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土地確權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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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確權申請書篇一
申請人:
莫_杰,六十歲,_ _村_ _屯第六村民小組村民
莫_團,五十八歲,_ _村_ _屯第六村民小組村民
莫_群,五十五歲,_ _村_ _屯第六村民小組村民
莫_維,四十七歲,_ _村_ _屯第六村民小組村民
被申請人:_ _村_ _屯第六村民小組
法定代表人:莫_和,64歲,長塘村長塘屯第六村民小組長
潘_秀,六十歲,長塘村長塘屯第六村民小組群眾代表,村民
莫_興,六十歲,長塘村長塘屯第六村民小組群眾代表,村民
莫_英,七十歲,長塘村長塘屯第六村民小組群眾代表,村民
申請人請求事項:請求上級政府將
定歸申請人所有。 _ _六隊借用的土地使用權確
事由:20__年11月29日至12月3日,莫_群未曾得到國土主管部門批準,將原_ _六隊的曬谷坪鏟成平地,在施工過程中與_ _屯六隊群眾因土地權屬問題產生糾紛。雙方都未能就權屬糾紛問題達成協議,雙方為此請求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門給予解決。
_福家也分得一份。當時莫_
調換,留下谷坪給群眾曬谷子,后莫
_福借用的,現申請人塊地原是生產隊因沒有集體曬谷坪而向父親莫
于農民集體所有,實施《六十條》時確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屬農民集體所有。第二十條: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該村農民集體實際使用的本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確定所有權。按照我們國家的所有權形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條第二款: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依據以上事實及法律規定,本府對莫_杰等四兄弟與_ _屯第六生產隊的土地權屬糾紛案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1、依據我國憲法規定的所有權形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農村各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本府確定:該爭議土地所有權應屬于長塘屯第六生產隊集體所有。
_分得了相應的一份谷坪和其他生產資料,所以生產隊不存在侵占莫
福土地的行為。
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本府確定:該爭議土地繼續由長塘屯第六生產隊集體管理使用;申請人認為該地是國有土地、祖宗地沒有法律依據,本府不予支持。
弟自行承擔。
5、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理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_ _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30日內直接向_ _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的,本處理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作為土地登記的依據。
_ _鎮人民政府
年5月10日
土地確權申請書篇二
申請人劉明山,男,漢族,生于1933年11月6日,貴州習水縣人,住本縣官店鎮先豐村灣頭組。農民。
被申請人劉天萬,男,漢族,出生年月不詳,籍貫、住址、職業同上。
第三人劉天樹,男,漢族,出生年月不詳,籍貫、住址、職業同上。系先豐村灣頭組組長。
請 求 事 項
請求鎮人民政府依法將棕樹丘耕地(田)的使用權確定給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立即將該耕地歸還給申請人。
事 實 與 理 由
7、1988年曾有人無理爭奪,當時鄉領導陸久堰、陸遠州先后來了解情況后宣布該土地的使用權歸申請人,仍由申請人管理使用,同時還給申請人增加公糧200斤。申請人在管理使用期間,一直按國家規定上繳農業稅和各項提留,直到國家免收農業稅為止。2010年9月被申請人劉天萬以該地為本組組長(第三人)以現金5300元賣給他為由,強行進行耕種,遂發生權屬爭議。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制止申請人和第三人的不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部《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向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望政府支持申請人的請求為盼!
此致
習水縣官店鎮人民政府
2011年3月5日
申請人:
土地確權申請書篇三
申請人劉明山,男,漢族,生于1933年11月6日,貴州習水縣人,住本縣官店鎮先豐村灣頭組。農民。
被申請人劉天萬,男,漢族,出生年月不詳,籍貫、住址、職業同上。
第三人劉天樹,男,漢族,出生年月不詳,籍貫、住址、職業同上。系先豐村灣頭組組長。請求事項請求鎮人民政府依法將棕樹丘耕地(田)的使用權確定給申請人。
要求被申請人立即將該耕地歸還給申請人。事實與理由1983年8月,申請人從同居一排房子的陸昌友手中以350月的轉讓金轉得土地一塊,地名為棕樹丘,當時在場人有劉明萬、劉光龍、劉應云等人,被申請人使用該土地至今。 1987、 1988年曾有人無理爭奪,當時鄉領導陸久堰、陸遠州先后來了解情況后宣布該土地的使用權歸申請人,仍由申請人管理使用,同時還給申請人增加公糧200斤。申請人在管理使用期間,一直按國家規定上繳農業稅和各項提留,直到國家免收農業稅為止。
20xx年9月被申請人劉天萬以該地為本組組長(第三人)以現金5300元賣給他為由,強行進行耕種,遂發生權屬爭議。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制止申請人和第三人的不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國土資源部《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向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望政府支持申請人的請求為盼!
此致習水縣官店鎮人民政府
申請人:
20xx年3月5日
土地確權申請書篇四
申請人王**,女,19*8年*8月9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住址:樂安縣********。聯系電話:137****.申請事項:
請求確認位于***敬老院和*******屋背的荒山(四向界址為:東至小坑,南至******敬老院、鰲溪鎮林場和去鰲溪鎮林場小路,西至樂安至撫州油路,北至稀有杉樹山齊龍分水和樂安至撫州油路)使用權為申請人所有。事實與理由:
為了發展樂安經濟,******人民政府根據*****縣委、縣政府有關拍賣“五荒”精神,將坐落于****鎮敬老院和****鎮林場屋背的荒山拍賣給申請人永久所有,雙方于2000年8月24日簽訂《荒山拍賣協議》,協議中明確約定四至范圍為:東至小坑,南至鰲溪鎮敬老院、鰲溪鎮林場和去鰲溪鎮林場小路,西至樂安至撫州油路,北至稀有杉樹山齊龍分水和樂安至撫州油路。
現申請人依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條及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依法向貴府提出土地使用權確權申請,望貴府依法履行法定職能,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此致 ********
申請人:
年月日
土地確權申請書篇五
被申請人:趙天現 男 漢族 初中文化 56歲 住xxxxxxx
請求事項:請求依法確認,將位于xx村東頭橋西柏油路南的一宗土地的使用權(東鄰趙天現、西鄰溝北鄰路南鄰地)確權給申請人使用。
申請人趙天倫并沒有主張使用權,因此地塊的收入屬于申請人的繼母曹美榮受益,現在申請人的繼母曹美榮已去世,申請人依法要回此地塊的使用權。申請人趙天倫多次找到被申請人趙天現協商解決此事,但被申請人趙天現,以替申請人的父親趙金亮看病付過藥費(沒有任何證明只是口說)和此地塊已經曹美榮調到梁莊西頭為由拒不把此地塊的使用權交給申請人趙天倫。經村干部、鎮司法所多次調解無效。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第十六條、《安徽省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條例》第三十條 第三十四條之規定,申請王集鎮人民政府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附:1、身份證復印件一份以證實自己有訴訟的權利。
2、xxxx年地改時xx村的地畝冊子以證明所爭議地塊的使用權屬于申請人的父親趙金亮。
3、xxxx年xx月xx日趙天現與趙華東簽訂的合同及被申請人領取租金的證詞一份以證明被申請人趙天現說xxxx年之前已調整為假話。
此致
王集鎮人民政府
申請人:
土地確權申請書篇六
申請人:xxx,男,1935年出生,漢族,湖南省保靖縣人,住保靖縣遷陵鎮撒珠村。
被申請人:xx,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住保靖縣遷陵鎮撒珠村xx號。
申請請求:確認申請人對本案爭議地享有林地承包經營權。
事實與理由:
20xx年11月下旬,申請人將生長在自家屋后左側林地的一棵“金彈子樹”出售給他人。被申請人聲稱該樹生長的地方系他戶土地,以致形成林地權屬糾紛。
申請人的林地地名為“屋后頭”四至界線為:上齊大路,下齊本人屋,左齊大路,右齊延階竹地。被申請人新屋位于申請人林地(面對林地看)左邊。中間有一條歷史老路相隔。其管轄地不可能越過大路而延及申請人林地。其舊屋處于被申請人下方(中間還隔著一塊土地),其宅基地也不可能延齊申請人屋后。被申請人主張“金彈子樹”生長的地方系他戶管理的土地無事實依據,請政府依照實際情況支持申請人申請請求。
此致
保靖縣遷陵鎮人民政府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土地確權申請書篇七
申請人:xxx,男,漢族,1963年5月3日出生,系天明關村人。
被申請人:yyy,男,漢族,住址同上。
申請事項:
依法對位于xxx村xxx即申請人新修建房屋前至被申請人柿樹之間的土地作出使用權確權。
事實與理由:
位于申請人現在建房門前至被申請人柿子樹下的兩塊荒坡地,是申請人在20xx年和20xx年用自己的承包地跟本隊村民換地取得該土地使用權。另外,位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房屋之間的一分地屬于申請人所在村小組所有,申請人經本隊隊長和集體成員同意,花1000元取得該土地使用權。以上事實,申請人有三份證據附后。
現如今被申請人在申請人的土地上強行設置道路通行,申請人依據我國《行政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依法向貴處提出土地使用權確權申請,望貴處查清事實依法處理,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此致
簽名:
日期:年月日
土地確權申請書篇八
申請人碧江區環北辦事處清水村農場村民組 法定代表人李昌友,該村民組組長。
被申請人碧江區環北辦事處清水村新灘村民組 法定代表人李國昌,該村民組組長。
第三人滕明清,男,1955年5月8日出生,漢族,貴州省銅仁市人,農民,住銅仁市碧江區環北辦事處清水村農場組,公民身份號碼:***1635。
第三人徐建四(又名徐富四),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漢族,貴州省銅仁市人,住銅仁市碧江區環北辦事處新灘村民組。
申請事項:
1、依法確認“魚田”處兩丘田屬申請人所有;
2、依法確認“魚田”處兩丘田四至抵界及其面積;
3、依法確認“魚田”處兩丘田承包經營權及使用權屬第三人滕明清所有。
事實與理由:
情況發生),末將滕明清承包的“魚田”兩丘登記在第二輪承包證上,但是,“魚田”兩丘田承包經營權,直屬滕明清所有,申請人至今未對滕明清“魚田”處兩丘田進行調整或收回。
滕明清由于1995年銅仁市漲大洪水,無法過河耕種,于1995年、1996年沒有耕種。1997年3月份,徐建四(屬被申請人村民)的伯伯徐發喜找到滕明清商量,希望代耕“魚田”田一丘(自耕自收),滕明清同意后,徐發喜即叫徐建四耕種,其斷斷續續的耕至2007年。后該土地被征收,滕明清與徐建四就該承包地發生爭議,滕明清于2010年12月13日向銅仁市碧江區人民政府申請確權。《碧江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對滕明清土地確權申請的回復》認為:申請人(滕明清)與被申請人(徐建四)不存在權屬糾紛。后第三人滕明清就土地補償款問題向人民法院起訴,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認為:第一輪土地承包時滕明清承包了“魚田”的士地,第二輪土地延包時其未將該地填證承包,但未有證據證實該地被集體收回;徐建四在第二輪農村土地延包時在“魚田”(魚前田)登記有三塊田。雙方對“魚田”使用權有爭議。
984年發包給了滕明清,至今沒有改變過,其承包經營權及其使用權屬滕明清所有,因此,請求碧江區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確權。
此致
銅仁市農業局
申請人:組長:年日月
土地確權申請書篇九
申請人:劉明山,男,漢族,生于1933年11月6日,貴州習水縣人,住本縣官店鎮先豐村灣頭組。農民。
被申請人:劉天萬,男,漢族,出生年月不詳,籍貫、住址、職業同上。
第三人劉天樹,男,漢族,出生年月不詳,籍貫、住址、職業同上。系先豐村灣頭組組長。
請求鎮人民政府依法將棕樹丘耕地(田)的使用權確定給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立即將該耕地歸還給申請人。
1983年8月,申請人從同居一排房子的陸昌友手中以350月的轉讓金轉得土地一塊,地名為棕樹丘,當時在場人有劉明萬、劉光龍、劉應云等人,被申請人使用該土地至今。1987、1988年曾有人無理爭奪,當時鄉領導陸久堰、陸遠州先后來了解情況后宣布該土地的使用權歸申請人,仍由申請人管理使用,同時還給申請人增加公糧200斤。申請人在管理使用期間,一直按國家規定上繳農業稅和各項提留,直到國家免收農業稅為止。20xx年9月被申請人劉天萬以該地為本組組長(第三人)以現金5300元賣給他為由,強行進行耕種,遂發生權屬爭議。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制止申請人和第三人的不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部《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向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望政府支持申請人的請求為盼!
此致
習水縣官店鎮人民政府
申請人:
20xx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