校在各級愛衛會的關心指導下,通過全體員工的共同努力,衛生管理工作不斷上新臺階,也得到了上級主管部門的充分肯定。20xx年,我校被評為“省衛生先進單位”。
20xx年新班子換屆以來,我校進一步健全衛生管理機構,不斷完善衛生管理制度和加大考核力度,并建立了《臨埠中學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等應急預案體系,極大提升了我校衛生管理工作的層次,根據區愛衛會《關于開展省市級衛生先進單位和衛生村評選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經自查,我校符合申報省級衛生先進單位復查的申報條件,現向貴會提出申報省級衛生先進單位的復查申請。同時,熱忱歡迎各級愛衛會來我校檢查指導。
特此申請。
申請單位:臨埠中學
xx年xx月xx日
民事復查申請書篇十
申請人:陳志忠,男,漢族,20xx年11月9日生,芒市華僑農場一分場退休工人,住芒市勐煥街道辦事處城西社區居委會第二組。
申請人:李美英,女,漢族,20xx年6月4日生,芒市華僑農場一分場退休工人,住芒市勐煥街道辦事處城西社區居委會第二組。
申請人:陳衛東,男,漢族,20xx年7月10日生,個體戶,住芒市勐煥街道辦事處城西社區居委會第二組。
申請事項:請求撤銷(20xx)云德民宇證字第1461號公證書
事實與理由:20xx年初,芒市華僑農場進行職工住房危房改造,農場退休職工陳志忠、李美英及其兒子陳衛東共同劃得宅基地一宗,該地位于芒市華僑農場城西二隊,面積為㎡。陳志忠、李美英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對危房改造相關政策不了解,兒子陳衛東又遠在廣東佛山工作,有關危房改造的土地、建房等手續都由女兒陳衛軍出面幫助辦理。20xx年12月18日,陳衛軍到其父母家陳志忠、李美英里家里說“辦理土地手續需要辦理公證,現在到公證處去辦理公證。”陳衛軍隨即用車子將兩位老人陳志忠、李美英拉到德宏州公證處,誘騙陳志忠、李美英辦理了《土地使用權了贈與合同書》并作了公證。其內容是陳志忠、李美英將位于芒市華僑農場城西二隊,面積為㎡的土地使用權贈與陳衛軍所有,公證書字號為(20xx)云德民宇證字第1461號。該《土地使用權了贈與合同書》公證存在以下違法情形:
第一、陳志忠、李美英無權贈與,贈與合同無效,公證違法。
《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書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根據該規定,贈與合同書中贈與人贈與的財產必須是自己的財產。(20xx)云德民宇證字第1461號公證書的贈與合同的標的物是贈與人依《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取得的位于芒市華僑農場城西二隊面積為㎡的土地使用權。《物權法》第14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根據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必須登記才有法律效力。贈與人陳志忠、李美英贈與的土地使用權尚未進行登記,還沒有取得該土地的使用權,無權對該土地的使用權進行處分。該土地使用權贈與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公證程序規則》第18條第1款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該條第2款第(4)項規定:“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作為土地使用權的法定證明材料有且只有《土地使用權證》。而(20xx)云德民宇證字第1461號公證書,當事人沒有向公證機構提交該土地使用權證。《公證程序規則》第48條第1款規定:“公證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應當不予辦理公證:”該條第2款第(6)項規定:“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又無法補充,或者拒絕補充證明材料的。顯然,作為“贈與人”的陳志忠、李美英沒有提交、也無法提交其土地使用證。州公證處依法應當不予辦理公證。事實上辦理了,當然也違反法律的規定。
第二、土地使用權贈與合同和公證是陳衛軍采用欺騙手段騙取陳志忠、李美英和公證處辦理的,并非贈與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陳衛軍得知農場職工住房危房改造和芒市農墾路東段改擴建相關政策后,于20xx年2月9日,借陳衛東回芒市家過春節之機,即召開家庭會,議題主要是:陳志忠、李美英將危房改造所得的㎡宅基地、農墾路延長線120㎡老宅基地政府拆遷補償安排的新宅基地、搬遷補償費都歸給陳衛軍所有,危房改造地由陳志忠、李美英和陳衛軍共買,房子由雙方共同建蓋。土地和房子產權都歸陳衛軍所有,陳衛軍負責陳志忠、李美英的養老等。因父母、女兒和兒子三方對前述的土地及房子建蓋、產權歸屬、老人贍養等問題意見分歧很大,未達成協議。之后陳衛東即回廣東佛山,陳衛軍就將家庭會所談的事項寫成兩份《關于家庭財產協議》,拿到陳志忠家里,叫陳志忠、李美英在協議上簽字。李美英說:“家庭會沒有開成(功),現在陳衛東又不在家,協議寫的是什么,我沒有文化曉不得,你叫我們簽字我不簽。”陳衛軍就叫陳志忠代李美英簽了字。然后,陳衛軍又叫陳志忠、李美英在協議書上按手印,因家里沒有印泥,陳衛軍說:“手印我去按,你們認著。”李美英說:“你要按是你的事,我們是不認。”陳衛軍按了手印后,連同另一份協議寄到廣東佛山給陳衛東,電話告訴陳衛東說:“父母已經同意并在協議上簽了字,按了手印。”陳衛東看了后,認為協議內容既然是父母的意思,他尊重父母的意見,即在協議上簽了字,將協議寄回芒市給陳衛軍。在兩份《家庭財產協議》中,一份協議當事人甲方為陳志忠、李美英,乙方為陳衛東。另一份協議當事人甲方為陳衛軍,乙方為陳衛東。兩份協議內容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姑且不論,協議都涉及陳志忠、李美英,陳衛軍和陳衛東三方的權利義務,而兩份協議都只有兩方當事人簽字,協議無效。另外,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陳衛軍和陳志忠、李美英之間沒有協議關系,協議的內容對陳衛軍和陳志忠、李美英都沒有約束力,陳衛軍依協議無需承擔“約定”的贍養責任,也不能得到所“約定”的財產。再說,贍養父母是兒女的法定義務,陳衛軍說:她負責父母養老,父母把所得的兩塊土地使用權給她,這不能作為條件。
陳衛軍在辦理土地相關手續時曾對陳志忠和李美英說:“土地手續我來幫你們辦、房子我來幫你們蓋,叫你們簽字就簽字,按手印就按手印,其他的事你們不要管。”20xx年12月18日,陳衛軍到陳志忠、李美英家里,對其父母親說:“辦理土地手續需要辦理公證,現在到公證處辦理手續。”隨即用車子將我們兩位老人拉到德宏州公證處,誘騙陳志忠、李美英辦理了《土地使用權了贈與合同書》并作了公證,公證書字號(20xx)云德民宇證字第1461號。陳衛軍拿著土地贈與合同書和公證書,假借陳志忠之名向芒市國土資源局申請土地登記,將該土地使用權登記在其名下,土地使用權證號為潞國用(20xx)第0000176號。
20xx年陳衛東回芒市家過春節,談到蓋房子的事,陳志忠、李美英才知道陳衛軍把自己危房改造和拆遷補償所得的兩宗土地和房產都登記在她名下了,陳衛東也才知道陳衛軍寄到廣東要他簽字的協議,協議的內容父母并沒有同意過,協議書上簽字、手印有假。陳志忠、李美英要求土地和房子的產權證一定要辦成他們的名字,陳衛軍不同意,由此引起矛盾和糾紛。
陳衛軍為達到占有申請人土地和房產的目的,在20xx年2月9日主動召開家庭會,其目的和動機不言自明,家庭會沒有達到其目的,之后又私自寫了兩份《關于家庭財產協議》,欺騙申請人陳志忠、李美英簽字,又將協議寄到廣東佛山騙取陳衛東簽字,直到最終把申請人的土地和房產變成她個人的財產。申請人從始至終都沒有將自己的土地使用權贈與陳衛軍的意思,(20xx)云德民宇證字第1461號公證書是陳衛軍以欺騙手段騙取申請人和公證處辦理的。
第三、德宏州公證處在辦理公證過程中違法。根據《公證法》和《公證程序規則》規定,辦理贈與公證,“應當由其本人親自申辦,”而該公證不是贈與人陳志忠、李美英提出,而是受贈人陳衛軍誘騙贈與人陳志忠、李美英,說:“辦理土地手續須要辦理公證,”用車把贈與人拉到公證處。到了州公證處后,兩個老人對什么是公證,公證什么都不知道。從公證書德檔案資料看,《公證申請書》是陳衛軍填寫的,申請人的簽字和手印都是陳衛軍簽字和手印。《公證受理通知單》申請人的簽字和手印、《贈與合同書談話筆錄》被接談人簽字和手印都不是陳志忠、李美英本人的簽字和手印。尤其是《土地使用權贈與合同》中李美英的簽字不是出自她本人,《公證書》“合同書上雙方當事人的簽字及手印屬實”的證詞與事實不符。
其次,公證處沒有向陳志忠、李美英交付或者送達公證書。《公證程序規則》第45條規定:“公證機構制作的公證書正本,由當事人各方各執一份。”《公證程序規則》第46條規定:“公證書出具后,可以由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公證機構領取,也可以應當事人的要求由公證機構送達。20xx年12月18日當天,公證處就向當事人出具了公證書,但公證處沒有把《公證書》交給陳志忠、李美英,而把雙方當事人的公證書正本都交給了陳衛軍,陳志忠、李美英至今還沒有拿到公證書正本。
第四、土地使用權共有人陳衛東沒有同意贈與,贈與合同無效
國營芒市華僑農場《芒僑場(20xx)11號文件規定:危房改造的對象“戶口在芒市華僑農場,場員子女為獨生子女的不能分戶;場員有幾個子女的,其中一個不得分戶,必須與父母同住,作為同一套危房改造戶處理。陳衛東戶口在芒市華僑農場,與父母屬于同一住戶,是該土地的共有人之一。該土地使用權屬于三個申請人共同共有,對該土地使用權的處分,應當由三共有人協商一致,贈與合同書其他相關公證材料沒有其同意和簽字,贈與無效。
鑒于上述事實與理由,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第61條第1款、第63條第1款、第2款第(3)的規定,特向公證處提出復查申請,請求撤銷(20xx)云德民宇證字第1461號公證書。
德宏州公證處
申請人:
xx年八月十五日
民事復查申請書篇十一
尊敬的領導:
我叫xxx,男,漢族,x年x月x日出生于洱源縣,大學本科學歷,20xx年7月1日畢業于云南師范大學美術系,獲文學學士學位,并取得高級中學美術教師資格證書。20xx年8月通過洱源縣特崗教師招聘,20xx年9至20xx年7月在洱源縣溫水中心完小任教,20xx年9月調入洱源縣振戎民族中學。參加教育工作以來,我服從上級及學校安排,認真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政策,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同時不斷學習新的教育教學理論,努力提高自己的職業道德修養和業務水平,在思想、工作和生活方面都取得了很大進步。
三年來,通過自己的努力,在思想、工作態度、業務水平、教學成績、班主任工作等方面努力做到教育教學要求,較圓滿地完成了教育教學任務。在今后的教育教學工作中我將嚴格要求自己,爭取在教師崗位上取得更好的成績。本人見習期已三年,并已通過三年特崗教師考核,現特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進行考核定職。
特此申請
申請教師:
所在學校:
20xx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