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合伙企業、分支機構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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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機關告知
(一)證明事項名稱:
經營場所證明。
(二)證明用途
合伙企業設立、變更;合伙企業分支機后設立、變更。
(三)設定證明的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十四條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六)主要經營場所證明;……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合伙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原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三)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4.《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市監注〔2019〕2號)附件2《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22]合伙企業變更(備案)登記提交材料規范。3.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變更主要經營場所的,提交變更后主要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5.《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合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五)經營場所證明;……
6.《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條合伙企業申請分支機構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比照本辦法關于合伙企業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規定辦理。
7.《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市監注〔2019〕2號)附件2《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25]合伙企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范。3.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變更經營場所的,需要提交變更后的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四)證明的內容:
申請人提出申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一次性告知其所需條件、要求以及申請材料,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承諾其具備所申請登記經營場所的使用資格,由市場監管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方式。
(五)告知承諾使用對象:
本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代替證明,申請人不愿承諾或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規定的證明材料。
(六)承諾的方式:
本證明事項采用書面承諾方式,申請人愿意做出承諾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交執行事務合伙人簽字后的告知承諾書原件,本證明事項必須由申請人做出承諾,不可代為承諾。
(七)承諾的效力:
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條件、要求,并愿意承擔不是承諾的法律責任后,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而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事項。
(八)不實承諾的責任: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失信行為信息納入市場主體信用記錄,并推送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西藏),對執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辦理有關事項的,依法作出如下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對提交虛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合伙企業登記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登記,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承諾書不公開。
三、申請人承諾
申請人就申請的事項,現就作出如下承諾:
(一)已經知曉行政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二)1.申報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的地址為:西藏自治區朗縣(鄉鎮、村)(道路名)(門牌號)(小區樓棟號、房間號)。該住所(經營場所)的所有權人是 ,其證件號碼為:(身份證號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其他),為 (自有/租賃/無償提供)使用,房屋屬性為(住宅/商用房/廠房/其他)。
2.申請人對申請登記的經營場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權,該經營場所具有合法的產權權屬、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屬于非法建筑、危險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經營場所的房屋。申請人、經營場所的所有人或實際支配人承諾不以該經營場所辦理營業執照為由作為房屋征收補償的依據。
(三)申請人承諾,在經營場所不從事危及國家安全、存在安全隱患、影響人民身體健康、對環境造成污染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方可在經營場所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申請人承諾,取得許可證或批準文件后再開展相關經營活動。
(五)申請人已知悉《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本經營場所涉及的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已征得全部利害關系的業主的同意,保證不開展對利害關系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不良影響的生產經營活動。
申請人對以上承諾事項的真實性負責,若違反承諾,自愿接受登記機關的處罰,直至撤銷登記,并承擔不履行以上承諾所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上述書面承諾是申請人真實意愿的表達。
申請人(簽字):
日期: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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