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論文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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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論文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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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論文篇一

【摘要】金融工具是具有一定特征的金融衍生產品或者合同。就其種類來看,大致可以分為期貨、期權、互換、遠期等衍生金融工具。他們共同的特征都是高風險,高收益,高杠桿性,并且,這種工具與實物形成了脫離。尤其近年來,我國理財產品開始了快速的發展,如何規避理財風險,引導其健康發展,成為了當前我國需要關注的一個新問題。

【關鍵詞】金融工具 理財產品 商業銀行

一、金融市場的概括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金融制度的完善和金融市場的逐漸開放,金融市場形成了一下特點:

(1)工具多元化。我國目前可供投資者選擇的投資對象不僅包括股票、證券,還有各類基金。如社保基、保險基金、企業年金等,同時,還有各類的理財產品。基金市場的發展同時包括了實物基金和證券基金,這些都為投資者提供了多樣的選擇。

(2)投資主體多元化。我國投資市場雖然發展時間短,規模小,但是其投資主體已經發生了重要變化。由以往的散戶投資、莊家投資、開始向以機構投資、基金投資為主的轉化。就投資機構來看,有投資銀行、銀行理財、社保基金機構、保險金基金機構、境外的合格投資者、以及私募基金等。

(3)結構層次多元化。我國金融市場已經形成了“三位一體”的多層次架構:全國性的集中交易場所、區域性的集中交易場所、上市公司或者未上市公司的集中場外交易場所。我國股市交易板塊又包括了主板市場、中小板市場、創業板市場。這些板塊分別針對不同規模的企業區別對待,優化資源配置。在債券市場上,逐漸提高企業債券的比例,降低國債的比例,實現我國債券市場發展的合理結構。

二、銀行理財的風險及其對策

(一)銀行理財發展的必要性

自2005年銀監會頒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后,我國銀行理財業務發展進入了有法可循,快速發展的通道。近幾年,商業銀行的理財產品的多樣化和高收益日益受到儲戶的青睞,尤其是與很低的銀行存款利率相比。從2007年到2024年,理財產品的余額已經從5000多億元發展到了7.1萬億元,資產管理模式呈現跨越式的發展,存量理財產品數量高達32152只,產品類型實現了從單一到多樣的質的飛越。隨著理財規模的快速增長,國內銀行越來越重視理財業務,已先后有許多銀行在總行層面上成立從事理財業務的部門,獨立于產品銷售部門和自營業務部門,專門負責理財產品的獨立研發設計和投資運作管理,理財業務逐漸向專業化、專職化方向發展。

從整體上看,商業銀行發展理財業務是順應市場的需求,不僅有利于金融產品的優化,也提高了儲戶的收益性,增加了居民的收益,同時,也促進了銀行職能的轉變。至今為止,我國資本市場的融資模式仍然以間接融資為主,間接融資為輔。這樣做的原因一是因為大量的資金流入銀行,成為了銀行的庫存資金,另外,也是我國基于銀行控制風險的要求,限制資金的使用,使得資金大量流入國有企業和大型非公有集團公司,使得強者更強,弱者更弱。從居民角度來看,是由于居民的投資知識有限,理財意識薄弱,加上我國投資渠道很少,居民或者把錢存入銀行,或者流入固定資產的購買,如房產,這些都阻礙了我國直接融資的發展。

另一方面,由于銀行有著專業的理財產品開發人員,雄厚的資本實力,他們的發展有助于引導社會合理投資,支持實體經濟的發展。是有助于引導社會資金合理投資,支持實體經濟發展。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和尚未平息的歐債危機給我們帶來深刻教訓,金融發展離不開實體經濟,沒有實體經濟的支撐,金融發展就會因泡沫過度走向毀滅。銀行理財有助于引導社會資金合理投資,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維護金融市場穩定。

(二)理財產品的風險

目前,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發展的時期,居民財富進入積累階段,這就為理財產品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基礎,但是,我們在看到理財產品在未來巨大發展的同時,也要看到理財產品存在的問題。

首先,銀行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不完全,存在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客戶直接面對的理財產品是一堆專有名詞組成的產品合同,并且合同并沒有具體對于產品的概括,而且為了防止商業銀行變相吸收存款,我國《商業銀行法》命令禁止對客戶承諾高收益,這就使得高于基準存款利率的收益率不能明確寫進合同,使得收益不能明確表達,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另外,我國居民缺乏應有的專業知識,面對林林總總的產品,其選擇依據就是商行的承諾收益,但是,高收益往往面對的是高風險,商行的普遍做法是隱瞞其產品的風險性,客戶面臨著潛在的損失,如中信銀行事件。

其次,我國理財產品同質化現象嚴重,缺乏差異化和個性化。雖然商業銀行的理財產品林林總總,收益率也有差別,但是其所購產品仍然為股票、債券,并且,其銷售部門為基層部門,其理財經理對于客戶不加區分推銷同等產品,主要區別僅為收益率的差異。就專業知識來看,商業銀行應該將客戶分為有無投資經驗,并針對不同類的客戶提供不同風險的產品;再者,客戶的存款和收入情況不同,對于理財產品的收益也不會一樣,如高端客戶希望得到類似于私人銀行的服務,中低收入客戶希望得到時間短,收益穩定的服務,因此,不加區分客戶,都提供同質的產品,雖然市場需求不斷提高,產品也不斷發展,實際上是形成了需求缺口。

(三)防范與風險對策

(1)增強客戶風險意識。商業銀行和相關金融監管機構應該致力于培養客戶的風險意識,履行告知義務,不能誘導客戶片面追求高收益,忽視理財產品潛在的風險。尤其是基層銀行在銷售理財產品時,要明確告知客戶其存在的風險性。

(2)建立健全法律體制和監管機制。對于風險的防范,從根本上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明確禁止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避免過度投機行為。同時,應該明確理財產品的監管機構,做到監管責任明確化。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論文篇二

080122406 張 天禹

商業銀行的資產業務主要分為:現金資產;貸款;證券投資;其他資產業務等。

現金資產作為銀行流動性需要的第一道防線,是非盈利性的資產,從經營的觀點出發,銀行一般都盡可能地把它降低到法律法定的最低標準。

現金資產沒有利息收入,只要不造成交易障礙,銀行總是盡可能少地保留現金。如果銀行把騰出的資金用于別的投資,即可獲得利潤收入,因此過量的現金準備具有較高的機會成本,并且隨著投資利率水平的上升,機會成本也隨之增加。但是,銀行現金準備過少,又存在著很大的風險。如果銀行手頭沒有足夠的現金滿足儲戶的提款需求,就將喪失儲戶對銀行的信任。同樣,一家銀行必須在中央銀行和其它業務往來的銀行保持足夠的存款余額以補充存款的外流。擁有現金資產太少對清償能力會產生潛在的不利影響,并增加借款成本。故銀行現金資產應保持一個合理適度的水平。

所以現金資產是商業銀行維持正常經營所必需的,為了避免發生流動性危機,銀行總資產中必須保持一定比例的現金資產,現金資產占總資產比率不是越少越好。

現金資產一般包括銀行庫存現金、在途托收現金、代理行存款和在中央銀行的存款四部分。

庫存現金是銀行金庫中的紙幣和硬幣,以及同中央銀行發生往來但尚在運送中的現金;

在途托收現金指已簽發支票送交中央銀行或其他銀行但相關賬戶尚未貸記的部分;

代理行存款即存放同業的款項,主要用于同業間、聯行間業務往來的需要; 在中央銀行的存款主要用于應付法定準備金的要求,并可做支票清算、財政部庫券交易和電匯等財戶的余額。

現金資產是唯一可做法定存款準備金的資產項目,也是銀行全部資產中流動性最強的部分,可以隨時滿足客戶的提款要求和貸款請求,因而被稱為一級準備。但現金資產基本上是無收益的,因而銀行在經營中總是力圖在繳足準備金,確保銀行流動性的前提下減少現金資產的持有。

貸款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一定利率和必須歸還等條件出借貨幣資金的一種信用活動形式。廣義的貸款指貸款、貼現、透支等出貸資金的總稱。銀行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對補充資金的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自身的積累。

證券投資是指投資者(法人或自然人)購買股票、債券、基金券等有價證券以及這些有價證券的衍生品,以獲取紅利、利息及資本利得的投資行為和證券投資過程,是間接投資的重要形式。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論文篇三

新政府所面臨的最大問題是“三農”及金融業改革,而金融業改革最大的難點就是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問題。不良資產問題成為銀行業的焦點。隨著商業銀行運行機制的逐步完善,各銀行為了建立與之相適應的金融運行機制,參與市場公正、公平、公開的有序競爭,各商業銀行均加大了通過法律途徑減少不良資產的力度。如果國內商業銀行業巨大的不良資產處理不好,不僅可能導致國內的金融危機,而且可能會把中國改革開放以來的成果者吞沒掉。如此巨大的不良資產存量已直接危及國家的金融穩定。盡管國家采取了大量措施降低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的比例,但是由于產生不良資產的社會條件還沒有根本上消失,進一步加劇不良資產發生的可能性。為此,認真分析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現狀及成因,采取有效措施化解我國商業銀行的存量不良資產,進一步預防增量不良資產的產生,減少和降低金融風險,形成良好金融秩序,確保國家經濟安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十分重要的。

一、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現狀

眾所周知,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數額巨大。一方面,不良資產存量數額巨大,國有商業銀行實際上處于資不抵債狀態;另一方面,不良資產增量不斷累加。由于社會保障機制的不健全及政府的干預,銀行對陷入困難的企業不能見死不救,“安定團結”之類貸款的發放,導致了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迅速累積。不良資產主要集中在國有工商企業,其份額占全部不良貸款的70%以上,而且隨著我國國有經濟戰略調整和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一些不適應市場競爭要求的企業將被淘汰,所以,潛在的金融資產風險還凈不斷釋放。其現狀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不良貸款占比過高,貸款周轉速度緩慢。近年銀行的不良資產(主要是呆滯貸款、呆賬貸款和逾期貸款)增幅較大。表面上直接反映企業與銀行的問題。據統計,國有商業銀行整體不良貸款占比高達25%,貸款周轉率十分低下,流動資金貸款周轉率為0.8次/年,固定資產周轉率為0.2次/年,分別是正常周轉速度的50%和60%,不良貸款大量沉淀了銀行資金,使銀行信貸資金缺乏了流動性,削弱了銀行的償債能力和把握貸款投向、支持重點企業的經營能力。

(二)、無抵押、無擔保或無效抵押、擔保的“三無”貸款,銀行債權難以得到保障。在報表中,國有商業銀行貸款抵押率、保證率近幾年明顯上升,信用貸款大幅減少,但抵押貸款中真正有變現能力較強的商品房、商鋪抵押或股票、存單等質押的不是很多,保證貸款中相當一部分也是屬于無代償能力的企業保證或貸款戶之間互相擔保,即所謂的“連環保”,“對子保”等,實際等于是風險貸款,如果其中的一個企業破產,可能導致的是一串企業的倒閉。至于不良貸款中能落實有效合法抵押的更少,這必然潛在著較大的風險,一旦企業倒閉、破產,銀行貸款就難以得到清償,缺乏安全性。

(三)、欠息嚴重,已成為典型低效資產。不良貸款欠息嚴重,不能創造收益,成為國有商業銀行利潤計劃中難以實現的決定性因素。

(四)、超比例企業貸款質量差。體現在:一是貸款比較集中的地方,超比例貸款企業戶數多,貸款質量差;二是單戶超比例嚴重的企業貸款不良占比高,甚至出現區域性最大幾戶企業貸款不良占比高于區域水平10個百分點左右。

(五)、不良貸款率差距大。目前國際上的優質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在3%

以下,中等商業銀行在5%左右,而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差距很大。

二、商業不良資產成因的分析

近年銀行的不良資產(主要是呆滯貸款、呆賬貸款和逾期貸款)增幅較大。表面上直接反映企業與銀行的問題;從深層次來看,更有體制、政策、制度和管理上的原因,內外因素交織,其中主要是:

(一)、資金體制變革的影響 ,借款人還貸能力降低

由于受傳統計劃經濟模式的影響,各商業銀行有相當一部分資金流到了產品老化、結構失衡、效率低下的國有企業。這部分國有企業因長期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運作,觀念轉變慢、技術水平低、產品老化多、服務意識弱,一時難以適應企業改革的進度。他們當中有的只求產值不求效益,重生產輕市場開發;有的不顧自身的經濟實力,“借雞生蛋”負債經營;有的因“三角債”困擾,主要依靠銀行貸款維持生計,等等。同時,這些企業內部政企不分、資產產權混亂,且本身又受負債率高、富余人員多、設備陳舊以及社會負擔重等問題的影響,償還能力逐漸尚失。經對金融借款案件的調查,涉訟時借款人、擔保人企業已實際上處于關、停、并、轉不正常運轉狀態的約占此類案件的50%左右。在計劃經濟年代里,銀行發放的貸款主要是工商企業的流動資金貸款。由于流動資金的補充來源和有關措施沒有落實,流動資金由人民銀行統一管理變成了統包。各項存、貸款等商業銀行業務,劃歸新設置的中國工商銀行辦理。由于國企得不到國撥資金的補充,以致企業虧損等財政性支出,往往被擠入了銀行流動資金貸款,因此造成企業資金捉襟見肘,周轉失靈,這對國企最終無力償付貸款本息是有相當影響的。

(二)、企業資信證明和驗資證明不實,盲目放貸形成不良資產

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企業法人和公司登記除需具備法定條件外,還需提交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和驗資證明。但是,由于有關部門違反法定程序,導致沒有民事責任能力的企業被合法登記注冊。突出表現在:企業不惜以高利貸非法拆借注冊資金,一旦注冊,又將資金抽回歸還他人,造成企業財產真空,名存實亡。對此,有關部門未加審查和干預,聽之任之。銀行利用職權私自動用企業的注冊資金帳戶。對注冊資金的專用帳戶,銀行無視規定而違規操作,或出具虛假材料證明出資額已存入銀行,或是在驗資后以還貸名義直接將出資額劃歸銀行。法定驗資機構驗資失實。一些審計事務所和會計事務所在審查會計憑證、報表和有關項目時,不進行調查,閉門造車,甚至僅根據銷售發票或上級單位的批復進行審計,草率作出驗資證明。此外,少數驗資機構還隨意更改驗資報告數據,出具虛假的驗資結論。我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經對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分析發現,一是個別銀行嚴重違反貸款通則規定的貸款程序,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不作審查就草率放貸;二是對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質物權屬的真實性、有效性及實現上述權利的可行性審查不實就輕易放貸;三是主管信貸的行長、科長在逐級審批時不認真核實、評定、復測貸款的風險度,即隨意批準放貸。上述情況的存在,導致銀行的貸款無法收回,從而形成不良資產。

(三)、商業銀行業務與政策性銀行業務仍有混同不清

目;在經濟收縮時期導致產品過剩,一部分企業的產品賣不出去,對應的銀行貸款無力償還。緊縮過渡引發總有效需求不足,會出現大批企業違約的現象,導致銀行不良貸款激增。1994年,我國先后建立了三家政策性銀行,即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政策性銀行的建立,是為實現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分離,促進專業銀行向商業銀行轉化的需要。這從體制上解決專業銀行“一身兩任”的問題,為專業銀行向商業銀行轉變創造了重要的條件。但在實際執行中,商業銀行經營的業務中,仍包含著部分具有政策性的銀行業務。

(四)、借款人規避法律、轉移風險、非法使用貸款

使用貸款步入誤區。企業在負債時不是從改善經營管理中走出困境,而是以貸款來償還其在生產經營中產生的債務。另有一些企業則采取多頭貸款的方式,盲目地以貸還貸。這些企業給銀行造成的表面現象似乎信譽很好,但如此循環,其向銀行的貸款總額已遠遠超出企業本身的財產。企業財務制度混亂,資金去向不明。不少企業缺乏完善的帳簿,財務結算制度混亂,資金浪費嚴重,特別是法定代表人濫用企業資金,但又不能從帳簿上反映資金的流向,當企業虧損、倒閉時,企業的資金去向就難以查明,甚至連應收款也無法反映,造成債權人申請執行其到期債權都無法實現。騙取貸款,非法使用,損公肥己。借款人為獲取貸款,經常采取多種手段,一是用虛假的財產抵押;二是騙取擔保人擔保或與擔保人串通一氣搞假擔保和無風險的擔保;三是不擇手段搞金錢交易,拉攏腐化貸款人和擔保人,一旦貸款到位,幾經轉賬后,貸款就被提取現金轉為個人存單或轉入個人信用卡,嚴重的甚至攜款外逃。貸款到期后,根本無法找債務人,造成貸款根本無法收回,形成不良資產。

(五)、通貨膨脹造成企業虛盈實稅,影響資金周轉

80年代后半期至90年代上半期間,由于通貨膨脹加劇,物價上升幅度增大,企業的物資儲備和商品庫存,經反復幾次周轉,貨幣價值相應增長,因此出現賬面盈利激增。但在按規定繳納稅利后,雖然賬面貨幣金額較前仍有所擴大,但實際庫存實物量卻反而減少。因為經幾次營銷周轉,盡管貨幣金額較前增長,但因后進的單價往往比原有庫存單價高,所以補進的實物量比原來縮減了。如企業要按原來規模(原有實物量)經營,勢必將追加相應的貨幣資金量,否則要維持簡單再生產也不敷周轉了。在通貨膨脹期間,有些人因囤貨而發財致富,這是因為借入資金的利息及有關成本低于物價上漲的幅度,但按正常產銷循環的國企,卻受物價上漲的損漏,特別是在嚴重通貨膨脹中,由于物資價格金額增大,形成賬面虛盈,將這部分“虛盈”作稅利上交后,實際是短了一塊。由于沒有增撥資金,迫使經營規模縮小,以致影響正常的資金周轉和貸款本息的如期歸還。

(六)、按習慣行政干預,賴債、逃債。執行到位難

下則是債務人故意采取能拖則拖、能賴則賴的辦法。由于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加之司法執行力度不強,客觀上助長了一些逃債賴債者的僥幸心理,致使銀行的債權常常難以實現。

(七)、經濟轉制、結構變化,企業經營風險增大,帶來貸款風險

國有企業長期習慣于計劃經濟體制下經營運作,轉向市場經濟一時難以適應,加以競爭激烈,跟不上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調整,造成產品積壓滯銷,應收賬款增加,貨款回籠緩慢,影響資金周轉。另方面,因自有資金不足,追加借入資金,使企業負債成本增高,效益下降,從而增大銀行貸款風險,影響貸款本息的償付能力。國企貸款在80年代前,基本上都是信用貸款,因此缺乏還款保證;以后為了控制呆賬的不斷發生,貸款發放要求物質保證。多數單位以廠房、設備等固定資產作抵押,由于缺乏經驗,一旦發生呆滯貸款,要以抵押物變賣抵債問題很多,有些抵押物債權不清,不易分割;抵押比率偏低,由于市場變化,一時難以脫手變現;有的抵押物經變賣處理,不足抵償貸款本息。這些抵押貸款,名曰物質擔保,仍有不少風險,影響貸款還清。

(八)、社會信用環境惡化,借企業轉換機制,破產、合并、分立后逃避銀行債務

國企流動資金長期來由財政撥款和銀行貸款統管解決,助長了企業吃“大鍋飯”思想。在財政停撥流動資金,固定資產也由銀行貸款支持后,信貸資金財政化更為凸現,使企業往往把國家銀行的貸款視為國家資金,甚至認為大家都是“公對公”,國家銀行的資金是國家的,貸款償不償還都無所謂,以致有些國企一旦得到銀行貸款后,就不想歸還。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也是完善和發展市場經濟的重要前提。但我們在實踐中發現,有些企業借轉制之機,有意逃避和廢除銀行債務,主要表現為:一是推行企業破產,廢除銀行債務。一些企業采取轉移企業資產、隱瞞企業資產、調整破產企業的財務等辦法逃避銀行債務。二是推行母體分裂,逃避銀行債務。不少企業為了自身小集團的利益,故意母體分裂,有的劃小核算單位,把原來的企業劃分為若干個獨立的法人實體;有的先分流資產,再搞合并、兼并后的新企業承擔債務,搞“金蟬脫殼”。三是推行國有民營,抵賴銀行債務。個別企業通過租賃、承包等經營方式變更經營主體。由于新設立的企業與原貸款銀行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致使銀行要求其承擔原企業的債務缺乏依據。四是企業轉換產權、經營權后,原貸款的對象發生了變化。有的由對公貸款變為對私貸款;有的被兼并、解散的企業不再履行合同的擔保責任;有的租賃、承包期滿后原有的固定資產質量難以保障等,客觀上加大了國家信貸資金的風險。擔保環節疏漏較多,制約措施不力。企業相互擔保,形成擔保環鏈,使擔保形同虛設。一些企業在向銀行申請貸款時互相擔保,使擔保流于形式,失去實際意義,更進一步的則表現為乙為甲貸款擔保,丙為乙貸款擔保,最后由甲為丙擔保,若乙向兩個金融機構貸款時,分別由甲、丙擔保。這些情況如得不到有效地制約,金融機構的信貸風險勢必增大。擔保形式的完整性與擔保意思的失實性形成反差。擔保合同雖蓋有擔保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私章,但系擔保人工作人員偷蓋所致,貸款人起訴到法院后,擔保人常以意思表示不真實抗辯承擔責任。從民法原理上講擔保人蓋章系一種表見代理,作為相對第三人的貸款人無過錯而信賴之,擔保人應承擔保證責任,但貸款人未加核實也有一定責任。此外,行政命令擔保,使擔保失去了真實意愿,更增添了擔保的混亂。

(九)、銀行經營管理不善,風險意識和防范措施不強,人員素質不高

銀行的信貸資金管理,長期來處于粗放經營狀態,內部管理不完善,風險責

任制不夠健全。雖然貸款的發放,制度規定要“三查”,但并不是每筆貸款都能認真切實地做到“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后檢查”。貸款的審查,既不是“審貸分離”,更未經“貸審會”的審定,不少系由主管部門或有關領導說了算,有的只是聽從信貸人員的匯報決定的。貸后檢查也不是切實規范的進行,建立風險預警和考評制度,使有問題貸款及時得到反映和揭示。對借款單位的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未能經常和及時地了解與分析。有的不良貸款往往在貸款到期發生無力歸還時才覺察。

(十)、利率調整,利差縮小,商業銀行利率風險增大

在實踐中,有幾次存貸利率調整,使商業銀行感到困惑,對財務收支和經營成果的影響很大,最終也導致處理不良貸款存量的財力被削弱。

(一)、存貸款利率倒掛。一般情況下,同期的貸款利率高于存款利率,兩者的差額就是存貸利差,以補償銀行的費用成本和稅金以及合理的盈利。這里所說的利率倒掛是指定期存款(含儲蓄)的利率與同期貸款的利率相同,或后者略高于前者,但仍不足以補償費用成本和稅金,也就是實際上的負利差,銀行難以保本。特別是四大國有銀行定期儲蓄存款比較集中(占所有金融機構的大部分),銀行的收益中除了按貸款余額1%提取呆賬準備金,用來核銷貸款呆賬損失外,還要為這部分倒掛利率的存貸款業務貼進利差損失。

(二)、存貸款利率風險。自1996年國民經濟軟著落后,物價走向穩定,從96年5月1日起至今連續8次下調存貸款利率,都是由高到低逐次下降的。按儲蓄存款章程規定,各種不同存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均以存入日的掛牌利率為準,由于96年5月前存入的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較高,在1998年后陸續到期的三、五年存款,利率成倍高于到期兌付時的貸款利率,以致幾年來提存的“應付利息”全部付罄,余額變成了紅字(超額),這些巨額的虧絀,也在近幾年作為消化歷史財務包袱,陸續解決之中。對于這類利率風險,即使商業銀行當時已預測到,也無規避風險的對策,一則儲戶選存長期高利率定期存款,銀行無權拒收;二則中央銀行也不吸收長期的轉存款,商業銀行只能被迫忍受。

(三)、定期長期儲蓄存款利率與中長期貸款利率不對稱。根據規定,定期存款的利率一律以存入日利率為準,但對中長期貸款(有的是5-10年)卻不是以放貸日利率為準,而是一年一定。銀行的資金安排,一般是期限相對稱的,但《利率管理規定》卻把長期較高利率的資金來源,切斷按分段較低的利率計息,顯然有失公允。特別在1996年至今七、八年間,利率連續逐步下降,造成存款進來利率高、貸款利率負擔低的不平衡的局面。

總之,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資產的嚴重性已是不爭之事實,要想真正提高商業銀行的資產質量,降低不良資產,消化歷史包袱,需要企業、銀行、國家和社會的共同努力。建立起商業銀行內部控制、銀行行業自律、中介機構參與、中央銀行職業監管的全方位銀行風險防范格局。加強法制觀念,樹立依法經營思想。加強參與意識,積極參加企業改制。加強信貸管理,建立風險防范機制。加強貸款監管,完善內外監管體系。隨著法律法規的進一步明確,檢查和處罰力度的進一步加大,相信我國國有商業銀行一定會走上繁榮發展之路。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論文篇四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數目龐大,一方面有平常賬目存在的大量不良資產,另一方面不良資產的數量還伴隨著商業銀行的經營而不斷增加。總體來看,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現狀主要表現在:

1.1不良貸款率高

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率占比較高,雖然我國政府一直在注資,由資產管理公司剝離不良資產,使得不良貸款率在近幾年控制在較低的水平,但之前過高的不良貸款率產生的危害仍影響著商業銀行的發展。

1.2信貸資產風險大,銀行得不得保障

伴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商業銀行信貸業務快速發展,成為了商業銀行的最主要業務。由于其高風險性,一旦企業倒閉、破產,銀行貸款就難以得到清償,將給銀行造成巨大的損失。

1.3不良貸款分布差異大

不良資產跟地區的發達程度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往往越發達的地區,企業經營業績較好,不良貸款率較低,而經濟比較落后的地區,企業拖欠款較嚴重,銀行常常無法按時收回貸款和利息,因此不良貸款率較高。

2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成因

形成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原因是多方面,單單一方面是無法產生這么數目龐大的不良資產,分析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成因,有助于我們從根本上減少不良資產數量,甚至消除不良資產,更好的促進商業銀行的發展。在我看來,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2.1政府對商業銀行的干預

在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并沒有完全放開對商業銀行的管制,雖然政府允許商業銀行追逐經濟效益,結合實際情況,謀求自己的發展,但政府仍要求商業銀行要按照政府的意愿提供給指定企業資金,幫助國家開發項目,完成相應的工程。這樣政府的干預導致了商業銀行不協調的發展,增大了風險,形成不良資產。

2.2與我國經濟狀況相聯系

不良資產的形成與我國經濟狀況也有一定的聯系。當我國處于經濟繁榮的時期,公眾需求旺盛,企業可以獲得較高的利潤,商業銀行自然可以獲得穩定的利息收入;而當我國處于經濟低迷時期,市場易產生消極預期,企業得不到應有的利益,甚至虧損,則商業銀行收不回貸款,形成壞賬、呆賬。

2.3商業銀行自身原因

商業銀行管理不規范也是導致不良資產產生的原因。商業銀行對要進行放貸的企業審查不嚴格,盲目過多的放款,員工素質低下,違反放貸原則,對風險分散控制能力弱,無法正確恰當的處理不良資產等,這些都會累積過量不良資產,阻礙商業銀行業務的擴寬。

2.4我國法治建設的不完善

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對商業銀行在某些方面仍缺乏相關的立法規定,不能保障商業銀行的利益,這也是不良資產形成的直接原因。除此之外,我國對商業銀行的監督力度還不夠,不能及時發現商業銀行潛在風險,防患于未然。

3防范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措施

3.1正確行使政府職能

政府在扶持商業銀行中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應給予商業銀行更多的空間,減少對商業銀行的干預,間接調節商業銀行,讓商業銀行自身追求利潤最大化,而不應該強加給商業銀行政策性貸款,撥過多的支持資金,使得商業銀行形成嚴重依賴性,制約商業銀行的自我發展。

3.2加強商業銀行信貸管理

商業銀行的信貸管理是防范不良資產的主要環節。我國的商業銀行應該加強對貸款前、貸款中、貸款后三階段的管理。在貸款前,嚴格審查貸款個人或者企業的狀況,掌握比較全面的信息;在貸款中,應該及時追蹤貸款的使用情況及貸款的獲利能力;在貸款后,建立全面檔案,以便以后查看。

3.3完善法律法規

法律法規是保障商業銀行利益的最好武器。所以我國應建立專門關于不良資產的法律,樹立較強的法律觀念,對一些企圖逃債的企業進行嚴厲的制裁,保護商業銀行的權益。健全的法律體系,妥善解決不良資產問題,讓商業銀行健康發展。

3.4加大金融監管的力度

一方面,金融監管應密切觀察商業銀行信貸資產的流動性、貸款結構、存貸比例等各種指標,加大對商業銀行不良貸款降比工作的考核力度,將不良貸款抓降措施和效果加入對商業銀行管理人員業績考核范圍。另一方面,也應該提高金融監管隊伍的整體素質,豐富金融監管人員的知識,減少徇私舞弊行為的發生。

3.5提高企業的經營水平

我國商業銀行的貸款最主要發放對象是企業,因此企業的盈利狀況是關乎不良資產多少的主要方面。企業應緊跟時代的發展,健全自身的管理機制,開拓市場,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來提高利潤水平,從而可以按時歸還貸款,支付利息。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論文篇五

第一條為規范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不良資產處置行為,明確工作要求,防范道德風險,提高資產處置效率,根據銀監會財政部《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盡職指引》等文件的要求,結合本行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的不良資產、不良資產處置、不良資產工作人員是指:

(1)不良資產是指本行在經營中形成的不良貸款(四級、五級分類中的后三類,十級分類中的后四類)、抵債資產等。

(2)不良資產處置是指本行對不良資產開展的資產處置前期調查、資產處置方式選擇、資產定價、資產處置方案制定、審核審批和執行等各項活動。

(3)不良資產工作人員是指本行參與不良資產管理及處置的相關人員。第三條本行在處置不良資產時,應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等規定,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基礎上,努力實現處置價值最大化。

第四條不良資產工作人員與債務人、擔保人、資產受讓方、受托中介機構存在直接或間接利益關系的,在不良資產處置中應當回避。

(2)不良資產處置盡職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7)將不良資產處置方案提請資產處置委員會研究審批;

(8)對資產處置委員會批準的處置方案配合相關支行組織實施。第七條總行資產處置委員會負責不良資產處置方案的審批。

第八條總行風險管理部負責對全行不良資產清收的指導、督促、服務工作。支行行長具體負責本支行不良資產的管理工作,對每筆不良資產制訂清收處置計劃,分解落實任務,督促檢查制度執行和清收處置計劃落實情況,抓好考核獎懲,全面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第九條支行應加強不良資產的管理,對每筆不良資產必須明確管理責任人(原則上由原第一責任人負責管理)。其職責和要求是:

(8)建立不良債權臺賬,及時登記變動情況,確保賬賬、賬實相符。

第十一條支行及不良資產工作人員處置不良資產前,應對擬處置資產開展前期調查分析。前期調查分析應充分利用現有檔案資料和日常管理中獲得的各種有效信息。當現有信息與實際情況發生較大出入或重大變化時,應進行現場調查。

第十二條前期調查主要由支行客戶經理(或由總行風險管理部委派人員)負責實施,必要時也可委托中介機構進行或參與。調查的重點是:

對于經法院裁定終結執行、破產或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的債務人及其他回收價值低的資產,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專項調查和重點調查。

前期調查還應調查和分析不良資產形成的原因,內部操作手續是否合法、合規、符合操作程序規定,有否風險預警并采取了有效的資產保全措施。

第十三條支行和總行風險管理部在前期調查時應做到雙人到場,記錄調查過程,整理分析并妥善保管各類調查資料和證據材料。重要項目要形成書面調查報告。前期調查資料和調查報告應對后續資產處置方式選擇、定價和方案制作等形成必要的支持。

第十四條負責調查的不良資產工作人員應保證在調查報告中對可能影響到資產價值判斷和處置方式選擇的重要事項不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和誤導性陳述,并已對所獲信息資料的置信程度進行了充分說明。

第四章資產處置方式選擇與運用盡職要求

第十五條支行和總行風險管理部及不良資產管理的工作人員在選擇與運用資產處置方式時,應遵循成本效益和風險控制原則,合理分析,綜合比較,擇優選用可行的處置方式,并提供相關依據。

第十六條對債權類資產進行追償的,包括直接催收、訴訟(仲裁)追償、委托第三方追償、破產清償等方式。

(3)采用委托第三方追償債務方式的,應在對委托債權價值做出獨立判斷的基礎上,結合委托債權追償的難易程度、代理方追償能力和代理效果,合理確定委托費用,并對代理方的代理行為進行動態監督,防止資產損失。采用風險代理方式的,應嚴格委托標準,擇優選擇代理方,明確授權范圍、代理期限,合理確定費用標準和支付方式等內容,并加強對代理方的監督考核;(4)采用債務人(擔保人)破產清償方式的,應參加債權人會議,密切關注破產清算進程,并盡最大可能防止債務人利用破產手段逃廢債。對破產過程中存在損害債權人利益和顯失公平的裁定應及時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4)采用以債務人分立、合并和破產重組為基礎的債務重組方式的,由總行風險管理部在得到有權部門批準的前提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操作,相關支行積極給予配合。

第十八條對不良資產(抵債實物資產)進行轉讓的,包括拍賣、競價轉讓和協議轉讓等方式,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行《待處理抵債資產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第十九條對因受客觀條件限制,暫時無法處置的資產進行租賃的,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行《待處理抵債資產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確保租賃資產的安全和租賃收益。第二十條對符合條件的不良資產損失進行內部核銷,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行呆賬貸款核銷管理制度的規定。

第五章資產處置定價盡職要求

第二十一條處置不良資產(接收以物抵債、轉讓或出售不良資產)原則上必須經過嚴格的資產評估來確定價值。對大宗資產(100萬元以上)和難以估價的資產原則上應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價值評估。支行和總行相關部門對中介機構的評估報告應進行獨立的分析和判斷,發現虛假記載、重大遺漏、誤導性陳述和適用方法明顯不當等問題時,應向中介機構提出書面疑義,要求其做出書面解釋。

對一些單項、小額、簡單且價值易于確定的資產可由本行風險管理部進行價值評估,評估程序應合法合規,要以市場價格為基礎合理定價。

對不具備評估條件的不良資產和其他特殊情況本行可以同債務人(擔保人)、買受人協商定價。

第二十二條中介機構評估價和總行內部評估價是不良資產定價的重要依據,但不是決定因素,還應在綜合考慮國家有關政策、市場因素、環境因素的基礎上,重點關注法律權利的有效性、評估(咨詢)報告與盡職調查報告、債務人(擔保人)或承債式兼并方的償債能力與償債意愿、企業經營狀況與凈資產價值、實物資產的公允價值與交易案例、市場招商情況與潛在投資者(或買受人)報價等影響交易定價的因素,同時也因關注定價的可實現性、實現的成本和時間,在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的基礎上合理定價。

第二十三條采用拍賣、競價方式處置不良資產的,原則上必須設置底價(保留價),并將底價設置嚴格保密,不得公開。確定底價時,要對資產評估價、同類資產市場價、意向買受人詢價、拍賣機構建議拍賣價進行對比分析,考慮本地市場狀況、拍賣(競價)付款方式、成交可能性及快速變現等因素,合理確定底價。

對無法采用拍賣、競價方式處置的不良資產,應通過充分的信息披露、廣泛招商以及交易結構設計等手段,利用市場機制發掘不良資產的公允價值。第二十四條不良資產定價程序和審批:

第二十五條支行處置不良資產,除賬戶扣收和直接催收方式外,應制定處置方案。方案制定人員應對方案內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并承諾不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和誤導性陳述。第二十六條制定處置方案應做到事實真實完整、數據正確、法律關系表述清晰、分析嚴謹。主要包括:處置對象情況(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良資產數額、處置時機判斷、處置方式比較和選擇、處置定價和依據以及交易結構設計等內容。還應對建議的處置方式、定價依據、履約保證和風險控制、處置損失、費用支出、收款計劃等做出合法、合規、合理的解釋和論證,并最大限度地收集能支持方案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的證據材料。第二十七條不良資產處置方案審核和審批要求:

(2)總行風險管理部對支行提出的處置方案進行初審,并對方案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和可行性進行審核,必要時可進行獨立地調查論證,提出審核意見報資產處置委員會。審核部門和審核人員對審核意見負責;(3)資產處置委員會審定。

第二十八條除接受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有終結性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裁決的資產處置項目外,不良資產處置方案須資產處置委員會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九條支行要嚴格按照批準的處置方案實施,如確需變更,條件優于原方案的,應向總行風險管理部報備。劣于原方案的,應重新上報審批并取得同意。有附加條件的批準項目應先落實條件后再實施。總行風險管理部應參與、配合和監督支行方案實施的全過程,跟蹤了解合同履行或訴訟案件進展情況。

第三十條不良資產處置中,參與購買者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則他們之間存在關聯方關系;如果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則他們之間也存在關聯關系。

關聯方參與不良資產處置,應充分披露處置有關信息;如存在其他投資者,向關聯方提供的條件不得優于其他投資者。

第三十一條支行對處置方案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各種人為阻力或干預,應依法采取措施,并向支行領導和相關部門報告。對因故無法實施的項目應分析原因,及時調整處置策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4)審核盡職檢查監督人員出具的盡職檢查報告,并負責送交總行領導和有關部門;(5)對不良資產處置工作人員是否盡職提出初步意見。

(6)定期向上級監管部門報送不良資產處置盡職檢查監督工作情況。第三十四條盡職檢查人員應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專業知識、監督能力和相關工作經驗,并不得直接參與不良資產收購、管理、處置、定價、審核和審批工作。第三十五條盡職檢查人員工作職責是:

(3)對不良資產處置工作人員是否盡職實事求是做出評價。第三十六條盡職檢查監督人員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相關規定對不良資產的處置工作人員進行獨立的盡職檢查監督,客觀、公正地評價各環節有關人員依法合規、勤勉盡職的情況,并形成書面盡職檢查報告。

第三十七條支行和總行相關部門應支持盡職檢查監督人員獨立行使檢查監督職能。檢查可采取現場檢查或非現場檢查的方式進行。

第三十八條總行資產處置委員會和經營管理層對于盡職檢查監督人員發現的問題,應責成相關部門和相關支行及人員糾正或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并及時跟蹤整改結果。

第四十條實行不良資產處置盡責責任追究制度。第四十一條責任認定部門和程序:

(2)資產處置委員會審定后,報有權審批人批準。責任認定部門和人員應對認定結果負責。

責任認定時如涉及到認定部門和人員,應當回避。

(3)認定后的責任按總行規定交人事和監察部門進行責任追究。

第四十二條資產處置委員會對不良資產處置工作人員的未盡職行為做出處罰決定后,被處罰單位和個人如有不服,可向責任認定部門申述理由,申請復議一次。責任認定部門應指定盡職檢查監督人員進行補充檢查,對責任認定結論和處理意見進行復議,并報資產處置委員會再次審定后,再報有權審批人批準。

第四十三條具有以下情節的,將依法、依規追究其責任,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3)利用虛假拍賣、競價和協議轉讓等掩蓋非法處置不良資產行為;

(6)未經規定程序審批同意,放棄不良資產合法權益;

(7)偽造、篡改、隱匿、毀損資產處置檔案,遺失重要法律文件,導致無法主張合法權利;(8)未按本辦法規定要求盡職操作,致使不良資產的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值;(9)與債務人(擔保人)串通,違反規定抬高價格接受以物抵債;(10)其他違反本辦法要求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對直接或間接干擾和阻撓盡職檢查監督人員的盡職檢查監督工作,故意隱瞞違法違規和失職瀆職行為,或對盡職檢查監督人員或舉報人等進行打擊報復的單位和人員,應認定并依法、依規追究其責任。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由總行負責解釋和修訂。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論文篇六

信息不對稱是在市場交易中,交易的一方對另一方缺乏信息,進而影響其做出正確決策,導致交易效率降低的現象。根據信息經濟學理論,信息不對稱(informationasymmetry)分為事前的逆向選擇(adverseselection)和事后的道德風險(moralhazard)兩種情況。逆向選擇是交易事前的信息不對稱。阿克爾洛夫在分析二手車市場認為,在二手車市場上有好車也有壞車,買主很難分辨出來。所以買主愿意支付的價格是二手車的平均價格。好車的賣主索要的價格高于市場的平均價,壞車的賣主很愿意以平均價出售。從而導致好車退出市場,只剩下壞車。金融市場上同樣也存在這種事前的逆向選擇,最終的結果也是好的借款人退出市場,市場上留下的是質量差的借款人。道德風險是交易事后的信息不對稱。在金融交易發生之后,借款人可能用貸款人的資金從事風險更高的業務,以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比如企業用信貸資金從事高風險的投資。信息不對稱普遍存在于我國商業銀行中,使得銀行交易效率降低,金融風險增大。

2.1惜貸現象

由于借款人與銀行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銀行缺乏對借款人真實的經營和財務狀況的了解。借款人對自己的信用水平、償債能力、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非常了解。銀行提供的貸款利率是社會風險度的平均值。這樣就會產生逆向選擇問題,風險低的借款人覺得利率太高不愿意貸款,風險高的借款人卻積極地尋求貸款。貸款銀行單憑借款人的財務資料很難判斷誰是風險低的借款人,誰是風險高的借款人,而且有些風險高的借款人為了取得貸款,向貸款銀行隱瞞真實情況,更有甚者提供虛假信息,提供給銀行的是虛假的財務報表。當銀行難以正確判斷時,就會拒絕借款人的請求。商業銀行和借款人之間重復博弈的結果導致產生“惜貸”和“慎貸”現象。

2.1不良貸款問題

在做出貸款決策時,銀行最關心的是借款歸還問題。然而銀行對借款人的情況了解始終是有限的,在貸款發放之后,一些不良借款者欠貸、賴貸、逃貸,難以歸還貸款,這就會產生不良貸款,銀行同時會遭受經濟損失。2003年末據國家統計局統計,銀行業主要金融機構不良貸款余額為2.44萬億元,不良貸款的比例為17.8%。1999年國家投資組建了信達、長城、東方、華融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這是專門剝離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金融機構。當時為四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剝離了1.4萬億元不良資產,但到目前為止,我國的不良貸款率還是很高。我國的金融資源配置仍然處于政府的直接控制之下,對不良貸款的控制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和強制措施,所以金融資源的配置處于無效率狀態。信息不對稱也是不良貸款產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2.3存款客戶盲目選擇銀行

存款客戶和銀行之間也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的關系。銀行作為債務人對自己的信用水平和財務狀況的了解顯然超過存款客戶(債權人),這種狀況容易導致信息不對稱。存款客戶有可能誤選一家信用水平低的銀行,或者銀行有可能用客戶的資金從事高風險業務,那么存款客戶就處于不利的位置。尤其在我國目前還沒有建立信用評級制度,銀行也沒有定期向客戶公布自己的財務信息,存款客戶更加難以判別金融機構的質量,在選擇銀行時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在無法判斷時,利率就成為存款客戶選擇商業銀行的標準。信用水平較差的銀行自然會以高息攬存,然后銀行用高息攬存的資金從事高風險的業務以獲得高額利潤。一方面,如果銀行的業務出現問題,存款客戶就會遭受損失;另一方面,如果客戶對銀行缺少信心,客戶就會抽回資金,銀行有可能出現“擠兌”現象。這樣對雙方都不利。

2.4中小企業融資困難

中小企業很難從銀行獲得貸款的真正原因是信息不對稱。中小企業融資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現象嚴重束縛了企業的發展。中小企業經營規模小,發展前景難以預測,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這就是中小企業的經營特點。從我國的銀行業結構來看,我國的銀行業過于集中,中小金融機構發展不足,金融資產過于集中于大銀行。中小企業獲取貸款的渠道主要是通過銀行,銀行對中小企業的發展無法預測,向其提供的貸款也就很少。企業有大量的融資需求,但是無法得到滿足,而銀行有大量的閑置資金卻不敢貸出去。一方面是企業貸不到款,困擾著中小企業的發展;另一方面是銀行找不到合適的客戶,不能實現利潤最大化。社會的資源無法實現最優配置,這同時也表明我國商業銀行在信貸決策上存在問題。這些都是由于信息不對稱引起的。信息不對稱的存在,使得企業融資困難,同時也影響了金融市場的正常運轉。

3.1加快利率市場化的進程,放松貸款利率管制

長期以來我國的利率管制是相當嚴格的,這使我國的金融市場的發展受到很大的限制,資金的資源配置效率無法得到優化,貨幣政策的作用得不到很好得發揮。利率市場化使金融機構可以依據自身的資金供求、頭寸、盈利及風險等因素自行控制的利率,使資金的供需狀況得到真實的反映。從貸款方面看,利率市場化后,讓利率反映貸款項目的風險度,對風險進行合理量化。在受理每筆貸款申請時,銀行對借款人的風險進行全面評估,對于風險越大的、資信程度較低的客戶,收取高貸款利率,這樣可以補償較高風險帶來的損失。對于風險小的、資信程度較好的客戶,收取低的優惠貸款利率,有利于吸引高質量、低風險的客戶群。所以加快利率市場化對于解決信貸市場的信息不對稱是很有必要的,這不僅是中國金融市場的發展和完善的需要,也是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

3.2建立信用評級體系,使信用擔保市場化

在一些經濟發達國家都有專門的機構從事企業的資信評定工作,它以獨立、客觀和公正為原則,按照經濟標準、法律標準和道德標準對企業的歷史、現狀與趨勢進行綜合分析,所提供的分析報告和評定結果可以反映一個企業值得信賴的程度。信用評級可以對借款人未來債務清償能力和信賴程度進行評判。我們不僅對商業銀行的信用進行評級,而且對借款人的信用也進行評級。對商業銀行的信用進行評級可以避免存款客戶盲目選擇銀行,使存款客戶在存款之前就對銀行的'資信、經營狀況、盈利能力、管理水平有一個大概的了解,再做出選擇。對借款人的信用評級,使銀行能夠得到充足的有關借款人的公開信息,辨別客戶的優良,做出正確的貸款決策。信用擔保市場化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場運轉的效率。

3.3完善法律制度,充分保護各個主體的利益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法律法規不健全是信息不對稱的重要原因,為了降低信息不對稱產生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各個國家都制定了相關的法律對金融市場進行規范市場,以此保證公平交易和正當競爭,從法律上保證經濟主體的利益,對于欺詐行為給予嚴厲打擊。用法律制度迫使債務人披露真實信息,對那些提供虛假信息,做假帳的借款人進行嚴厲的懲罰。使銀行在良好公平的環境下運用多種手段,減少不良貸款,提高盈利水平,應對國際競爭。

3.4加快中小金融機構的發展,為中小企業建立一個良好的融資環境

我們要完善銀行體系結構,為解決大銀行和小企業的沖突,就要使中小金融機構多樣化,建立與企業規模相適應的金融機構,使之和我國的經濟構成相適應。我們不僅要有商業性中小金融機構,也應當有政策性中小金融機構,不僅要發展城市中小銀行,也要發展城鄉信用社。在這樣的銀行體系結構中,中小企業取得貸款更加容易,同時也促進了中小企業的發展。

由于信息不對稱,信貸市場上確實存在一些實際問題,致使我國一些商業銀行的信貸工作缺乏效率。確立完善的信息機制,促進信息的充分化、對稱化,是我們解決信息不對稱,降低銀行信貸風險的關鍵。為此,一方面,我們需要不斷地深化銀行業改革;另一方面,要結合我國體制轉軌的現實,不斷進行制度創新,支持經濟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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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論文篇七

陳宏剛

(廣東發展銀行總行公司銀行部,廣東廣州510080)

摘 要:針對我國商業銀行在改革和發展過程中面臨巨大不良資產的現實,文章在分析不良資產證券化對我國現實意義的基礎上,較詳盡地探討采取信托形式在當前我國法律條件下成為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現實選擇,并就發展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可行性建議。

關鍵詞: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信托

中圖分類號:f830·9

1文獻標識碼:a

隨著入世后銀行業全面開放日期的將要來臨,我國商業銀行加快了包括改制、引入戰略投資者乃至上市等在內的改革步伐,但改革首先遇到了與其它轉型國家一樣的難題:銀行體系累積了巨額不良貸款,面臨種種現實,應進一步加快處置不良資產,以促進金融穩定和國民經濟健康發展。我國國有商業銀行是商業銀行體系中絕對的主力,其改革和發展對中國金融體系的穩定舉足輕重,截至2005年末,國有商業銀行資產總額19·66萬億元,占銀行業總資產的52·5%,吸收的各類存款占全部銀行業總存款54%,發放各類貸款占全部銀行業貸款額的50%,并承擔著全社會80%左右的支付結算量。因此,本文側重從國有商業銀行角度探討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問題。

一、我國商業銀行處理不良資產狀況

自1995年銀行業經營管理工作會議首次提出降低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以來,金融管理部門及各商業銀行等有關方面經過多年的努力,取得了明顯的成效(見圖1)。為了國有商業銀行改制的需要,在2004年國家向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銀行注資450億美元, 2005年又向中國工商銀行注資150億美元,同時對這三家銀行的不良貸款實行核銷和二次剝離。但截至2005年末,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仍高達10724·8億元,不良貸款比率10·49%,與國際上公認的不良貸款率10%,國際上優良的銀行不良貸款率在2%-3%左右相比,仍然偏高。

1999年,我國成立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amc)集中處理不良資產,一次性剝離和收購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13939億元,成立以來,積極運用多種手段處置不良資產,取得一定成效(見表1)。當年剝離的1·4萬億元不良資產現在已經處置六成,而資產回收率卻只有四分之一,按照不良資產處置的“冰棍效應”理論推理,剩下的四成未處置的不良資產極有可能慢慢“人間蒸發”,最終國家財政不得不為此承擔至少上萬億元的損失。

二、我國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資產方式比較

為適應我國金融業對外開放和國有銀行改革的需要,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率和不良資產絕對量要在近幾年內顯著下降。無論是再次注資還是不良資產集中剝離,都存在著如何盡快處置整個金融系統中的巨額不良資產,化解和轉移(包括資產管理公司在內的)金融系統中的風險問題。因此,我國的銀行業正面臨日益增大的內部和外部壓力。當前國有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貸款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種:(一)采取催收、追討和訴訟等手段依法收貸。商業銀行建立資產保全部門,指定專人對不良貸款組織催收,對不按規定歸還貸款的債務人進行必要的信貸制裁或依法起訴。這種方式由于我國立法、司法的相對滯后和不完善,企業逃廢銀行債務等原因,銀行依法收貸面臨諸多困難,訴訟收貸不僅環節多,效率低下,而且一般要承擔超過處置標的20%以上的稅費。(二)利用專項準備金核銷部分不良貸款本息。核銷是銀行不得已才采用的一種處置方法。被核銷的不良貸款往往是長期掛帳的損失類貸款,規范的銀行往往已根據貸款五級分類結果足額提取了貸款損失專項準備。在這種方式下,由于國有商業銀行歷史包袱嚴重,撥備的準備金仍然不能滿足需要。(三)創造性地通過債務重組、剝離、轉化等手段減輕資產風險。商業銀行可以將一部分不良資產剝離給專門的資產管理公司進行專業化處置,將債權轉為股權或者直接打包在二級市場上出售。這種方式由于缺少有效監管,資產定價困難等原因而無法進行批量處置,現金回收時間和速度難以保證。

對多數銀行而言,暫時只有自己承擔損失一種選擇,即有計劃的提取專項準備金核銷不良貸款。如前所述,這種方式對即期利潤影響較大,并且存在只能慢慢消化、多數不良貸款仍將長期掛帳等不足,對銀行而言并非最優選擇,因此,迫切需要對處置不良資產業務進行創新。

三、不良資產證券化對我國的現實意義

近年來,資產證券化的作用越來越多受到我國理論界和實踐部門的關注,銀行體系也一直在努力嘗試利用資產證券化突破現有的不良資產處置模式。資產證券化(asset backedsecuritization, abs)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穩定、可預見的現金流收入的資產,如各類貸款等匯集起來,通過結構性重組,轉換成在金融市場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行為,據此融通資金。不良資產證券化對我國銀行業的作用體現在以下方面:(一)不良資產證券化增強我國商業銀行流動性,加快處置不良資產規模。近幾年來,盡管通過資產剝離、利潤沖銷等多種方式,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比率有了顯著下降,絕對數值也有所下降,但是不良資產的存量仍然巨大,如上所述,截至2005年末,國有商業銀行與股份制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合計12197億元,使得大量商業銀行資產喪失了流動性,成為最重要的流動性隱患之一。不良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主要的批量交易方式,通過資產的真實出售并在資本市場發行投資憑證,能夠提前實現風險轉移和現金回收時間,有效增強我國商業銀行流動性。

(二)不良資產證券化可以有效改善我國銀行業的營利能力和資本結構。第一,銀行可以通過不良資產證券化提前收回現金、增加中間業務收入(信貸資產管理費等)和可能帶來現金回收增值效應,如融資成本低于資產的投資收益率而形成的利差收入以及特殊服務機構處置不良資產而使不良資產池回收現金流高于預期而帶來的余值增值部分等。第二,不良資產證券化將表內貸款轉換成表外收費型業務,減少了銀行的風險資產,降低業務的資本密集度,提高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根據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資本-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2·5倍的市場風險資本)公式計算,使一部分原先因不良資產占用的資本得以釋放用于業務擴張和再投資,改善了資產負債比例和資本充足率,從而從整體上提高了銀行的資本回報率。

(三)不良資產證券化可以促進銀行不良資產管理體制的改革。資產證券化將大量不良資產從商業銀行管理的體系中釋放,促進不良資產管理和處置的專業化和效率化。通過專業機構人才、知識、經驗和采取債務重組、債轉股、再投資、資產經營等多種手段的結合使不良資產處置方案符合價值最大化原則,并且完善的治理結構、處置程序和定量化評估手段及約束機制可以有效防范道德風險的產生和銀行資產的流失。

(四)不良資產證券化能夠使銀行有效調整信貸結構,防止信貸質量下降。在國有經濟結構調整和國退民進、抓大放小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過程中,國有企業的經營風險加大、競爭環境更嚴峻,使得商業銀行資產業務所承受的信用風險、政策風險、行業風險、地區性風險加大。為此,銀行可根據情況通過不良資產證券化迅速、靈活地進行信貸投向轉移以提高信貸資產增量的質量,加速進行信貸結構調整以防止信貸資產質量的下降。

四、當前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主要交易形式

(一)實現特殊目的載體(spv)的形式比較。一般來說,不良資產證券化通過特殊目的載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進行的,可采取三種形式:信托(spt)形式、公司(spc)形式和有限合伙形式。目前,我國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最大障礙就是特殊目的載體、可流通證券和投資者問題。公司(spc)形式和有限合伙形式的企業性質和法律地位,如金融企業還是非金融企業、組織形式、注冊地、資本額限制、經營范圍、和稅收問題都未做明確規定,在現有《公司法》、《證券法》和《企業債券管理等條例》等相關法律條文基礎上,也不符合發行債券的主體資格要求。另外,在法律規定的監管方面,不良資產證券化會涉及到人民銀行、銀監會和證監會等監管機構,還可能涉及到發改委、財政部等部門,如果是國有資產,還涉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等,如此眾多的部門管理,使證券化的審批、運作都十分困難,由此可見,目前以spc方式實施不良資產證券化在我國受到了眾多方面的限制。從我國的現有法律環境來看,以信托公司作為載體的資產證券化方案遇到的法律障礙會相對小些,在當前我國法律條件下適用的不良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應采取信托受益分層。由發起人(委托人)將資產委托給信托投資公司,設立財產信托,發起人得到以發起人為受益人的結構化信托受益合同,發起人通過承銷商將高級或次級受益合同轉讓給第三方投資者,發起人收回部分現金并保留一部分權益,受托人再委托專業的服務公司(也可以是原發起人)進行處置,處置收入在支付管理費后,進入托管帳戶,再依次支付投資者的利息和本金,最后剩余資金支付初級權益。

(二)信托模式應該成為目前我國不良資產證券化模式的現實選擇。信托公司具備很強的財產隔離功能,其財產隔離功能受到《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也就是業內所謂的“一法兩規”的強有力支撐。利用信托制度開展不良資產的準資產證券化已經具有法律上的可行性。表2比較我國信托制度對資產證券化要求的滿足程度。

信托公司的財產隔離功能主要體現在以下層面上: 1.委托人的信托財產與自有財產相隔離。《信托法》第十五條規定:“信托財產與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相區別。”也就是說,信托設立以后,信托財產即從委托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具有一定的獨立性。2.委托人的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隔離。《信托法》第十六條規定: “信托財產與屬于受托人所有的財產(以下簡稱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第二十九條規定:“受托人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五條也規定:“信托財產不屬于信托投資公司的固有財產,也不屬于信托投資公司對受益人的負債。信托投資公司終止時,信托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信托設立以后,信托財產處于一種特殊的獨立地位,受托人也就取得了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的權利,但是信托財產并非就是受托人的固有財產。就受托人自身來說,必須依法將信托資產與其固有資產分開,分別進行管理,分別記賬,不得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也不得將信托財產視為其固有財產的一部分對外承擔責任。3.強制執行的禁止。由于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獨立,信托財產并非受托人債務的共同擔保,亦即無論是受托人固有財產的債權人,還是受托人所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的債權人,該信托財產均不得主張強制執行。信托財產的該項特征保證了信托財產區別于發起人其他財產和spv的固有財產兩者之間的界河不受侵犯性。4.抵消的禁止。《信托法》第十八條規定:“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財產所產生的債務相抵消。”該條是對民法關于抵消權的例外規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spv的道德風險。

因此,信托財產的獨立性正是信托制度的精髓所在。就信托制度的起源而言,無論是美國當年的“use制6”,還是英國當年的“遺囑保險制”等,在信托制度的發端之際,主要都是為了解決委托人的財產隔離和保全的“特定目的”。基于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及其法律保證,信托公司的財產隔離功能更能反映出資產證券化的本質特征。從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在目前我國的法律環境和金融制度下,信托公司所特有的財產隔離機制完全符合資產證券化運行機制的本質要求,因此,信托模式應該成為目前我國不良資產證券化模式的現實選擇。

五、不良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和問題建議

(一)我國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嘗試和發展。2003年6月,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和中信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合作在國內首次發行了面值132·5億元、期限3年、價值10億元、利率4·17%的優先受益權,這一項目借鑒資產證券化交易模式,通過以債權資產設立信托、轉讓信托受益權方式,成功實現了加快處置不良資產、提前實現回收部分現金的目的,被稱之為“準資產證券化”,向境內不良資產證券化邁進了重要的一步。2004年4月8日,工行和瑞士信貸第一波士頓、中信證券、中誠信托等簽署了工行寧波分行不良資產證券化項目相關協議。工行寧波分行以其面值26·19億元、預計回收價值8·2億元不良債權委托給中誠信托,設立分84層受益性財產信托,聘請瑞士一波擔任財務顧問,并委托中信證券作為承銷商將a、b級受益權轉讓給外部投資者,購買這一信托產品的全部是境內的機構投資者。信托結構分為a、b、c三級: a級受益權產品2億元、1年期、5·01%、優先受償權;b級受益權產品4億元、3年期、5·10%、工行回購承諾;c級受益權產品2·2億元、3年期、工行保留。

這是我國首次真正意義上的不良資產證券化,沒有回購承諾的a級受益權是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很重要的特征,真正實現了風險隔離和真實銷售。銀監會在2004年9月30日下發到國有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監管信息》中對寧波項目給予了高度評價。2005年4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發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2005年5月16日,財政部發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2005年9月29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38次主席會議通過了《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監督管理辦法》,并于2005年12月1日開始實施。2005年12月15日,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在全國銀行間債券交易市場分別推出國內首單41·77億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abs)和30億元個人住房抵押支持證券(mbs)。這意味著我國已經真正啟動了信貸資產證券化項目,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逐漸發展和成熟,以及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的不斷推進,我國不良資產證券化蘊藏著巨大的空間和無限生機。

(二)問題和建議。1.急需加強評級機制市場建設。大力發展第三方評級機構,通過標準化風險評級流程和風險指標體系,對信托產品給予標準化評級,為投資者提供一個可以定價的基準,平衡買賣雙方的利益。結合我國評級市場的發展狀況,可以要求每筆資產證券化至少有兩家相互獨立的評級公司給出評級。同時為了快速提高我國評級公司的評級質量,提升市場投資者對評級結果的信任度和接受度,可以考慮以適當形式引進國際評級公司對國內市場進行評級服務。同時,評級公司還必須披露其評級標準和評級方法,在對項目進行跟蹤評級時也要隨時發布相關評級消息。2.提高證券化產品的市場流動性。由于我國現行的信托受益證書還不是一種受到我國法律充分認可的有價證券,并且缺乏有效的二級市場,信托產品只能轉讓,不能自由買賣,缺乏證券的高流動性,二級市場的不足嚴重制約證券化信托產品的發展。3.培育不良資產證券化市場的機構投資者,規范資產證券化業務交易行為。擴大投資基金、保險基金、商業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證券公司等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范圍,使其成為資產支持證券市場的投資主體。4.應規范不良資產證券化業務開展,組建和完善集合類信托產品的標準化工作,盡快制定與商業銀行信托合同、權益證書以及信息披露制度;組建與銀行交易系統互通的信托產品交易系統,便于雙方有效合作,信息溝通。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論文篇八

摘要: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威脅銀行體系的安全,也給整體經濟運行制造了障礙,本文針對不良資產的成因進行分析,并尋求解決途徑。

關鍵字:不良資產對策商業銀行

自80年代末,我國的銀行業一直為不良資產所困擾,大量的不良資產沉積且還在不斷增長,不僅嚴重威脅銀行體系的安全,也給整體經濟運行制造了障礙,因此必須盡快尋求解決途徑。

我國先后采取了各種辦法來降低不良資產,主要有國家扶持方式、資產重組方式、打包出售、拍賣、招標等方式、債轉股、資產證券化等,但這些處置方式在發揮作用的同時并存著許多不足有待于繼續完善。

我們現在既要解決過去的已經形成的不良資產、也需要建立各種有效的制度和機制來防范出現新的不良資產。在處置過程中,應遵循標本兼治原則、政府主導原則、協調配合原則。對銀行不良資產的最終處置,應當從增量、存量兩個方面入手,不可偏廢其一。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成因十分復雜,概括起來主要包括制度性因素,宏觀經濟環境因素,微觀經濟主體因素,金融監管因素等幾個方面。

1.1制度性因素

1.1.1國有商業銀行的產權制度

國有銀行的產權屬于國家,而國家所有權實際上是通過政府來實現的,政府的社會職能又是通過中央政府各職能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來實現的。這就造就了兩個結果,一方面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各自成為政府的職能部門,造成了國有商業銀行資產的分割封閉局面,不利于資源的開放流動和合理配置,而且專業銀行承擔的社會職能過于專一,弱化了利潤最大化的目標;另一方面,各政府部門對其所轄的國有銀行機構具有合法干預的權力,使國有銀行無法做到自主經營。

由于國有銀行沒有獨立的法人財產和法人財產權,銀行資產并沒有與作為所有者國家的其他財產相分開,這不僅造成了作為國家所有者代表的政府對銀行資產的直接支配,對銀行經營的任意干預,而且國家作為所有者要對銀行的經營負無限責任。這種以所有權的直接實現形式作為自然人產權制度,不僅造成了國有銀行資產的分割與封閉,而且還會導致產權主體虛置,所有者權益受損的情況。因為,銀行的資產沒有明確的產權主體,任何國家職能部門都可以以所有者的身份來支配和侵占銀行的財產。由于產權主體虛置,不可避免地造成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

從實際情況看,雖然國有銀行經過幾年的商業化改革取得了一些成效,實現了政策性金融和商業性金融的初步分離,國有銀行的經營機制也有了明顯轉變。但這些都是淺層次的,國有銀行的商業化改革并未取得實質性突破,一些重要的業務指標尚沒有得到根本改善,甚至有所惡化;不良貸款有增無減,企業舊的債務問題還未找到解決的良方。

1.1.2銀行資金財政化

所謂“銀行資金財政化”是指:銀行的資金被用于財政性用途,從而使信貸資金運動實際遵循的不是借貸資金的運作規律,而是財政資金的運作規律及特征,使銀行資金徒具貸款之名、行財政撥款之實。

正是由于銀行資金財政化,帶來了國有商業銀行的巨額不良資產。首先,國有企業債務累累,陷入危機。我國國有企業在向現代企業制度轉軌過程中遇到的最大難題,就是缺乏市場競爭力,利潤的實現存在困難,而信貸資金的虛擬的擴張性(銀行可以創造貨幣信用)和企業取得貸款的輕易性(資金是供給制)相結合,又助長了企業的盲目借貸和過度負債。過度的負債不僅沒有改善國有企業經營狀況,反而使之陷入虧損和債務的泥潭難以自拔。同時,國有銀行承受了財政和企業轉嫁的雙重困難,不良貸款比例過高、經營陷入困境。由于銀行資金財政化,銀行貸款的投向和運動背離了信貸資金本性的規律,貸款失去了信貸資金回流生息的能力。當銀行信貸資金的這種回流不暢積累到一定量或一定程度時,就會以大量貸款呆、壞帳表現方式出來,導致銀行由于缺乏流動性而陷入經營虧損和流動性缺失的風險中。

1.2宏觀經濟環境因素

1.2.1泡沫經濟

1992年和1993年中國經濟的高速增長,產生了嚴重的泡沫經濟。作為經濟主體的銀行和企業尚未形成有效的內部約束機制,由此產生了大量的銀行不良資產。其產生機理是:泡沫經濟主要表現為房地產和股票價格的高漲,而拉動房地產和股票價格的高漲的主要資金最終來源于銀行信貸,經濟高漲起伏隨著銀行信貸規模的膨脹。當泡沫破滅時,股市的資產就會大幅度縮水,但銀行負債不變,因此導致資產小于負債,形成銀行不良資產。

1.2.2經濟周期的波動

1978年改革以來,我國的經濟增長方主要是外延擴大再生產,其結果雖然使我國的經濟規模迅速擴大,但也出現了許多問題,主要是由于單純追求高速度,出現了“經濟過熱”和高通貨膨脹率,并導致重復建設、資源配置不合理和生產效率的低下。由于不顧客觀條件的約束,盲目追求高速度,最后不得不被迫緊縮,造成經濟增長的大幅度波動。

在經濟繁榮時期,國家集中擴大基建投資,由于國家財力有限,只能依靠銀行擴大信貸投放,一些企業盲目擴大投資項目造成重復建設,利潤下降,占壓了大量銀行貸款。國有企業過度依賴銀行貸款,造成了銀行信貸擴張而銀行信貸質量的下降,增加了通貨膨脹的壓力。而國家為抑制通貨膨脹,采取了宏觀經濟措施,減少投資和提高利率,企業生產受到影響,甚至出現大面積虧損,導致銀行的不良貸款急劇擴大,不得以增發貨幣來維持運轉,從而推動了新一輪的通貨膨脹,加劇了銀行貸款規模的擴張,為不良貸款的大量沉淀創造了條件。

1.3微觀經濟主體因素

1.3.1銀行的經營

改革開放以前,銀行采取高度集中的管理方法,成為國家管理機關和經濟核算的組織,其作用局限于三大中心,即信貸中心,結算中心和現金出納中心,并實行“統存統貸”、“統收統支”的信貸資金管理辦法。改革以后,四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經營方針和管理辦法都發生了很大變化,其業務也開始交叉,但由于歷史的原因,在經營管理方式上仍存在較大缺陷。國有銀行仍沿襲國家機關管理體制、未能建立起現代金融機構的內部治理結構,內部約束和激勵機制,造成經營成本過高和管理效率低下,并對不良貸款的形成產生較大的影響。

第一,銀行按行政區劃設置機構,不利于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由于國有商業銀行機構設置的行政色彩,各分支機構的資金來源和運用被局限在所在行政區域國有經濟的即有格局之內。由于銀行的分支機構是當代社會組織系統的一個重要組成單元,地方政府為了社會安定和當地經濟發展,往往干預銀行貸款的發放,維持長期處于虧損的國有企業,使銀行不良債權迅速增加。

第二,銀行超額貸款,加大了貸款的風險。改革以來,我國經濟高速增長主要依靠銀行的貸款來維系。由于銀行過度追求信貸的擴張,超過了自身的承受能力,在信貸軟約束的情況下,進一步加大了貸款風險。

第三,信貸約束軟化嚴重,貸款質量下降。長期以來,國有商業銀行承擔了大量的政策性貸款。此外,由于國有商業銀行處于壟斷地位和掌握全國大部分的信貸業務,其主要貸款對象是國有企業,而國有企業經營機制沒有根本轉變,使國有商業銀行一時難以從資金供給制的狀態解脫出來,造成信貸約束軟化,貸款質量下降。

第四,銀行沒有健全的內部治理結構和嚴格的貸款管理制度,使貸款周轉緩慢、風險加大,國有商業銀行在擴大機構和規模的同時,沒有建立起現代的內部治理結構、內部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沒有建立起真正的統一法人管理體制和嚴格的貸款管理制度,從而導致經營效率低下,使貸款周轉緩慢,回收困難。

1.3.2國有企業的效益

國有企業機制尚未徹底轉換,現代企業制度尚未真正建立。而國有企業經濟效益低下是銀行不良信貸資產產生的直接原因。(由于國有企業問題不是本文的研究對象,所以不加論述)

1.4金融監管因素

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在促進金融業健康發展方面負有重要責任。但由于監管體制缺陷和經驗不足等原因,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央行僅僅側重于金融機構的發展和金融市場的培育,對金融監管的力度不夠。中央銀行組織體系是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置分支機構,這種體制使人民銀行分支行履行監管職能方面受地方政府和部門的干預見較為嚴重,具體表現在要求本地區多設機構和放寬信貸、利率的管理。中央銀行自身也以自辦或對外投資的形式組建了許多金融機構,使中央銀行在查處這些機構的違規行為時,難以實現必要的糾正和制裁。中央銀行各監管部門的職能,由于缺乏界定和協調,造成一些監管職能的重復和遺漏,使監管效率低。此外,中央銀行在監管中,存在著對機構市場準入要求不嚴,日常監管不及時且缺乏連續性和全面性,只注重合規性的監管,不注重風險監管等傾向。由于中央銀行監管不力,使金融機構不能及時糾正內部控制薄弱,貸款管理不嚴和違規經營等問題、造成不良貸款不斷積累和發展。

我國商業銀行高比例的不良資產嚴重制約著其經營和發展,潛伏著巨大的金融風險。為解決這一問題,我國先后采取了各種辦法來降低不良資產,我們有必要對這些處置方式進行分析,以便為創新處置方式提供參照。

2.1國家扶持方式

國家采取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向銀行注資,提高其資本金水平,并降低不良資產。主要方式有兩種,其一是增加資本金的“輸血”方式,即財政注資;其二是削減不良資產的“換血”方式,即剝離不良資產。

我國曾對銀行系統進行了兩次注資:1998年財政部發行2700億元特別國債,補充國有商業銀行資本金;1999年四大銀行向資產管理公司(amc)剝離了14000億不良資產,財政部為每家資產管理公司提供100億元開辦費。但問題并沒有解決,不久,四大銀行的不良資產繼續上升,又接近20000億元。隨后不久,國務院注入450億美元外匯儲備,補充中國銀行和建設銀行的資本金。財政注資方式的資金來源很大程度上是依靠發行國債,而目前國債銷售很不理想,再次發行特別國債有一定難度。況且由于國家財政的財力有限,很難持續向銀行大量注資。

再來看看資產管理公司。截至2009年3月份,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共累計處置不良資產6885.5億元,累計回收現金1408.9億元,占處置不良資產的20.46%,具體數據見下表7:

應該看到,在處置的過程中,不良資產損失率過高,并且已處置的部分多為不良資產中較好的資產,可以預見不良資產的現金回收率將呈下降趨勢。而更大的難題在于損失分擔問題仍沒有解決,可以想見,剩余的不良資產當中,有相當部分還要由財政買單。

可見,剝離不良資產實際上只是使風險承受的主體轉移,并不意味著風險的消失,因此只能將其作為權宜之計。

2.2資產重組方式

所謂資產重組是指對有銀行貸款的企業,在進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兼并、承包、分立、合資經營、拍賣、出售、租賃等涉及債權債務的產權變動與經營方式調整時,以資產重組為基礎,以銀行債權人為主導、以改制企業為對象,通過有效的形式,對銀行債權的重新轉移組合。

理論上來說,優質企業對劣質企業進行收購兼并等形式的資產重組也可以化解部分不良資產。但實際上,國有企業重組大多是由政府撮合,政府作為資產所有者,指定買賣雙方,并傾向于把虧損嚴重,改造前景不好的企業推向市場,但又不愿"低價甩賣",使得產權交易市場冷清,這樣的“拉郎配”有可能使效益好的企業背上包袱,為不良資產的處置增加新的障礙。

2.3打包出售、拍賣、招標等方式

這類方式的最大好處在于能夠迅速減少不良資產存量,獲得一部分現金,從而可以繼續盤活和處置不良資產。由于它們具有適用范圍廣、對象條件要求低、處置的配套環境比較完善等優勢,所以目前得到了銀行和資產管理公司的廣泛采用。

但是,這類方式也存在著一些缺陷:定價高了會使不良資產"爛"在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手中;定價低了又會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影響不良資產回收價值最大化的實現。其次,處置損失比較嚴重,并且是一次性處置,銀行對不良資產后續收益不再享有分配權。同時,拍賣、出售等方式都不可避免的會造成企業的破產或導致新企業為取得效益而減員增效,這部分職工的下崗分流就成為增加的社會成本,使得銀行和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不良資產時的現金回收至多不超過50%。

2.4債轉股

債轉股是指把對國有企業的債權轉變為股權,也就是把商業銀行原來對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的債權,轉變為資產管理公司對企業的股權。資產管理公司作為投資主體,成為實施債轉股企業的股東,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參與公司重大事務的決策。從而由原來的債權債務關系,轉變為資產管理公司與企業之間的持股與被持股或控股與被控股的關系,由原來的還本付息轉變為按股分紅。

債轉股作為中國一項重大經濟政策,肩負著盤活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和促進國有企業擺脫困境的兩大重要使命,從銀行的角度來看在剝離了不良貸款和債轉股后,增加了銀行資產的流動性,使銀行貸款的安全性得到保障,信貸規模得到更加有效的配置,銀行也將增強盈利能力;從企業的角度來看:通過實施債轉股使債務變成了資本金,免去了大筆還本付息的費用,減輕了企業的財務負擔,降低了企業的資產負債率,使企業財務狀況得到改善,這不僅有助于企業擺脫現實困境,更有利于其轉換經營機制,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促進長遠發展。債轉股實質上是對政府、銀行、國企、資產管理公司四方利益的調整。

我國債轉股的具體做法是由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部分國有商業銀行對國有企業的不良債權并轉換為股權,其中國企成為股份公司,資產管理公司作為股東享有相應的權益但不直接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資產管理公司作為階段性股東,不參與持續經營并將盡快退出。這種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歷史包袱,使銀行和企業的處境都得到很大改善。

但是,債轉股也存在一定的局限。主要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首先,債轉股依然存在風險。債轉股是破解一些國企與銀行雙重困局的好辦法,但債轉股本身并沒有化解掉己經存在的風險,而是將原來銀行與企業所承擔的風險全都轉移到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身上。因此,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經營運作效果如何,才是債轉股能否成功、銀行與企業能否走出困境的關鍵所在。

其次,債轉股適用范圍小,運作空間受限。按照國家經貿委有關規定,實施債轉股企業應具有以下5個標準:第一,產品適銷對路質量符合要求,有市場競爭力。第二,工藝裝備為國內、國際先進水平,生產符合環保要求。第三,管理水平較高,債務較清楚,財務行為規范。第四,企業領導班子強,董事長、總經理善于經營管理。第五,轉換經營機制的

方案

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各項改革措施有力,減員增效、下崗分流的任務落實并得到地方政府確認。顯然,符合上述標準的企業很少,債轉股只能解決不良資產中的一小部分。而債轉股之后資產的盤活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退出,都離不開資本市場。然而,我國資本市場容量小,市場參與者理性程度低,制度不夠健全,以及專業人才的缺乏,使得我國債轉股的運作空間大大受到限制,沒有一個發展成熟的資本市場相配合,債轉股難以"孤軍前進"。

最后,債轉股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國企的困難。國企困難是長期的歷史、體制、人員結構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高負債率只是國企困難的一種表現,而非根本原因。國企不能脫困的關鍵是還沒能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治理制度。

從目前國企改革的進展來看,眾多國企很可能是指望用債轉股來甩掉包袱,而企業改革卻被忽略了。債轉股在操作難度上頗大,涉及到如何甄選企業,如何考察申請企業的各項條件,包括企業競爭能力、管理水平、債權債務、經營者能力等。不過,這些條件都是可以被“操作”出來的。因此,如果大多數國企帶著“卸包袱”的想法對待債轉股,而不是把它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機制聯系起來,即便轉股之后,企業仍然沒有生命力。

2.5資產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abs"),是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穩定、可預見的現金流收入的資產,轉換成在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行為。它包括兩方面含義:1、使銀行貸款債權轉移的流動性提高;2.金融機構將其信貸資產或其他流動性較差的資產,按照一定的標準整理成新的資產組合,并以新的資產組合作為擔保,發行證券籌資,把呆滯的資產變活。

資產證券化將相對不流動的資產轉換為市場可售證券,提高了資產流動性,提供了新的融資來源。而且資產證券化能夠將銀行資產負債表上的信貸資產由表內移至表外,從而提高銀行資產的流動性和盈利性,一直以來被視為解決不良資產的最佳途徑。

然而,目前abs在我國的運用卻存在著多種障礙:首先,不良資產證券化具有嚴格的前提條件,只有那些批量大、標準化、專業化、流動性強的可預見未來收入的不良貸款(例如住房抵押貸款)才易于被證券化。而工商業貸款由于其用途、期限和利率各不相同,償還的現金流存在不均勻的特點,難以證券化,但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大都是工商業貸款,所以進行證券化的難度較大。其次,證券市場不發達制約著abs的發展。abs的收益和風險的組合由中介機構的合理設計來確定,而投資者十分看重的流動性卻需要發達的證券市場來支持。第三,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資產證券化中如spv的特殊法律地位、發起人向spv“真實銷售”資產的標準等都需要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確立。但現行的法律并未對其做出規定,加之信用評級體系也急需建立和完善,目前在我國實施abs的條件還不成熟。

綜上看出,這些處置方式在發揮作用的同時存在著許多不足,還有待于繼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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