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票據工作總結與打算 銀行票據工作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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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工作總結與打算篇一
銀行承兌匯票banks acceptance bill(ba)是商業匯票的一種。是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出票,向開戶銀行申請并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保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對出票人簽發的商業匯票進行承兌是銀行基于對出票人資信的認可而給予的信用支持。
簡介
銀行承兌匯票是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出票,向開戶銀行申請并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保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對出票人簽發的商業匯票進行承兌是銀行基于對出票人資信的認可而給予的信用支持。我國的銀行承兌匯票每張票面金額最高為1000萬元(實務中遇到過票面金額為1億元和5千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按票面金額向承兌申請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費,不足10元的按10元計。承兌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承兌申請人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規定計收逾期罰息。
商業匯票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一式三聯。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具備的條件
(1)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2)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購銷合同及其增值稅發票;
(4)有足夠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結算記錄和結算信譽。
(5)與銀行信貸關系良好,無貸款逾期記錄。
(6)能提供相應的擔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證金。
編輯本段票據特點
由銀行承諾到期付款的匯票稱為銀行承兌匯票;由實力雄厚,信譽卓著的企業承諾到期付款的匯票稱為商業承兌匯票。由于市場經濟所必須的信用體系在我國尚未完全建立,商業承兌匯票目前使用范圍并不廣泛,我們經濟生活中大量使用的是銀行承兌匯票。
突出特點
一、信用好,承兌性強。銀行承兌匯票經銀行承兌到期無條件付款。就把企業之間的商業信用轉化為銀行信用。對企業來說,收到銀行承兌匯票,就如同收到了現金。
二、流通性強,靈活性高。銀行承兌匯票可以背書轉讓,也可以申請貼現,不會占壓企業的資金。
三、節約資金成本。對于實力較強,銀行比較信得過的企業,只需交納規定的保證金,就能申請開立銀行承兌匯票,用以進行正常的購銷業務,待付款日期臨近時再將資金交付給銀行。由于銀行承兌匯票具有上述優點,因而受到企業的歡迎。與此同時,偽造銀行承兌匯票等犯罪行為呈現上升勢頭,有些企業深受其害。
銀行承兌匯票是指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資信狀況良好的法人組織簽發,并由開戶銀行承諾到期付款的一種票據.它是目前企業間相互結算的重要方式之一。
票據優點
1、對于賣方來說,對現有或新的客戶提供遠期付款方式,可以增加銷售額,提高市場競爭力。
2、對于買方來說,利用遠期付款,以有限的資本購進更多貨物,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營運資金的占用與需求,有利于擴大生產規模。
3、相對于貸款融資可以明顯降低財務費用。
適用于銀行承兌匯票的公司
交易雙方經過協商,簽定商品交易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采用銀行承兌匯票進行結算。作為銷貸方,如果對方的商業信用不佳,或者對對方的信用狀況不甚了解或信心不足,使用銀行承兌匯票較為穩妥。因為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承兌,由銀行信用作為保證,因而能保證及時地收回貨款。
簽發匯票
付款方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的規定,簽發銀行承兌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一式四聯,第一聯為卡片,由承兌銀行支付票款時作付出傳票;第二聯由收款人開戶行向承兌銀行收取票款時作聯行往來賬付出傳票;第三聯為存根聯,由簽發單位編制有關憑證。
備注:付款單位出納員在填制銀行承兌匯票時,應當逐項填寫銀行承兌匯票中簽發日期,收款人和承兌申請人(即付款單位)的單位全稱、賬號、開戶銀行,匯票金額大、小寫,匯票到期日等內容,并在銀行承兌匯票的第一聯、第二聯、第三聯的“匯票簽發人蓋章”處加蓋預留銀行印簽及負責人和經辦人印章。
匯票承兌
付款單位出納員在填制完銀行承兌匯票后,應將匯票的有關內容與交易合同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填制“銀行承兌協議”及銀行承兌匯票清單,并在“承兌申請人”處蓋單位公章。銀行承兌協議一般為一式三聯,銀行信貸部門一聯,銀行會計部門一聯,付款單位一聯,其內容主要是匯票的基本內容,匯票經銀行承兌后承兌申請人應遵守的基本條款等。待銀行審核完畢之后,在銀行承兌協議上加蓋銀行公章或合同章,在銀行承兌匯票上加蓋匯票專用章,并至少加蓋一個經辦人私章。
支付手續費
按照“銀行承兌協議”的規定,付款單位辦理承兌手續進向承兌銀行支付手續費,由開戶銀行從付款單位存款戶中扣收。按照現行規定,銀行承兌手續費按銀行承兌匯票的票面金額的萬分之五計收,每筆手續費不足10元的,按10元計收。
承兌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承兌申請人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規定計收逾期罰息。
銀行承兌匯票包買
銀行承兌匯票
包買是指銀行根據包買申請人(持票人)的申請,無追索權買入其持有的、由符合同業授信管理規定銀行承兌的、以人民幣計價的遠期銀行匯票的一種授信業務。
適用對象
適用于銀行承兌匯票包買的公司
適用于具有真實貿易背景的、有延期付款需求的各類國有企業、民營企業、醫療衛生、機關學校等單位。
1、存在改善財務狀況需求的大型集團客戶,尤其是各級國資委監管的大型國有企業。
2、財務制度較為嚴格,希望降低票據應收風險的企業,主要是大型外商投資企業。
銀行承兌匯票包買的優點
1、買方的最終付款風險轉由銀行承擔,在基礎交易真實合法的基礎上,銀行對已支付的貼現款項無追索權。
2、賣方遠期應收票據變為即期的現金收入,財務狀況得到實質改善。
3、賣方資金周轉率提高,便利資金周轉。
出票
銀行承兌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的,由銀行承兌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法人以及其它組織;
(二)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
(三)資信狀況良好,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簽發銀行承兌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銀行承兌匯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三)確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名稱;
(五)收款人名稱;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簽章。
欠缺記載上述規定事項之一的,銀行承兌匯票無效。銀行承兌匯票應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存款人簽發。
“銀行承兌匯票”字樣是匯票文句。在實務中,它是印刷在匯票的正面上方,出票人無需另行記載。
無條件支付委托是支付文句。在實務中,它也是印刷在銀行承兌匯票的正面,通常以“本匯票于到期日付款”、“本匯票請予以承兌于到期日付款”等類似文句來表示,出票人無需另行記載。
確定的金額要求。匯票上記載的出票金額必須確定,并且只能以金錢為標的,記載的匯票金額必須按《支付結算辦法》附件一的規定來書寫。出票金額大寫必須與小寫金額一致,兩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出票金額不得更改,更改的匯票無效。
付款人是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的委托其支付匯票金額的銀行,付款人并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即成為當然的票據債務人,而是必須經其承兌。在匯票承兌之前的付款人為出票人,在承兌之后的承兌銀行就是付款人,是銀行承兌匯票的主債務人。
收款人是匯票上記載的受領匯票金額的最初票據權利人。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銀行承兌匯票無效。
出票日期必須按照《支付結算辦法》附件一的規定書寫。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銀行承兌匯票無效。
出票人在匯票上注明"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喪失流通性,其后手不得再轉讓。
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必須簽章,簽章必須清楚。
出票人將簽發好的銀行承兌匯票交給收款人后,出票行為即告完成。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所謂提示即持票人向付款人現實地出示匯票,以行使或保全其票據權利的行為。
提示承兌
提示承兌是匯票中特有的票據行為。
銀行承兌匯票可以在出票時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兌時,必須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否則付款人可予以拒絕。并且這種拒絕不具有拒絕承兌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為由,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承兌是匯票中特有的一種票據行為。
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簽發收到匯票的回單,記載匯票提示承兌日期并簽章。付款人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付款人拒絕承兌的,必須出具拒絕承兌的證明。
承兌
承兌是一種附屬票據行為,它以出票行為的成立為前提,承兌行為必須在有效的匯票上進行才能生效;承兌是匯票付款人做出的,表示其于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承兌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必須依據票據法的規定作成并交付,才能生效;承兌是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的一個重要程序,持票人只有在付款人作出承兌后,其付款請求權才能得以確定。
商業匯票的承兌銀行,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出票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
(二)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
(三)內部管理完善,經其法人授權的銀行審定。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銀行提示承兌時,銀行的信貸部門負責按有關規定和審批程序,對出票人的資格、資信、購銷合同和匯票記載的內容進行認真審查,必要時可由出票人提供擔保。符合規定和承兌條件的,與出票人簽訂承兌協議。
付款人承兌商業匯票,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在實務中,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文句(即“承兌”字樣)已經印在匯票的正面,如“本匯票已經承兌到期無條件付款”、“本匯票已經承兌,到期日由本行付款”等,無須承兌人另行記載,承兌人只需在承兌人簽章處簽章并在承兌日期欄填明承兌日期即可。
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應按票面金額向出票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費。
付款人承兌商業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貼現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是指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申請人由于資金需要,將未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轉讓于銀行,銀行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利息后,將余額付給持票人的一種融資行為。
一、申請人應具備的條件
(二)與出票人或前手之間具有真實合法的商品交易關系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三)在開戶行開立結算賬戶;
(四)非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
(五)滿足開戶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二、申請人需要提供的資料
(二)經中國人民銀行年審合格的貸款卡原件;
(三)申請人與其前手之間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稅發票等資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四)開戶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三、申辦程序
客戶向開戶行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資料,經我行審批同意后,辦理相關貼現手續。
四、服務渠道
銀行各級分支機構公司業務部門是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業務的經營部門,負責該項業務的營銷、申請受理、調查評價以及客戶服務工作。
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是指票據的持票人在票據的付款期限內向票據付款人提示票據,要求票據付款人償付票據金額的行為。
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匯票到期日起十日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應當在提示付款期限內通過開戶銀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對異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應匡算郵程,提前通過開戶銀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的開戶銀行不予受理。
通過委托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開戶銀行提交票據日為準。
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超過規定的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仍可以向承兌人請求付款,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付款
付款是指票據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時按票據上的記載事項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行為。
付款是支付票據金額的行為,并且只以支付票據上記載的金額為限,如果是給付實物或者其他有價證券,都不構成票據的付款;付款是消滅票據關系的行為,票據一經付款,票據關系得以消滅,票據上的一切債務人均解除其票據責任。
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定日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計算,并在匯票上記載具體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計算,并在匯票上記載;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承兌或絕拒承兌日起按月計算,并在匯票上記載。持票人依照《票據法》規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應當在見票當日足額付款。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應于匯票到期前將票款足額交存其開戶銀行。承兌銀行應在匯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見票當日支付票款。
承兌銀行存在合法抗辯事項拒絕支付的,應自接到商業匯票的次日起3日內,作成拒絕證明,連同銀行承兌匯票郵寄持票人開戶銀行轉交持票人。
銀行承兌銀行的出票人于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交存票款的,承兌銀行除憑票向持票無條件支付票款外,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
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銀行的責任,限于按照匯票上記載事項將匯票金額轉入持票人帳戶。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銀行的責任,限于按照匯票上記載事項從付款人帳戶支付匯票金額。
持票人獲得付款的,應當在匯票上簽收,并將匯票交給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銀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銀行將代收的匯票金額轉帳收入持票人帳戶,視同簽收。
匯票金額為外幣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場匯價,以人民幣支付。但匯票當事人對匯票支付的貨幣種類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并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對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擔所產生的責任。
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后,全體匯票債務人的責任解除。
追索
追索是指票據持票人在依照票據法的規定請求付款人承兌或者付款而被拒絕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承兌人以及其它票據債務人)要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和相關費用的行為。
追索權的行使必須在票據法規定的期限內,并且只有在獲得拒絕證明時才能行使。
銀行承兌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背書轉讓是一種票據行為,是票據權利轉移的重要方式。
背書從按目的可以分為兩類:一是轉讓背書,即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二是非轉讓背書,即以設立委托收款或票據質押為目的的背書。
商業匯票均可以背書轉讓,背書人以背書轉讓匯票后,即承擔保證其后手付款的責任。背書人在匯票得不到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
(一)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三)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背書是一種要式形為,背書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背書人名稱;
(二)背書人簽章。
未記載上述事項之一的,背書無效。兩次或多次貼單背書的,蓋齊縫單(法人章、財務章)
背書時應當記載背書日期,未記載背書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被背書人有權利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匯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
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票據出票人在票據正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不得轉讓(喪失流通性)。其直接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出票人對其直接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被背書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據,銀行不予以受理。
票據背書人在票據背書人欄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背書人對其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銀行本票僅限于在其票據交換區域內背書轉讓。
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將匯票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背書無效。
匯票被拒絕付款或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背書應當記載在票據的背面或者粘單上,而不得記載在票據的正面。背書欄不敷背書的,可以使用統一格式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規定的粘接處。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粘貼處簽章。如果背書記載在票據的正面,背書無效。因為背書記載在票據正面,將無法確定背書人的簽章究竟是背書行為,還是承兌行為,還是保證行為,因而也不能確認該簽章的效力。
保證
銀行承兌匯票的債務可以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必須由票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擔當。保證人對合法取得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銀行承兌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銀行承兌匯票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被保證的銀行承兌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
保證人應當在銀行承兌匯票或者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保證"的字樣;
(二)保證人名稱和住所;
(三)被保證人的名稱;
(四)保證日期;
(五)保證人簽章。
其中,第(一)項、第(五)為保證行為的必須記載事項,保證人在銀行承兌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上列第(二)項的,以保證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保證人住所。保證人在銀行承兌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上列第(三)項的,以出票人或承兌人為被保證人。保證人在銀行承兌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前條第(四)項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影響對銀行承兌匯票的保證責任。
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清償銀行承兌匯票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銀行承兌匯票真偽識別方法:
重要?,F從長期工作經驗中總結出五種方法:一查,二聽,三摸,四比,五照,實用有效。
一查:即通過審查票面的“四性”——清晰性、完整性、準確性、合法性來辨別票據的真偽。
面無折痕、水跡、油漬或其他污物?!獰o涂改,指票面各記載要素、簽章及背書無涂改
痕跡。
票據無缺角、撕痕或其他損壞。無漏項,指票面各記載要素及背書填寫完整、各種簽章
齊全。
3.準確性:
主要指票面各記載要素填寫正確,簽章符合《票據法》的規定,達到“兩無”,即:
無錯項,指票據的行名、行號、匯票專用章等應準確無誤,背書必須連續等。
無筆誤,指票據大、小寫金額應一致,書寫規范,簽發及支付日期的填寫符合要求(月份
要求1,2 月前加零,日期要求1-9 前加零,10,20,30 前加零)4.合法性:主要指票據能正常流轉和受理,達到“兩無”即:
無免責,指注有“不得轉讓”、“質押”、“委托收款”字樣的票據不得辦理貼現。
無禁令,指票據應不屬于被盜、被騙、遺失范圍及公檢法禁止流通和公示催告范圍。
二聽:即通過聽抖動匯票紙張發出的聲響來辨別票據的真偽。
用手抖動匯票,匯票紙張會發出清脆的響聲,能明顯感到紙張韌性,而假票的紙張手感
則軟、綿、不清脆,而且票面顏色發暗、發污,個別印刷處字跡模糊。
三摸:即通過觸摸匯票號碼凹凸感來辨別票據的真偽。
匯票號碼正、反面分別為棕黑色和紅色的滲透性油墨,用手指觸摸時有明顯的凹凸感,假票的號碼則很少使用滲透性油墨,而且用手指觸摸時凹凸感不明顯。
票據工作總結與打算篇二
朱德軒
2011年底我參加了阜陽市交警支隊招錄道路交通協管員的考試,經過筆試、面試、體檢、政審和崗前培訓,我被錄用為道路交通協管員。眨眼間三個月的試用期已過,在這三個月的試用期里我充分認識了道路交通協管員的工作性質和崗位要求,也在實際的工作中,學習到了人與人之間的交流和溝通。這段時間里,我在大隊和中隊領導的帶領下取得了一些成績,具體工作匯報如下:
一、工作表現
(一)強化形象,提高自身素質。為做好交通協管員的工作,我堅持嚴格要求自己,注重以身作則,以誠待人,一是愛崗敬業講奉獻。我正確認識自身的工作和價值,正確處理苦與樂,得與失、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的關系,堅持甘于奉獻、誠實敬業,二是錘煉自身講提高。經過三個月的學習和鍛煉,我在崗位上能嚴格按照交通協管員的水平來衡量自己,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履行好交通協管員的各項職責。細心學習他人長處,改掉自己不足,在不斷工作和探索中使自己在工作水平上有所提高。
各項規章制度,尊重領導,團結同志,熱情服務,謙虛謹慎,主動接受來自各方面的意見。
(三)強化職能,做好服務工作。工作中,我注重把握根本,努力提高服務水平。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勸阻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維護交通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搶救受傷人員;進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及時報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況和其他重要情況;接受群眾求助,這是作為道路交通協管員的職責。工作中,我把服務放在第一位,例如:熱情告知乘車方式或路線、答復自已所知道的地址,為路人解決難題等等,這就需要耐心、熱心、關心,才能使得路人安心、放心。在這三個月里,遇到各種各樣的事情,我都積極主動的解決,與同事團結協作,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不會計較干得多,干得少,只希望把工作圓滿完成,更好更多的服務群眾。
二、工作中的不足與今后的努力方向
三個月的試用期對我個人來說是一次突破,對于這個崗位這個職業我從無到有,成績是有的。但是還存在很多的不足,主要是學習、服務上還不夠,我深知在社會發展如此之快的今天不斷學習提高是多么的重要。只有認真學習才能更好的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務,更好的為人民服務。
在今后工作中,我一定認真總結經驗,克服不足,認真學習,多向有經驗的同志請教,向標兵看齊,努力把自己交通協管員的崗位站得更好,干得更棒。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將發揚成績,努力工作,保持優點,改正缺點,以對工作、對事業高度負責的態度,腳踏實地,盡職盡責地做好各項工作,不辜負領導和同志們對我的期望。為道路的暢通貢獻自己的力量。
2024年3月18日
票據工作總結與打算篇三
一、單項選擇題
1.《_票據法》所指的票據包括(b)。
3.持票人對票據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b)個月年個月個月
4.下列各項中,無需提示承兌的匯票是(c)。
a.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b.定日付款的匯票c.見票即付的匯票d.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 5.下列可導致票據無效的簽章是(a)。
7.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d)內承兌或拒絕承兌。
a.一個月b.十日c.六個月d.三日
8.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向的結算方式是(b)。a.匯兌 b.委托收款c.銀行匯票d.支票結算 9.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d)。
a.簽名b.蓋章c.簽名加蓋章d.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
11.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c)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_票據法》 12.票據掛失,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之日起(b)內沒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
a.出票人b.收款人c.失票人d.被書人
17.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的(b)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的2%的賠償金。
‰ ‰
a、圓珠筆 b、藍色鋼筆
c、碳素墨水或支票打印機 d、經上均可以
c、票據復核員 d、上述人員以外的會計人員
24、匯票專用章由(d)保管、使用。a、匯票保管人員 b、簽發人員
c、編押人員、壓數機保管人員 d、上述人員以外的人員
25、(a)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a、銀行匯票 b、商業匯票 c、托收承付 d、支票
26、下列不可作為退票理由的是(c)。a、票據出票日期小寫 b、背書轉讓無印鑒
c、用途更改經出票人簽章證明 d、大小寫金額不符
28、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其利息部分計算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c)利率計算的。
a、單位定期存款 b、定期儲蓄存款 c、流動資金貸款 d、貼現
29、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b)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a、保證 b、不得轉讓 c、貼現 d、質押
39、(b)不是匯票的必須記載事項。
a、收款人名稱 b、代理付款行 c、付款人名稱 d、出票日期 40、票據的管理部門是(c)。
a、_ b、財政部 c、中國人民銀行 d、銀監部門
41、見票即付的票據,付款行故意壓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拖延支付期間內每日票據金額(c)的罰款。
a、‰ b、‰ c、‰ d、1‰
42、因更改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引起糾紛而提起訴訟,當事人請求認定匯票效力的,人民法院認定為(a)。
a、票據無效 b、原收款人更改的票據有效
c、持票人更改的票據有效 d、出票銀行更改有效
c、背書日期 d、持票人以票據質押的在背書人欄記載“質押”字樣
49、(b)是匯票的必須記載事項。
a、付款日期 b、出票日期 c、收款人賬號 d、代理付款行名稱
50、辦理支付結算,銀行因工作發生差錯,影響客戶和他行資金使用的,按(a)計付賠償金。
c、承兌申請人 d、申請再貼現銀行
57.關于“個人在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以下說法正確的是:(d)
a、只能是簽名 b、只能是蓋章
c、只能是簽名并蓋 d、可以是簽名或蓋章
二、多項選擇題
1.商業匯票包括 (ac)
a.銀行承兌匯票b.商業匯票c.商業承兌匯票d.銀行匯票
2.《票據法》規定了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包括
(abcd)
3.以下對票據權利描述正確的是(abd )。
a.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b.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c.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出票日起2年;d.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4.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必須具備下列(abc)條件:
a.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b.在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c.資信狀況良好,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d.在承兌銀行開戶半年以上。5.《票據法》對背書作了如下規定(acd)。
a.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b.背書的記載為票據的任一面c.后手對其直接前手背書的真實性負責d.背書不得附有條件 6.背書絕對記載事項包括(bc)。
a.背書日期b.背書人簽章c.被背書人名稱d.背書人賬號
7.票據的(abc)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a.票據金額b.日期c.收款人名稱d.賬號
8.《票據法》規定了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包括(abcd )。
a.表明“匯票”的字樣b.無條件支付的委托c.確定的金額和出票日期d.收、付款人的名稱 9.下列行為屬于票據欺詐的是(abcd)。a.偽造、變造票據的 b.簽發空頭支票或故意簽發與其預留的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c.簽發無可靠資金來源的匯票、本票,騙取資金的 d.冒用他人的票據,或者故意使用過期或者作廢的票據騙取財物的10.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無效票據的有(abc )
a、背書人簽章 b、被背書人名稱 c、背書日期 d、票據金額
a、出票 b、背書 c、承兌 d、保證 e、轉讓
b 與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間有真實性的商品交易關系
c 提供與其直接前手之間的增值稅發票和商品發送單據復印件 d 與出票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 15.下列事項中,匯票必須記載的有(ac)。
a、確定的金額 b、必須或不得提示承兌 c、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d、利息及利率
三、判斷題
1.單位簽發商業匯票后,必須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對)2.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必須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對)3.查詢查復是正確辦理支付系統業務、確保支付系統安全、高效運行的有力保障。處理查詢查復要求規范、嚴謹、及時、準確,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復,復必詳盡”。(對)4.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的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對)5.支票上未印有“現金”或“轉賬”字樣的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以用于轉賬。
(對)6.背書連續,是指票據第一次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是票據上記載的收款人,前次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是后一次背書轉讓的背書人,依次前后銜接,最后一次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是票據的最后持票人。(對)7.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對)8.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對)9.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見票當日足額付款。
(對)10.未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票據無效;未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格式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對)11.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對)
15.承兌銀行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起12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掛失解除。(對)
16.對于查詢2次(含2次)以上的承兌匯票查詢查復業務,查復行應在查復中注明他行已查并注明查詢次數。(對)
17.票據金額應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如不一致,則票據無效。(對)
票據工作總結與打算篇四
為了進一步落實《縣政府關于地方稅收社會綜合治稅的實施意見》(x政發[20xx]26號)文件精神,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政票據和地稅發票的管理工作,有效堵塞稅收漏洞,維護正常的經濟和稅收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x省發票管理辦法》和《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xx]53號)、《x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辦法》(蘇政辦發[1999]43號)、《x省財政廳關于印發x省收費票據管理操作規程(暫行)的通知》(蘇財綜[20xx]43號)等規定,我們與縣地稅部門經過細致地調查,在原有基礎上,對我縣行政事業單位的財政票據和地稅發票的管理工作等有關問題作出規定,細化條款,充實內容,制定x縣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管理辦法,使之可操作性更強,對實際工作更有指導意義。對所管理的31種財政票據按類型及適用范圍分類管理,并制定《財政票據自查報告表》,下發給90家用票單位,并于11月在全縣范圍內230家單位開展了一次票據使用檢查工作。
為與預算外資金管理辦公室及時對賬,促使各用票單位所收款項及時、足額繳存財政專戶,我們進一步完善了票據月報表制度。
1、建立票據月報表考核制度。對報送單位上報時間、票據使用中出現的問題按實記錄在考核表上,對報送及時、管理較好的第二分中心、縣職中等會計室給予充分肯定,對報送不及時、串用票據、填開不規范的商糧物、建設局、司法局等會計室提出批評,責成改正。
2、規范行政事業結算憑證的使用。x省行政事業結算憑證限用于各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政府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及各鎮區人民政府,在本單位內部科室、本鎮區(部門)之間、單位與內部職工之間或主管部門與所屬單位之間的內部資金往來、費用分攤、沖減經費支出以及與財政部門結算,在實際工作中我們多次發現行政事業結算憑證串用問題,并有部分收入不繳存財政專戶現象。如,6月16日,我們在對商糧物會計室5月份票據月報表審核中發現糧食局用x號結算憑證開出的收直屬庫還周轉金20萬,招待所用74428x號結算憑證開出的收解困資金6萬元。針對這種現象,我們嚴格行政事業結算憑證的使用,要求用票單位在月報表備注欄詳細申報票據號碼、收款名目、金額、資金去向,對應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保證及時入庫。
月報制度加大了應收盡收力度,明確了收入資金來源,增強了收入繳庫的透明度,便于全程監控執收單位交款信息,分析非稅收入變動情況,提高了財政資金的管理水平。
1、票據辦認真做好全縣中小學收費實行縣統一管理有關收費票據的清理,繳驗及新購票據發放使用等工作。全縣14個鎮和各中小學校都有以前購領的舊票,3月底限時清理完畢。10月份,票據辦會同教育局及各財政所,聯合向相關單位發出繳驗省“中小學收費收據”的通知,認真細致地清理票據倉庫中已作廢的票據和保管到期的票據存根,登記上報領導審批后組織銷毀。
2、除對教育系統用票清理外,今年我們還對進修學校、城管辦、房管局、交通局等幾家大的用票單位保管5年以上的票據存根進行了核銷。其中,繳驗房管局190本,城管辦3552本,進修學校784本。
。充分利用起管理軟件,5至6月份做好數據錄入工作,動態反映全縣財政票據的收、發、繳、存情況。6月份,票據辦開展了縣鎮各用票單位“票據購領發放登記簿”的審驗換發工作。對于20xx年的各類各項財政票據的購領、發放全部記入新本,輸入微機,使票據的購領、發放、繳驗、核銷工作進入制度化、規范化、電算化、程序化的軌道。
。我們根據數據資料深化服務,對庫存不多的使用單位實行友情提醒服務,讓他們辦理用票申請,我們及時去市局進票,保證收費工作順利進行。
1、6月份臨近學期末時,我們盤點庫存中小學學雜費收據后,主動給x縣中學、實驗中學、人民路小學、實驗小學、教育會計核算中心聯系,請他們報用票計劃,及時到市局進票據4000本,并對用量較大的教育會計核算中心(3800本)實行送貨上門服務,受到教育部門各位同仁的好評。
2、5月份,電視新聞中播放了我國即將換發第二代身份證的消息后,張宗連同志就主動與縣公安局戶籍股聯系,詢問我縣換發工作安排,根據第一批換證數量,到市局領進15萬份二代身份證工本費收據,保證換發工作順利進行。
為全面掌握全縣非稅收入項目,在對財政票據使用的檢查和審核中做到心中有數,6月8日,我們下通知要求各用票單位專管員報送收費許可證復印件、收費項目目錄、收費文件或依據,根據以上資料,我們制作了x縣政府非稅收入項目查詢表,建立收費項目庫。
過去我們繳驗票據存根與繳驗預算外資金收入繳款書存根是分離的,今年秋季從教育系統我們開始改革票據存根繳驗制度。今年秋季學費征收工作結束后,我們要求各中小學、教育會計核算中心、職業中學票據專管員繳驗存根時,同時繳驗繳款書進賬單,票據開出的總額應與繳款書進賬單的合計數相符。我們深入到學校,一本本地合計,并抽查單本合計數,保證收入不流失。特別是在教育會計核算中心,我們對發放的3800本秋季學雜費收據繳驗,清點回收3660本,入帳資金38567460.46元,其中入預算外財政專戶129x528元。在檢查過程中,對抽查出票款不符的鳳城中心校、范樓中心校、東渡中學提出嚴肅批評,并打回去返工。由于繳驗存根的同時繳驗繳款書進賬單,使得坐收坐支、挪用、隱瞞收入等行為得以遏制。x縣中學將臨時挪用的132萬元學雜費及時補上。
為加強財政票據管理,盤點全年票據使用情況,從今年11月份起我們試點財政票據年檢年審工作,對凡在縣財政局票據辦購領了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單位結算憑證等財政票據的所有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用票情況、收費資金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繳存財政專戶或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本次年檢年審采取執收單位自檢和票據辦審驗結合的方法,各執收單位接通知后組織力量認真自查,并填制好票據年檢表格,按規定攜帶購領簿、本年度使用的票據存根(包括尚未用完和以前年度結轉尚未審核的票據)、預算外資金專用交款書存根以及《票據年檢表》一式二份到票據辦參加審驗,合格后方可購領下一年度新票據。我們根據“先易后難”的原則,從11月份起先選取20家用票量較小的單位進行了年檢年審。
由于票據專管員工作崗位經常調整,為幫助他們熟悉業務,我們于10月12日舉辦了鄉鎮票據專管員業務培訓班,加強業務知識和微機操作技術培訓,建立了鄉鎮票據月報表網上申報制度,提高票據管理水平。
以前的票據月報表僅反映票據購領、繳驗、結存份數、收款合計數,今年我們細化了票據月報表的填報內容,在備注欄填報票據號碼、收費項目、金額,根據這些資料分析我縣各收費項目占政府非稅收入的份額,對管理薄弱的項目深入調研,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或建議。
1、10月8日,我們在催收票據月報表時發現工會安全技校9月份無財政專戶繳存金額,就到其單位,責成報帳員交出其領用的2本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通過核查,9月份該單位共收取電工培訓費等13610元,坐支9000余元。我們立即收回票據,讓他們限期把所收資金足額繳存財政專戶,并對其坐支行為做出檢討。
2、通過對鄉鎮財政票據檢查,加強鎮級預算外資金管理。8月份,我們檢查了全縣14個鄉鎮的財政票據使用情況。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仔細整理后,針對鎮會計核算中心取消后鎮級預算外資金管理混亂的狀況,我們聯合綜合股、預算外資金管理辦公室在10月12日召開了鄉鎮財政票據管理和鎮級預算外資金管理工作會議。嚴格鄉鎮財政票據領用手續,完善票據領購辦法,建立票據月報和年檢制度,并按照建立農村公共財政體制的要求,由縣財政統一管理各鎮財政資金。根據上級精神,縣政府出臺了《關于縣鎮財政管理方式改革的實施意見》,按照這份文件的精神,在堅持鎮“四權不變”,即預算管理權不變、資金所有權不變、資金使用權不變、財務審批權不變的前提下,鎮級組織的稅收收入,直接繳入縣級金庫;鎮級組織的納入預算內管理的預算外收入,先進入“結算分戶”,由鎮財政所填制一般收入繳款書,直接繳入縣級金庫;暫未納入預算管理的預算外收入或暫存資金,填制資金報解單,資金隨單上劃縣財政專戶。鎮財政所根據年度預算和收入進度,按月編報用款計劃,經縣財政部門審核后,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要求,辦理資金撥款手續。符合直接支付條件的,直接將資金撥付至提供商品或勞務的單位或個人;不符合直接支付條件的,由縣財政部門將資金撥付至鎮財政“支出專戶”,再由鎮財政所視具體情況,辦理支付手續,切實把鄉鎮預算外資金繼續統管起來,實行“預算共編、賬戶統設、集中收付、票據統管、債務審批”的鎮財縣管模式。
票據工作總結與打算篇五
第一部分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xxx銀行(以下簡稱“我行”)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規范業務操作,有效防范風險,依據《_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我行相關規定,結合本行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票據業務,是指紙質商業匯票的承兌、貼現、轉貼現、再貼現和代理貼現業務。
第三條 商業匯票的承兌業務,根據承兌人不同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
(一)銀行承兌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由銀行承兌并承諾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二)商業承兌匯票是指由付款人或收款人簽發,付款人作為承兌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對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
金的一種方式。商業匯票的貼現分為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商業承兌匯票貼現。
第五條 轉貼現是指商業銀行在出現資金需求時,將已經貼現但仍未到期的票據,轉讓給其他商業銀行或貼現機構以取得融通資金的票據行為。
第六條 再貼現是指商業銀行在出現資金需求時,通過向中國人民銀行轉讓已貼現但尚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取得融通資金的票據行為。
第七條 票據代理貼現是指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委托其代理人在銀行代為辦理票據貼現手續,銀行審核無誤辦理貼現后,直接將貼現款項支付給持票人的業務。
第八條 本辦法適用于xxx銀行營業部、各分(支)行,營銷一部、營銷二部、營銷三部及總行各相關部室,以下統稱“經辦機構”。
第九條 各經辦機構開辦本辦法所述業務時,除總行相關部室外,須經總行公司銀行部核準后,報風險管理部統一授權,未經核準和授權,任何經辦機構均不得開辦本辦法所述的票據業務;同時,對于經核準和授權開辦本辦法所述票據業務的經辦機構須指定專門的部門和人員負責此項業務,并報總行公司銀行部備案。
第二部分 組織與職責
第十條 總行公司銀行部職責:
(一)負責全行票據業務的規劃管理、制度建設和票據業務產品的研發推廣與培訓;
(二)負責票據業務的統計和檢查,督導各經辦機構開展全行不良票據的管理和清收工作;
(三)根據本行營運目標,制定票據業務發展計劃,并根據市場變化情況進行合理調整;
(四)負責各經辦機構開辦票據業務資格的審核,并報風險管理部審批授權。
第十一條 總行風險管理部職責:
(一)負責審核票據業務的合同范文,提出審查意見規避法律風險,并統一印制合同文本;
(二)負責對各經辦機構票據業務授權管理;
(三)負責指導、協調、檢查、監督全行票據業務的風險管理工作,及牽頭全行票據業務的風險處置工作。
第十二條 總行同業金融部負責職責:
(一)參與對各經辦機構票據貼現、轉貼現、再貼現業務的培訓和技術指導工作;
(三)根據票據市場總體情況,結合我行流動性管理要求,定期發布貼現、系統內轉貼現指導利率。
第十三條 總行授信評審部職責:
(一)負責我行商業匯票授信業務的審查、審批;
(二)負責我行商業匯票授信限額及額度管理。
第十四條 總行審計部負責對票據業務全過程進行獨立的內部審查和評價。
第十五條 總行運營管理部負責制定票據業務的會計核算制度及相關操作規程,并監督會計核算流程。
第十六條 總行科技信息部負責票據業務操作系統的研發、維護,保障業務的發展和正常運行。
第十七條 各經辦機構主要職責:
(一)負責票據業務的營銷、客戶關系的維護及日??蛻舻墓芾砉ぷ鳎?/p>
(五)負責貼現票據的相關會計處理工作,包括承兌、貼現、轉貼現、再貼現的記賬、以及票據的保管、托收、對賬工作等。
(六)負責本機構不良票據業務的管理和清收工作。
第三部分 商業匯票的承兌
第一章 概述
第十八條 本部分商業匯票的承兌僅指銀行承兌匯票。第十九條 銀行承兌匯票的期限:
銀行承兌匯票期限從出票日至到期日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條 金額與費用
(一)每張承兌匯票票面金額原則上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
(二)費用
1、手續費:按銀行承兌匯票票面金額的萬分之五一次性收取承兌手續費。
2、逾期利息:出票人如到期未能兌付匯票款項,致使我行墊款的,自墊付之日起轉成出票人的逾期貸款,并按照日利率萬分之五計收逾期利息。
3、風險敞口承諾費(風險負擔費),各經辦機構可視客戶的風險情況、擔保情況及償還能力等情況,按銀行承兌匯票敞口金額的0—2‰一次性收取,并計入承諾手續費(5111000010)科目。(在相關合同或協議中,風險敞口承諾費亦稱為風險負擔費)
第二章 申請和受理
第二十一條 出票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我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
(三)依法從事經營活動,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背景;
(四)我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票人嚴禁辦理承兌業務:
(一)逃避銀行債務的;
(二)有承兌墊款余額的;
(三)曾以非法手段騙取金融機構承兌的;
(四)法律法規及我行規定的其他嚴禁辦理承兌業務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客戶向我行提出承兌業務申請,須提交的材料:
(一)基礎資料
1、經年檢有效的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
3、有權部門批準的公司章程、驗資證明;
4、人民銀行頒發的經年檢的有效貸款卡,開戶許可證;
5、提供董事會(股東會)同意辦理該業務的決議;
7、特殊行業或按規定應取得環保許可的,還應持有有權部門的相應批準文件;
8、有行業資質分類的企業需提供資質等級證書;
10、尚未在我行辦理過任何業務的新客戶還需提供已加蓋預留印鑒的印鑒卡、法定代表人簽字樣本(留存復印件)。
(二)客戶除了提供上述基礎資料之外,還須提交以下資料:
1.《xxx銀行業務申請書》(留存原件);
2.交易雙方簽訂的合法、有效的交易合同(留存原件或復印件,復印件應與原件核對);
3.經辦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三)對不以信用方式辦理的承兌業務,應與客戶簽訂擔保合同并完善擔保手續。對于提供擔保的,需提交與擔保相關的資料,具體資料需依照我行信貸業務擔保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提交資料包括:
1、保證擔保:保證人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提供以下資料:
(6)或有負債清單及情況說明;
(7)經辦機構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抵押擔保:抵押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除比照上款第(1)至(2)項規定提交材料外,還應提交下列材料:
(1)抵押物的權屬證明;
(3)經辦機構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質押擔保:比照抵押擔保所需提供的資料。
(四)上述客戶資料如已具備并仍然有效的,可不要求客戶重復提供,但應由經辦機構對已具備并仍有效的資料復印存檔。
第二十四條 經審查后對符合條件的業務,客戶經理對業務進行調查,并出具詳實的調查報告;對不符合我行要求的,及時告知客戶,將材料及時返還客戶,并做好解釋溝通工作。
第三章 業務初審
第二十五條 客戶經理對符合條件的業務進行材料初審,初審完成后提交授信評審部門審批。
第二十六條 基本情況調查
對出票人提供的主體資格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調查核實:
(二)稅務登記證應由稅務部門辦理年檢手續;
(五)客戶法定代表人和授權代理人的簽章、簽字應真實、有效;
(七)貸款卡:調查貸款卡應在有效期內并經年審合格;
(八)賬戶開立:出票人應在我行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賬戶;
第二十七條 信用狀況調查
(三)調查出票人的商業信用狀況。
2、調查出票人稅務登記證及年審記錄,確認其是否按章納稅,及有無偷漏稅記錄。
第二十八條 經營和財務狀況調查
(一)生產經營狀況分析:
2、出票人與交易對象之間交易的商品應適銷對路;
3、出票人的貨款回籠周期與銀行承兌匯票期限應匹配;
4、出票人生產經營應當正常,銷售貨款回籠應順暢;
5、出票人為物資貿易或批發企業的,其所購貨物應已落實銷售對象或客戶群體,先貨后款方式清算的貨物在運輸中未出現毀損。
(二)財務狀況分析
2、通過趨勢分析、橫向分析、總量分析和比率分析等方法認真分析出票人的償債能力、營運能力和盈利能力狀況。重點分析出票人的短期償債能力,特別是出票人的流動比率、速動比率、流動資產周轉率、利息保障倍數等主要流動性指標的變化及原因;分析出票人現金流量及其主要變化原因,預測全年度現金流趨勢,分析客戶按期兌付匯票的合理性、可行性。
第二十九條 真實交易關系調查
匯票是否建立在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上,是否給付對價,交易是否真實存在,杜絕只重形式審查,無視其實質貿易背景的現象。主要調查要點包括:
(一)從客戶生產經營情況分析
1、交易內容應在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內;
3、對出票人多次申請辦理承兌的,應調查出票人以往辦理承兌業務所對應交易合同的履行情況。
(二)從交易合同分析
1、交易合同的簽訂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符合合同法的規定,符合經濟運行規律;
2、交易合同的供需雙方的名稱應與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人、收款人的名稱一致;
3、交易合同必須具備合同標的;
4、交易合同供需雙方簽章、簽字應清晰;
5.如交易合同已記載履約的有效期限,則應在其有效期內辦理承兌業務;
9、交易合同若為分期執行(付款)合同,本次承兌業務應在合同規定的分期執行階段。
對于確無交易合同的客戶,以下能證明交易背景真實性的材料可視為交易合同:
3、對于水、電、煤、油、燃氣等公用企事業單位作為收款人,如出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與其相關的商業交易合同,上述公用企事業單位出具并加蓋公章的能證明真實貿易背景的材料,可視為交易合同。
第三十條 保證金的調查
(一)辦理承兌業務應按規定比例收取保證金。辦理承兌業務原則上應當收取不低于承兌金額30%的保證金。如有特殊情況,須報總行授信評審部審批。
(二)保證金來源調查
1、保證金來源必須合規合法,對保證金來源不合法的,一律不得辦理承兌;
2、向出票人發放的貸款不能作為承兌保證金。 第三十一條 擔保情況調查
對經總行批準可以發放信用貸款的客戶,經授信評審部門批準,可視情況以信用方式辦理承兌。否則,應對保證金與承兌金額的差額部分,提供足額有效的擔保。
抵(質)押物應屬可抵(質)押財產,權屬應當清晰,權屬證明材料應當齊全、有效。
(二)擔??煽啃哉{查:
2、擔保方式為抵(質)押的:應根據評估情況客觀判斷抵(質)押物價值,確定抵(質)押率,在確定時應當綜合考慮客戶的資信狀況、償債能力,信貸業務的期限、風險度,抵押物所處位置、使用年限、新舊程度、功能狀況、經濟效益、估價可信度、抵(質)押期長短、變現難易程度、變現貶值可能、變現費稅等因素,在我行授信業務相關規定的抵(質)押率范圍內合理確定實際抵(質)押率,同時結合我行授信業務相關規定的抵(質)押率,確定抵(質)押物最大擔保能力,抵(質)押物擔保數額應不超過其最大擔保能力。
(三)確定擔保最佳方案:客戶經理在客戶能夠且愿意提供的多種擔保中,應當爭取代償能力最充足、最易實現的擔保方式,形成最佳擔保方案。同時,單個(種)擔保不具備足夠代償能力的,可以同時采用符合我行信貸業務擔保管理辦法規定的多個(種)擔保方式的組合擔保。
第四章 審查和審批
第三十二條 授信評審部門負責對上報的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按照我行授信業務審批流程進行逐級審查審批。
第三十三條 審查內容
(一)信貸資料完整性審查。審查人員應對客戶經理移交的承兌資料與交接清單逐一核對,對承兌資料的完整性進行認定。主要包括:
2、擔保資料。主要包括有關擔保人主體資格證明、擔保物權屬證明等是否齊全;
3、銀行內部審批資料。主要包括《xxx銀行業務申請書》、《xxx銀行業務審批書》和調查報告等。
(二)出票人基本情況審查。主要包括:
1、主體資格的合法性審查;
3、信用狀況審查。包括對出票人的法人代表人和主要經營管理人員的基本情況和信用記錄情況,出票人銀行信用狀況和商業信用狀況等的審查。
(三)信貸政策和制度審查。主要包括:
1、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社會發展規劃要求;
2、承兌業務是否符合我行授權管理的要求,承兌人是否符合我行基本條件;
3、企業是否已進行統一授信并在授信額度內,企業信用等級是否符合制度要求。
(四)企業財務狀況審查。主要包括:
1、出票人財務報表完整性和合理性;
2、財務規范性審查;
3、出票人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重點審查出票人的短期償債能力和現金流量情況,判斷出票人按期償付匯票的能力。
(五)真實交易關系審查。主要審查:
1、交易內容是否在企業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內;
2、客戶銀行承兌匯票簽發量是否與其實際經營狀況和業務規模相匹配;
4、商業交易是否符合經濟運行規律。
(六)擔保情況審查。
1、保證金來源是否合法;
2、保證人是否具備保證資格和能力;
3、抵(質)押物是否權屬清晰、抵(質)押物是否有效、抵(質)押物是否足值等。
第三十四條 審批
授信評審部門按規定對承兌業務的合法、合規性、承兌主體資格、市場和財務狀況、貿易背景、擔保情況、風險狀況等進行審議,尤其是對調查、審查環節提示的風險事項及審查意見進行審議審批,并填制《xxx銀行業務審批書》。超過審批權限的,按信貸業務流程逐級報批。
第五章 票據承兌
第三十五條 審批同意后,經辦機構根據審批意見落實限制性意見、與出票人簽訂合同、辦理擔保手續、繳存保證金,并進行放款前審核。經辦機構柜面人員(柜臺)接到本機構客戶經理送交的放款通知書等承兌資料,認真審核無誤,辦理出票手續。
第三十六條 簽訂合同
(一)經辦機構承兌業務經有權審批人審批同意,客戶經理按有權審批人審批同意的金額、期限、保證金比例以及有關條件等,與出票人簽訂《xxx銀行最高額綜合授信合同》、《xxx銀行銀行承兌匯票授信合同》或《銀行承兌匯票協議》。
押須登記的,需辦理抵質押登記手續,經辦客戶經理應與客戶一同到相關有權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登記;需要辦理保險和公證等手續的,及時辦理。抵押他項權證及質押權利憑證應交經辦機構相關部門保管。以匯票、支票、本票、公司債券出質的,應要求出質人在質押權利憑證上背書記載“質押”字樣并簽章。
對申請綜合授信及銀行承兌匯票授信業務的客戶,可根據需要核定其在一定期限內的最高承兌限額,并辦理最高額擔保的,在限額內辦理銀行承兌匯票可不再逐筆辦理擔保;對在最高承兌限額未辦理最高擔保的,應在辦理單筆承兌業務時,簽訂相應的單筆業務擔保合同。
第三十七條 一份銀行承兌協議項下,新票出票日期應為同一日,新票出票日期不同的,不得在同一份承兌協議項下辦理。
第三十八條 保證金交存
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應專戶管理。在保證金科目下按客戶設立承兌匯票保證金戶,在該專戶下按每個承兌合同(或每筆銀行承兌匯票)逐筆設立序號,建立一一對應關系。
保證金專戶用于支付對應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客戶應及時補足敞口保證金。嚴禁發生保證金專戶與客戶結算戶串用等行為。該保證金不得提前支取。
第三十九條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指我行經辦機構對出票人簽發的匯票承諾見票付款并將其交付給出票人的票據行為。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領用和記載
(一)匯票出票:客戶經理向會計人員送交出票通知書,審核無誤后,辦理出票;
(三)匯票領用:出票人領用銀行承兌匯票須與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六章 質押
第四十條 銀行承兌匯票質押業務,是指根據客戶申請,以未到期銀行承兌匯票作為質押,我行按照質押票面金額的一定比例,為承兌申請人另行開具一張或多張銀行承兌匯票(或發放貸款)的融資業務。
第四十一條 銀行承兌匯票在質押時應將我行作為被背書人,在背書欄記載“質押”字樣,并加蓋客戶印鑒章。在質押的銀行承兌匯票上不得有“不得轉讓” 字樣。
申請人保證金專戶,作為新票的保證金(或用于償還貸款),剩余款項劃入申請人結算賬戶。
對于原票晚于新票(或貸款)到期的,新票(或貸款)到期前,承兌申請人須將應付票款足額存入保證金專戶(或足額償還貸款),才能辦理原票的質押解除手續;如發生墊款(或貸款逾期),應從原票托收款項中扣收墊款及罰息(或逾期貸款及罰息), 剩余款項劃入申請人結算賬戶。
第四十三條 銀行承兌匯票質押率原則上最高為銀行承兌匯票票面金額的80%,如需放寬質押率標準,須報總行授信評審部審批。
第七章 授信后管理
第四十四條 經辦機構負責承兌后的跟蹤檢查和管理,貸后檢查的方式和頻率按照我行授信后管理規定執行。
(一)檢查時間:經辦機構要定期和不定期對授信使用人和擔保人(包括抵質押物)進行現場檢查,自授信使用之日起30日內進行一次授信后檢查,以后每三個月內進行一次授信后檢查。每次檢查要有被檢查單位(含擔保人)在《貸后檢查表》上簽字蓋章確認。
(二)檢查內容要求
2、授信使用人的目前基本情況、生產經營情況或項目進展情況、財務狀況分析、授信資金使用監管情況、授信使用人目前融資和或有債務情況、保證人或抵質押物的當前情況等。授信后檢查中發現授信使用人、保證人生產經營情況等發生重大變化或抵質押物存在安全隱患,可能會影響授信業務的安全運行,應及時向總行相關條線業務管理部門和風險管理部報告。
(三)總行相關條線業務管理部門對經辦機構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的授信后管理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監督、指導。檢查每年不低于兩次,檢查內容主要包括業務單位是否按上述要求做了授信后檢查,通過審查業務單位的檢查報告,從而判斷授信業務是否存在風險或有潛在風險。
(四)總行風險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對銀行承兌匯票授信業務的授信后檢查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監督、評價、考核。
第八章 匯票解付及墊款
第四十五條 匯票解付
(一)票款備付
客戶經理應及時查看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時間,并于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日前10天檢查出票人在我行的全部存款情況。
若賬戶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客戶經理應及時通知出票人按票面金額將資金存入經辦機構客戶存款賬戶。
(二)匯票審查
經辦機構接到收款人(或持票人)開戶銀行委托收款憑證及匯票后,會計人員對匯票進行認真審查。
1、審查要點:
(1)匯票的真實性及記載事項、基本信息無更改;(2)背書應連續,簽章符合規定;
(3)委托收款憑證記載事項與匯票記載事項相符;(4)匯票未超過10天的提示付款期。
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但在票據權利的期間內(銀行承兌匯票的票據權利期間為票據到期日起2年),持票人在作出書面說明(說明需加蓋持票人公章)后,仍可以向承兌人請求付款,在這種情況下,經辦機構仍應當繼續對收款人(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超過銀行承兌匯票的票據權利期間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喪失付款請求權,經辦機構可以拒絕付款。
2、審查后的處理
(1)經辦機構經審查無誤,應在匯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見票當日支付票款;
(2)經辦機構經審查確認匯票存在法律、法規或合同中約定的拒絕付款的情況,經辦機構應自接到匯票的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退票理由書,連同銀行承兌匯票送還持票人開戶銀行轉交持票人。退票理由書應當包括下列事項:所退匯票的主要內容、退票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退票時間和退票人簽章。
(三)兌付票款
2、墊款的處理
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時,出票人未在經辦機構賬戶(存款賬戶及該筆承兌對應的保證金賬戶)內存放足以支付票款金額的,經辦機構可先從出票人在我行開立的保證金賬戶及存款賬戶扣劃票款,若仍不能足額支付票款的,還應繼續向持票人(收款人)付款,付款后經辦機構柜面人員應將墊款情況通知客戶經理,并由經辦機構追索墊款。
定處置抵(質)押物,向保證人追索,并將所得款項優先償付所墊資金的利息后歸還墊款。
發生銀行承兌匯票墊款后,各經辦機構應將其納入不良貸款管理,制定清收計劃,落實清收責任,積極開展清收工作。銀行承兌匯票項下墊款未清償之前,不得為該客戶提供新的信用。
第四部分
商業匯票的貼現、轉貼現、再貼現
第一章 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
第一節 概述 第四十六條 貼現申請人及經辦機構條件
(一)貼現申請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在我行開立基本賬戶、一般賬戶或臨時賬戶;
2、與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間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關系;
3、經有權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持有尚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銀行承兌匯票。
(二)辦理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業務的經辦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經上級行授權或轉授權;
2、內部管理完善,制度健全;
3、貼現總量控制在上級行規定的經營計劃之內。 第四十七條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期限自貼現之日起至匯票到期日止,最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
第四十八條 銀行辦理貼現業務應按規定收取貼現利息。貼現利率可與客戶協商,按人民銀行的規定,在公布的再貼現利率基礎上浮動。
第四十九條 票據貼現業務計息期限的確定。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的期限從其貼現之日起至匯票到期日止,實付貼現金額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日至匯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計息。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最后一日。承兌人在異地的,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的期限以及利息的計算應另加3天的劃款日期。
第五十條 商業匯票貼現付息方式主要有貼現申請人(賣方)付息和商品交易買方付息兩種方式。
(二)買方付息的商業匯票貼現業務,由買方支付貼現利息后,銀行按貼現匯票票面金額實付貼現申請人。
實付貼現(轉貼現、再貼現)金額=票面金額-貼現(轉貼現、再貼現)利息。
第五十二條 貼現業務必須按照“統一授信、審貸分離、分級審批、責權分明”的原則辦理。
第二節 業務申請及受理
第五十三條 經辦機構客戶經理負責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業務的拓展與營銷,及時掌握客戶需求并負責受理客戶提出的貼現申請。收到客戶貼現業務申請時,客戶經理應對銀行承兌匯票及客戶資信進行初審,確定是否受理該筆業務。
第五十四條 申請人應提供的資料:
(三)尚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銀行承兌匯票原件及正反面復印件;
稅專用發票的交易,申請人應提交其他能夠證實匯票具有真實交易背景的書面證明;
(六)近期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七)首次辦理貼現業務的客戶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
(八)經辦機構認為需提交的其他資料。
經辦機構已有客戶第(二)項資料的,辦理貼現業務時可不再要求貼現申請人重復提供,但在建立新檔案時應留有有效期內的上述資料的復印件??蛻籼峁┑牡冢ǘ?、(四)、(五)項資料原件,經客戶簽字并經銀行審查無誤后可留存復印件。對于第(四)、(五)項資料,貼現行在辦理貼現手續時原則上應在發票原件上注明“已辦理貼現”字樣。申請人提供的復印件,經審查后需加蓋“與原件核對相符”章。
第五十五條 資料初審
(一)申請人提交的資料應完整、齊全;
1、貼現申請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應與營業執照記載一致;
2、貼現申請人名稱應與銀行承兌匯票上收款人或最終被背書人名稱一致;
4、貼現清單中內容應與申請書及票據上相關記載內容一致。
(四)提供的財務報表應加蓋公章或財務專用章;
(五)首次辦理貼現業務的客戶是否在本行開立結算賬戶,對未在本行開戶的客戶,應要求并協助其在本行開立結算賬戶。
第五十六條 票據初審
(一)匯票是否為按照統一規定印制的憑證,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過;
(二)出票人、承兌人的簽章是否符合規定;
(四)背書轉讓的商業匯票其背書是否連續,簽章是否符合規定,背書使用粘單的是否符合規定。
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票據,不得辦理貼現業務:
(一)法定要素不全;
(二)背書不連續;
(三)內容有涂改,有關簽章不符合要求;
(四)注有“不得轉讓”、“質押”字樣;
(五)匯票金額、期限等不符合規定;
(六)處于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期內的匯票;
(七)承兌附有條件的;
(八)經辦機構承兌的未經背書轉讓的銀行承兌匯票;
(九)粘單不符合標準;
(十)已收到承兌人發出停止辦理貼現的通知;
(十一)其他不得辦理貼現業務的情形。
第三節 查詢、審驗、審查
第五十七條 經辦機構負責向承兌銀行進行查詢,核實匯票的真實性,并取得承兌行的書面(電子)回復,并按規定收取查詢費用。未經查詢的銀行承兌匯票,一律不得辦理貼現。查詢人員在《查詢查復書》蓋名章,及結算專用章。
第五十八條 基本要求
(一)發出查詢或查復時須經會計主管審批;
(三)發出查詢的第三個工作日仍未見查復的,應再次發出查詢;
(四)發出查詢書與收到查復書、收到查詢書與發出查復書應一一配對保管。
第五十九條 查詢方式
各經辦機構負責對申請貼現的商業匯票查詢,經辦人員對匯票的查詢結果負責。查詢方式可采用以大額支付系統查詢為主,其他查詢方式為輔;或多種查詢方式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查詢。
查詢查復: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可采用的查詢方法如下:
(四)實地查詢:如果對票據辨別結果仍有異議,經辦
機構應選派至少二名客戶經理持票到承兌銀行進行實地查詢。在進行實地查詢過程中必須做到多角度、多環節查詢取證,嚴防查詢過程出現漏洞。
第六十條 票據票面審驗
經辦機構在收到貼現申請人的承兌匯票及有關材料后,須指定專門票據審驗人員對申請貼現的匯票票面進行審驗。
(一)紙票審驗
1、票面要素審查,包括但不限于:
(7)票據正面記載“不得轉讓”,背書人欄記載“質押”或“委托收款”字樣的匯票不得辦理貼現。
2、審驗匯票背書,包括但不限于:
(1)背書必須連續;
(2)背書簽章和名稱必須一致,不得簡化,不得涂改,清晰可辯;
(3)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必須在匯票和粘單的粘貼騎縫處簽章(與背書印鑒一致);
(6)單張匯票金額不能部分轉讓;
(7)背書的其他事項更改必須有原記載人的簽章證明;(8)背書不得附有條件,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
第六十一條 真偽審驗
為了杜絕受理偽造、變造、克隆的票據,防范商業匯票業務操作風險的發生,驗票人員應借助驗票儀等機具,對貼現票據憑證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商業匯票的主要防偽點如下:
4、縮微文字線由漢語拼音字母“huipiao”組成;
5、票據規格為175*100mm,為3聯次。
(一)審驗紙張
即審核匯票紙張的專用性。審驗人員可直接用手去摸、搓、彈被檢票據。匯票紙張應有明顯的骨質感,匯票號碼區域有明顯的凹凸感(視具體情況有所差異)。同時,應注意查看票據記載內容有無被涂改,制作紙張有無異樣,是否為變造票據。
初審防偽特征識別要點:
2、新型水印透視觀察,目視可見新型滿版無縫連接水印,由梅花圖案(白包黑水?。┖汀皃j”組成的方孔錢圖案(黑包白水?。嫵?。
由于紙張纖維密度不同形成黑包白和白包黑水印圖案。在側光下觀察,可見水印圖紋的立體影像特征。
復審防偽特征識別要點:
2、全埋安全線:采用全埋式安全線設計。透光下觀察,安全線是一條帶有“pj”縮微文字的黑色實線。
(二)審驗油墨
初審防偽特征識別要點:
2、棕黑色滲透性油墨:棕色票號第二排數字采用滲透性油墨,背面有紅色滲透性效果,且正背同步。字體為棕黑色,字跡清晰、端正,號碼間隙相等。
復審防偽特征識別要點:
2、紅外吸收油墨:在紅外光下僅有部分圖案可見。正面票號第二排可見,左右兩側的雙色底紋可見單線圖案。
(三)審驗設計印刷
商業匯票印制由人民銀行總行統一格式、聯次、顏色、規格,并且在指定的印刷廠印刷。各指定印刷廠在紙張質量與套色工藝上存在細微的差別。
初審防偽特征識別要點:
1、底紋設計:藍綠雙色底紋,與“蘭花”主題圖案有機結合。具有防復印、防復制功能;
3、票據的號碼調整為16位,分上下兩排。上排8位數字所賦信息相對固定,其中前3位為銀行機構代碼,第4位為預留號(暫定為0),第5、6位為省別地區代碼(采用全國行政區劃代碼前兩位),第7位為票據種類(1為現金支票,2為轉賬支票,3為清分機支票,4為銀行匯票,5為銀行承兌匯票,6為商業承兌匯票,7為非清分機本票,8為清分機本票),第8位為印制識別碼;第二排8位數字為流水號,仍采用現有的滲透性油墨印刷。
復審防偽特征識別要點:
2、凸?。浩碧柕诙艛底植捎昧送褂?,在側光下觀察有很強的立體感。圖紋與紙張相比,正面凹陷,背面凸起。
第六十二條 真實貿易背景材料審核
(一)貿易合同當事人是否與商業匯票當事人相對應;
(二)增值稅發票或普通發票日期、交易品種、交易金額應與合同相關內容匹配;除一張發票對應多張商業匯票,發票號碼不得重復;印章應為供貨單位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發票金額不得少于匯票金額。
第四節 貼現審批和發放
第六十三條 經辦機構客戶經理負責對貼現業務進行初審并在《商業匯票貼現申請審批書》中簽署意見。經辦機構票據業務管理部門收到客戶經理遞交的《商業匯票貼現申請審批書》及相關貼現資料后,負責對客戶經理提交資料的合規、合法性進行審查,審查無誤后,在《商業匯票貼現申請審批書》中簽署意見,報有權審批人審批。
第六十四條 審查內容
經辦機構票據業務管理部門對貼現資料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貼現資料的完整性、合規性及真實性:
審查貼現資料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商業匯票貼現申請審批書》;
(三)尚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銀行承兌匯票原件(或復印件);
(五)商業匯票《查詢查復書》;
(六)企業近期財務報表;
(七)經辦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五條 貼現審批
審查通過后,有權審批人按照審批權限逐級進行審批。第六十六條 簽訂合同
經有權審批人審批同意后,經辦機構客戶經理通知貼現申請人按規定格式簽訂貼現合同,內容填寫完整,并由貼現申請人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章。
第五節 賬務處理
第六十七條 經辦機構柜面人員負責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業務的賬務處理。
審批人簽批),將貼現憑證、貼現業務清單復印件移交經辦機構柜面人員。
第六十九條 經辦機構柜面人員接到貼現憑證等相關資料應審查手續是否齊全、簽章是否合規、基本要素是否完整等,及審核貼現率及貼現利息計算是否正確。
第七十條 柜面人員接到貼現憑證及相關信貸審批資料后,將貼現憑證、銀行承兌匯票相互核對無誤后辦理資金劃付。
第七十一條 客戶經理應及時將交易數據錄入票據業務電子化綜合處理平臺等。
第七十二條 貼現票據作為有價單證要貫徹“證賬分管”原則,由柜面人員管賬,票據業務營銷部門管證,相互制約、相互核對。
經辦機構柜面人員、票據業務營銷部門及票據業務管理部門定期對貼現票據庫存數量、金額進行檢查。
第六節 票據的保管與托收
第七十三條 各經辦機構票據業務營銷部門負責票據的保管工作。并應指定專人負責已貼現票據的登記、保管工作,及時入庫保管,并定期查庫,到期托收工作。
第七十四條 各經辦機構客戶經理及柜面人員負責到期匯票的收款工作。
(一)客戶經理或柜面人員應按商業匯票到期日排列貼現憑證卡片帳,于匯票到期日前匡算郵程,提前寄出委托收款憑證及托收匯票(以工作日計,一般同城提前3天,異地提前7天發出)。寄出后要落實專人電話跟蹤,特別是在票據到期前一天,提示承兌人按時付款,同時做好跟蹤記錄,減少資金在途時間。承兌人在同城的,匯票可通過中國郵政ems郵寄,并留存郵寄單據。及時向郵政部門查詢、索要簽收ems的回執復印件。
(二)各經辦機構應及時對票款收回情況進行監控,及時了解掌握資金托收情況。
1、如果在規定時間內(到期日加異地3個工作日、同城1個工作日)沒有收到款項,經辦機構客戶經理應立即進行查詢,并及時向部門負責人報告,共同催收票款。
2、如果承兌人拖延支付,我行可依據《票據法》第105條;《支付結算辦法》第241條、第242條,依法要求承兌行支付賠償金。
3、如果經多次催收,承兌人在無正當理由情況下拒付或者票據承兌出現問題,應立即報告主管行長及上級風險管理部門,并采取相應措施依法維護我行的正當權益。
第七十五條 票據追索
尚未收回部分,按逾期貸款和資產質量五級分類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同時對尚未收回的部分行使追索權。
(一)追索權行使的對象
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追索金額為票據的本金和票據從到期日至實際付款日止期間的延付利息加上相關的催收費用。
(二)追索權行使的期限
追索權必須在法定期限內行使,否則票據權利因不行使而消滅;
1、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票據權利期限為票據到期日起2年;
2、對貼現申請人的追索權,自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三)追索權行使的注意事項。
票人、背書人等追償。
第二章 商業承兌匯票的貼現
第一節 概述
第七十六條 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期限從貼現之日起至匯票到期日止,最長不超過6個月。
第七十七條 銀行辦理貼現業務應按規定收取貼現利息。貼現利率可與客戶協商,按人民銀行規定,在公布的再貼現利率基礎上加百分點。
第七十八條 授信管理
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業務納入客戶統一授信管理,并落實有效擔保措施。
第七十九條 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業務必須按照“統一授信、審貸分離、分級審批、責權分明”的原則辦理。
第八十條 承兌人及商業承兌匯票貼現申請人條件
(一)承兌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經有權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2、在我行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賬戶;
3、生產經營正常、財務狀況良好、上年度經營性現金凈流量大于零、具有兌付票款能力;
4、近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
5、我行要求的其他的條件。
(二)商業承兌匯票貼現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經有權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體工商戶;
2、在我行開立基本賬戶、一般賬戶或臨時賬戶;
3、與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間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關系;
4、持有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商業承兌匯票;
5、我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十一條 經辦機構條件
辦理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業務的經辦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上級行授權或轉授權;
(二)內部管理制度完善,人員配備齊全;
(三)貼現總量控制在上級行規定的經營計劃之內。 第八十二條 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業務包括業務受理、票據審驗、授信審批、貼現辦理、到期收回等環節。票據審驗、貼現辦理及到期收回等環節可參照本辦法第四部分第一章相關內容辦理。
第二節 業務申請及受理
第八十三條 經辦機構客戶經理負責商業承兌匯票貼現
業務的拓展與營銷,及時掌握客戶需求并負責對客戶提出的貼現申請進行受理。收到客戶貼現業務申請時,客戶經理應對客戶資信及商業承兌匯票進行初審。
第八十四條 票據初審
(一)匯票是否是統一規定印制的憑證,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過;
(二)出票人、承兌人的簽章是否符合規定;
(四)經背書轉讓的商業承兌匯票其背書是否連續,簽章是否符合規定,粘單是否符合規定。
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業承兌匯票,不得辦理貼現業務:
(一)法定要素不全;
(二)背書不連續;
(三)內容有涂改,有關簽章不符合要求;
(四)注有“不得轉讓”、“質押”字樣的匯票;
(五)匯票金額、期限等不符合規定;
(六)已收到承兌人發出停止辦理貼現的通知;
(七)處于公示催告期間的匯票;
(八)承兌附有條件的匯票;
(九)粘單不符合標準;
(十)承兌人、貼現申請人均未在我行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賬戶;
(十一)其他不得辦理貼現業務的情形。 第八十五條 業務受理
客戶經理對新客戶,應首先要求其提供營業執照等相關資料,確定其是否屬于貼現對象范圍,并根據承兌人在我行開戶情況確定貼現業務類型。貼現申請人為本行新客戶的,要按照信貸業務基本規程進行信用等級評定及客戶分類,核定授信額度后辦理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業務,也可按流程一并報批。
貼現申請人與出票人為同一人時,為防止客戶套取銀行信用,該商業承兌匯票不得辦理貼現。業務部門在確定受理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業務,應將票據正反面進行復印,派雙人對票據進行實地查詢。
第三節 查詢、審查
票據工作總結與打算篇六
1、經年檢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副本
2、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
3、稅務登記證副本
4、貸款卡(卡號和密碼)和貸款卡回執
5、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6、上年末及最近一月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
(以上資料第一次辦理貼現時提供,且提供原件,下一年度年檢后辦理貼現時再行提供)
7、委托書(需要經辦人的身份證)。
8、與直接前手的購銷合同,9、合同期內的的增值稅發票。
購銷合同復印件上加蓋企業公章(紅色),增值稅發票復印件上加蓋企業發票專用章(紅色)。(購銷合同日期在前,開出增值稅發票日期在后。購銷合同金額大于增值稅發票金額,增值稅發票金額大于匯票金額。合同與發票上的貨物名稱一致。)
以上資料均為a4紙復印件。復印清晰。
貼現合同上加蓋企業公章、法定代表人章,貼現憑證上加蓋企業在銀行的預留印鑒章。
貼現企業在平頂山市商業銀行開立賬戶。
貼現期限計算:異地匯票到期日加叁天,同城匯票到期日加壹天。
銀行承兌匯票轉貼資料
賣出行提供資料: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書、法定代表人證書或身份證、稅務登記證、金融機構許可證、經辦人身份證。
合同、發票、查詢書、銀承匯票、直貼貼現憑證、轉貼貼現憑證復印件。查詢書、直貼貼現憑證、轉貼貼現憑證、銀承匯票復印件上加蓋業務公章。
以上資料均為a4紙復印件。復印清晰。
轉貼現合同上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章,轉貼貼現憑證上加蓋銀行預留印章。
票據工作總結與打算篇七
一、單項選擇題
1.《^v^票據法》所指的票據包括(b)。
3.持票人對票據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b)個月年個月個月
4.下列各項中,無需提示承兌的匯票是(c)。
a.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b.定日付款的匯票c.見票即付的匯票d.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 5.下列可導致票據無效的簽章是(a)。
7.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d)內承兌或拒絕承兌。
a.一個月b.十日c.六個月d.三日
8.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向的結算方式是(b)。a.匯兌 b.委托收款c.銀行匯票d.支票結算 9.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d)。
a.簽名b.蓋章c.簽名加蓋章d.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
11.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c)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禴v^票據法》 12.票據掛失,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之日起(b)內沒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
a.出票人b.收款人c.失票人d.被書人
17.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的(b)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的2%的賠償金。
‰ ‰
a、圓珠筆 b、藍色鋼筆
c、碳素墨水或支票打印機 d、經上均可以
c、票據復核員 d、上述人員以外的會計人員
24、匯票專用章由(d)保管、使用。a、匯票保管人員 b、簽發人員
c、編押人員、壓數機保管人員 d、上述人員以外的人員
25、(a)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a、銀行匯票 b、商業匯票 c、托收承付 d、支票
26、下列不可作為退票理由的是(c)。a、票據出票日期小寫 b、背書轉讓無印鑒
c、用途更改經出票人簽章證明 d、大小寫金額不符
28、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其利息部分計算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c)利率計算的。
a、單位定期存款 b、定期儲蓄存款 c、流動資金貸款 d、貼現
29、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b)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a、保證 b、不得轉讓 c、貼現 d、質押
39、(b)不是匯票的必須記載事項。
a、收款人名稱 b、代理付款行 c、付款人名稱 d、出票日期 40、票據的管理部門是(c)。
a、^v^ b、財政部 c、中國人民銀行 d、銀監部門
41、見票即付的票據,付款行故意壓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拖延支付期間內每日票據金額(c)的罰款。
a、‰ b、‰ c、‰ d、1‰
42、因更改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引起糾紛而提起訴訟,當事人請求認定匯票效力的,人民法院認定為(a)。
a、票據無效 b、原收款人更改的票據有效
c、持票人更改的票據有效 d、出票銀行更改有效
c、背書日期 d、持票人以票據質押的在背書人欄記載“質押”字樣
49、(b)是匯票的必須記載事項。
a、付款日期 b、出票日期 c、收款人賬號 d、代理付款行名稱
50、辦理支付結算,銀行因工作發生差錯,影響客戶和他行資金使用的,按(a)計付賠償金。
c、承兌申請人 d、申請再貼現銀行
57.關于“個人在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以下說法正確的是:(d)
a、只能是簽名 b、只能是蓋章
c、只能是簽名并蓋 d、可以是簽名或蓋章
二、多項選擇題
1.商業匯票包括 (ac)
a.銀行承兌匯票b.商業匯票c.商業承兌匯票d.銀行匯票
2.《票據法》規定了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包括
(abcd)
3.以下對票據權利描述正確的是(abd )。
a.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b.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c.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出票日起2年;d.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4.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必須具備下列(abc)條件:
a.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b.在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c.資信狀況良好,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d.在承兌銀行開戶半年以上。5.《票據法》對背書作了如下規定(acd)。
a.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b.背書的記載為票據的任一面c.后手對其直接前手背書的真實性負責d.背書不得附有條件 6.背書絕對記載事項包括(bc)。
a.背書日期b.背書人簽章c.被背書人名稱d.背書人賬號
7.票據的(abc)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a.票據金額b.日期c.收款人名稱d.賬號
8.《票據法》規定了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包括(abcd )。
a.表明“匯票”的字樣b.無條件支付的委托c.確定的金額和出票日期d.收、付款人的名稱 9.下列行為屬于票據欺詐的是(abcd)。a.偽造、變造票據的 b.簽發空頭支票或故意簽發與其預留的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c.簽發無可靠資金來源的匯票、本票,騙取資金的 d.冒用他人的票據,或者故意使用過期或者作廢的票據騙取財物的10.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無效票據的有(abc )
a、背書人簽章 b、被背書人名稱 c、背書日期 d、票據金額
a、出票 b、背書 c、承兌 d、保證 e、轉讓
b 與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間有真實性的商品交易關系
c 提供與其直接前手之間的增值稅發票和商品發送單據復印件 d 與出票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 15.下列事項中,匯票必須記載的有(ac)。
a、確定的金額 b、必須或不得提示承兌 c、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d、利息及利率
三、判斷題
1.單位簽發商業匯票后,必須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對)2.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必須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對)3.查詢查復是正確辦理支付系統業務、確保支付系統安全、高效運行的有力保障。處理查詢查復要求規范、嚴謹、及時、準確,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復,復必詳盡”。(對)4.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的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對)5.支票上未印有“現金”或“轉賬”字樣的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以用于轉賬。
(對)6.背書連續,是指票據第一次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是票據上記載的收款人,前次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是后一次背書轉讓的背書人,依次前后銜接,最后一次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是票據的最后持票人。(對)7.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對)8.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對)9.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見票當日足額付款。
(對)10.未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票據無效;未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格式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對)11.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對)
15.承兌銀行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起12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掛失解除。(對)
16.對于查詢2次(含2次)以上的承兌匯票查詢查復業務,查復行應在查復中注明他行已查并注明查詢次數。(對)
17.票據金額應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如不一致,則票據無效。(對)
票據工作總結與打算篇八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票據市場快速發展的需要,滿足單位客戶票據一體化管理及融資服務需求,豐富票據托管產品服務內容,促進票據托管業務正常發展,根據《_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以及《民生銀行承兌匯票承兌業務管理實施細則(2007年版)》、《民生銀行商業匯票融資業務管理辦法》、《民生銀行境內公司授信抵、質押率管理辦法(2007年版)》、《民生銀行公司類客戶低風險授信實施細則(2009年版)》、《民生銀行國內信用證業務管理辦法(2008年版)》等民生銀行相關規章制度,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票據池”是指依據客戶的要求,為客戶提供票據真偽辨別、票據保管、票據信息查詢、貼現、委托收款、代理票據賬務核算并反饋托收資金到賬等信息、以及以托管票據部分或整體為質押辦理流動資金貸款、開票等其他資產業務??蛻舭凑张c銀行的協議約定,通過申請辦理票據池業務。銀行在票據托管業務基礎上開展的增值業務以及后續票據質押授信、貼現等票據相關業務時,還應獨立進行票據真實性的驗證。
第三條
-1- 票據權利的未到期票據。
第四條 客戶申請開辦票據池業務應與我行簽訂《民生銀行票據池業務協議》(附件1,以下簡稱《票據池業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托管范圍。
客戶申請開辦票據池業務須在我行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且信用良好。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五條 票據池業務按照不同業務種類分為基礎業務和增值業務,其中基礎業務指為客戶提供票據真偽辨別、票據保管、票據信息查詢、貼現、委托收款、代理票據賬務核算并反饋托收資金到賬信息等業務;增值業務指以客戶托管票據部分或整體為質押辦理流動資金貸款、開票等其他資產業務。
第六條 基礎業務
(一)票據托管
單位客戶將收到的各類未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交由銀行代為保管,由銀行將其存放票據保管箱。同時銀行在接受客戶票據時,向客戶提供票據真偽辨別等服務,并按照單位分設票據托管臺帳。
(二)票據管理
-2- 單,并協助企業進行賬務核算、及時反饋托收資金到賬等信息。同時到期票據根據與客戶約定時間提前通知單位客戶。
(三)票據貼現
票據托管期間,對于單位客戶有貼現業務需求,并符合《民生銀行商業匯票融資業務管理辦法》文件要求,辦理相關業務。
(四)委托收款
在票據托管期間內,根據約定為客戶自動辦理委托收款業務,包括在背書欄補記“委托收款”字樣,在被背書人欄內補記銀行名稱,發出委托收款,收到的票款存入客戶結算賬戶等手續,托收手續辦理完畢,款項到賬后通知客戶。
第七條 增值業務
按照企業托管期間的票據建立票據池,以票據池整體為質押,建立固定票據池或流動票據池,在約定票據池中票據總額度或額度下限,以及鎖定還款來源的前提下,為持票人提供授信支持,辦理流動資金貸款、開證以及其他資產業務。其中固定票據池指約定票據池中票據總額度;流動票據池指約定票據池中票據額度下限。
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八條 國內結算部牽頭負責開辦票據池業務準入機構的審批,同時授權各分行國內結算條線管理部門牽頭負責對轄內開辦票據池業務準入機構的審批(以下簡稱機構準入審批部門)。
省行負責對客戶申請辦理票據池業務的審批(以下簡稱客戶
-3- 準入審批部門)。
關于票據池中涉及票據貼現、票據質押等環節,其機構、客戶準入按照相關業務授權管理辦法執行。
第九條 省行公司業務部、授信執行部、資金業務部、國際結算部等相關部門根據職能范圍分別負責票據貼現、質押以及相關資產業務辦理過程中的管理職責。
第十條 各級國內結算管理部門牽頭負責轄內票據池業務的管理、指導及檢查。
第四章 申請與審批
第十一條 機構準入
需要申請辦理票據池業務的機構按照第八條規定的授權審批權限向機構準入審批部門提交一式二聯的《民生銀行票據池業務機構準入申請表》(附件2),由機構準入審批部門在進行實地調查后,于三個工作日內批復后方可辦理。
授權辦理票據池業務的機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管轄支行及以上層級;
(二)內控管理完善;
(三)具備辦理對公國內結算業務的資質;
(四)具備安全、防潮防蛀的保管場所;
(五)業務人員素質較高,具備銀行承兌匯票業務上崗資格,熟練掌握票據業務的相關知識和技能。
-4-
(六)其他需要具備的條件。
(七)辦理票據池增值業務機構應同時具備銀行承兌匯票承兌、貼現、質押、授信、開證等資質。
第十二條 客戶準入
(一)客戶申請開辦票據池業務時,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交一式三聯的《民生銀行票據池業務客戶準入(退出)申請表》(附件3,以下簡稱《客戶準入(退出)申請表》)。
(二)開戶銀行對《客戶準入(退出)申請表》所列內容審核無誤后,按照第八條規定的授權審批權限,將《客戶準入(退出)申請表》(包括賬戶資信情況等內容)提交客戶準入審批部門審批。
(三)經客戶準入審批部門批準后,開戶銀行與客戶簽訂《票據池業務協議》,一式兩份,銀企雙方各持一份。協議中應對票據池業務開辦賬戶、授權業務辦理人、申請票據池及解除票據池手續、相關費用、銀企對賬方式等予以明確規定。
(四)客戶授權業務辦理人發生變更時,應向開戶銀行提交書面說明(見附件4)。開戶銀行將變更說明作為協議附件留存。
(五)辦理票據池增值業務客戶應開立專用保證金賬戶。
(六)辦理票據池增值業務客戶應同時滿足我行有關低風險業務客戶授權范圍,并具備銀行承兌匯票承兌、貼現、質押、授信、開證等相關條件。
-5- 第五章 業務管理及操作規程 第一節 票據托管箱的管理
第十三條 托管行首次辦理票據池業務時,應先建立票據托管箱或采用保管箱等其他形式。票據托管箱(含保管箱,以下同)按托管行設立。托管行可根據需要,以客戶為單位單獨或合并開立票據托管箱。合并開立票據托管箱的,應按不同客戶設置專用信封分戶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