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提出辭職 領導要求先刪同事微信再簽字
為了保護團隊,先征得了其同意
17日中午,紅星新聞記者電話聯系了尚在外地的寇女士,對方表示,確實在王先生提出辭職時讓他刪除或是屏蔽其他同事的微信,但并非是強制要求,而王先生也當即表示“馬上刪”,是征得了對方同意的。“他1米8的小伙子,我1米5多,他不同意,我難道能把他的手機搶過來刪除嗎?”寇女士說,她從王先生手里拿過手機,也只是要求他從主管微信群中退出,并不是再三確認是否全部刪除了(才簽字)。
寇女士解釋說,之所以讓王先生刪除其他同事的微信男子提出辭職 領導要求先刪同事微信再簽字,是出于對團隊和公司的保護。“我不知道你清不清楚,我們行業互相挖墻腳的事有好激烈?”寇女士說,王先生入職3年多,是她一手將王先生帶入行,教他如何簽單、維護客戶,算是王先生的“師傅”,而在保險行業,要培養一個成熟的主管是非常不容易的。
寇女士說,在王先生離職去其他公司前,已經有在發布其他公司的產品,這對在職同事的心理是有影響的,所以她才要求或者說請求他將同事屏蔽或者刪除。寇女士表示,她在離職文件上簽字只是一個流程,后續還需要公司繼續完善手續,因此,嚴格地說,王先生在離職后迅速到其他公司就職,并沒有走完辭職程序,她也是出于對王先生的保護才沒有糾纏這些問題。
律師說法:
微信涉及個人通訊權
四川及第律師事務所律師邢連超解釋說,微信涉及到個人的通訊權,每個人的通訊權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屬于公民的通訊自由權,外人不能任意干預。所以在事件中,要求刪除這件事本身是沒有道理的,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并不能以此作為員工離職的限制性條件。
至于離職前就在其他公司開始培訓和銷售產品,這種行為很難鑒定。勞動者只能在雙方解除了勞動合同關系之后,才可以和新的用工單位形成勞動關系,但是如果并沒有形成勞動關系,僅僅是參加一些培訓、一些銷售活動,這些是并不被禁止的。如果用工單位認為勞動者辭職后可能會泄露商業秘密,應該在合同中約定,或者收集到足夠的證據,才能要求相應賠償。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秀認為,如果當時在提出要求讓其刪除時,員工是同意的,公司并沒有強迫其刪除微信,那么就不構成侵犯隱私。
至于離職前就在其他公司開始培訓和銷售產品,這種行為也很難叫做違規,如果其一級在其他公司開始工作,那么原公司一方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而不用支付補償,只是說公司有這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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